国家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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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1
ISBN:9787208075047
作者:王利
页数:321页

作者简介

本书是探究西方政治文明内在理路的尝试。作者以17世纪英国政治哲人霍布斯的经典著作《利维坦》为研究对象,旨在探询以霍布斯为代表的西方近代政治哲学的道德基础。全书从政治秩序的构成和政治秩序的道德基础两个方面展开论证,前者主要论述主权与国家,后者主要论述正义与自然权利。本书可作为理解《利维坦》的重要导论,同时也为霍布斯研究提供了扎实的文本依据和清晰的理论进路。
本书目录:
总序
序(韩水法)
《利维坦》献辞
导言
一、政治理想主义VS.政治现实主义
二、政治与道德
三、本书的论题、思路和结构
四、《利维坦》的思想背景和社会背景
五、简述研究霍布斯的几个重要传统
六、简述霍布斯的中文研究状况
第一章 主权的目的
一、自然状态
二、共同的善
三、关于战争与和平的推论
第二章 主权的构成
一、统治者主权VS.人民主权
二、主权的产生:契约论
三、信约与授权
四、同意
第三章 绝对主权者
一、主权与主权者
二、主权者的权利
三、绝对性
四、对绝对性的初步反思和推论
第四章 臣民的自由
一、服从的逻辑
二、义务与自由
三、臣民与主权者的一致和冲突
四、小结:什么是绝对主义
第五章 保卫利维坦
一、国家制度
二、利维坦的三次出场
1、人造的人(Artificial Man)
2、有朽的神(Mortal God)
3、骄傲之王(King of the Proud)
三、公民宗教
四、教育
第六章 何谓正义?
一、不义与正义
二、罚、赏、教:兼论保卫利维坦
三、社会德性
四、正义的意志
五、小结
第七章 道德基础
一、激情VS.理性
二、伦理学,或激情的道德倾向性
1、第十三章释义
2、第十四章释义
3、第十五章释义
4、第二十七章释义
三、自然权利
1、自然权利的含义
A、自我保存(Self-Preservation)
B、自由(Liberty)
C、平等(Equality)
2、自然权利的意义
结语
一、综述:为什么是利维坦?
二、问题
三、结论:利维坦是一个乌托邦
附录一:《利维坦》的篇章结构
附录二:《利维坦》第九章末尾的知识分类表
附录三:《利维坦》中自然法的内容与结构
附录四:《利维坦》重要术语表
参考文献
后记

书籍目录

总序
序(韩水法)
《利维坦》献辞
导言
一、政治理想主义VS.政治现实主义
二、政治与道德
三、本书的论题、思路和结构
四、《利维坦》的思想背景和社会背景
五、简述研究霍布斯的几个重要传统
六、简述霍布斯的中文研究状况
第一章 主权的目的
一、自然状态
二、共同的善
三、关于战争与和平的推论
第二章 主权的构成
一、统治者主权VS.人民主权
二、主权的产生:契约论
三、信约与授权
四、同意
第三章 绝对主权者
一、主权与主权者
二、主权者的权利
三、绝对性
四、对绝对性的初步反思和推论
第四章 臣民的自由
一、服从的逻辑
二、义务与自由
三、臣民与主权者的一致和冲突
四、小结:什么是绝对主义
第五章 保卫利维坦
一、国家制度
二、利维坦的三次出场
1、人造的人(Artificial Man)
2、有朽的神(Mortal God)
3、骄傲之王(King of the Proud)
三、公民宗教
四、教育
第六章 何谓正义?
一、不义与正义
二、罚、赏、教:兼论保卫利维坦
三、社会德性
四、正义的意志
五、小结
第七章 道德基础
一、激情VS.理性
二、伦理学,或激情的道德倾向性
1、第十三章释义
2、第十四章释义
3、第十五章释义
4、第二十七章释义
三、自然权利
1、自然权利的含义
A、自我保存(Self-Preservation)
B、自由(Liberty)
C、平等(Equality)
2、自然权利的意义
结语
一、综述:为什么是利维坦?
二、问题
三、结论:利维坦是一个乌托邦
附录一:《利维坦》的篇章结构
附录二:《利维坦》第九章末尾的知识分类表
附录三:《利维坦》中自然法的内容与结构
附录四:《利维坦》重要术语表
参考文献
后记

编辑推荐

《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可作为理解《利维坦》的精彩导论,同时也为中文学界的霍布斯研究提供了扎实的文本基础和理论进路。

内容概要

王利,北京大学法学学士(2000)、法学硕士(2003)、哲学博士(2006),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助理研究员,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后。研究领域为政治哲学、西方政治思想史,研究重点为西方近代政治思想的形成和流变,尤其是现代国家问题。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主权的目的“在一片怀疑的阴霾中露出的一丝理性之光,指引我们走向豁然开朗的境地,那么它就是我们探讨的出发点,就是我们在消除怀疑的过程中寻找的指路明灯。”绝对主权(Absolute Soveraignty)就是探究利维坦本质的合适起点,它是利维坦的灵魂,而且是公共灵魂(Publique Soul),它给予国家以生命和活动。“灵魂一旦与身躯脱离后,肢体就不再从灵魂方面接受任何运动了。”主权的诞生与利维坦的诞生是同一过程,并与利维坦的存在共始终:“因为不论是用什么方式作为国家的奠基者而规定和建立了政府之后,就不论这个国家是君主国家、贵族国家还是民主国家,都必然在其建立政府的整个时期内对人民具有主权。”主权学说是根据自然理性推导而出的关于“保护和服从之间相互关系”的理性原理,是霍布斯为全部公民科学奠定基石的政治原则,不仅表明了秩序得以建立的正确根据,而且表明了秩序得以捍卫的伟大力量。对绝对主权进行精密推演的论证集中在《利维坦》第十七章到第二十一章,从篇章结构上看,临近的其他章节都以此为核心展开。第二部分“论国家”中间七章包括两个部分,二十二章到二十四章论述利维坦的组成和官能,二十五章到二十八章围绕法律主题展开,可以说是主权原则的贯彻运用,而第二部分最后三章则是主权必须面对的针对绝对性的挑战。再看第一部分“论人”所含的十六章,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前九章讨论伦理学和知识论;十到十二章论述权力;十三到十六章为主权的诞生准备条件。因此,以第十七章引起的五章可谓是“主权学说的精华五章”,集中阐述了主权的目的、构成、权利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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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2条)

  •     本书适用于作为商务印书馆《利维坦》的导读,对原著有较为系统的梳理。为这么一本少有人知的基础理论名著写导读,是非常令人钦佩的,好的方面就不说了,提点意见。作者的写作语言为典型的北大风格+西化句法,高贵华丽有余,平实真切不足,较难打动不熟悉Political theory和西文句法的读者。P30页最后一句“在某种意义上,自然状态不仅是利维坦的逻辑起点,还是上帝之国的隐秘开端”也透露出作者的学术素养不够严谨。
  •     【读书笔记】利维坦的两面:政治与正义——读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先以此文献给刘晴女神,明天再来一发。又:请叫我日更一万の强者芝 华中师范大学 陈芝在我读过的解读霍布斯的中文著作里,王利的《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是最好的一部,没有之一。在本书中,王利从政治的道德基础这一视角切入《利维坦》来阐释“利维坦”,其“研究意图是在霍布斯的写作中发现普遍有效的教诲”,以求荣世益人。【页12】在王利的笔下,利维坦呈现两个不同的面相,面对掀起动乱的群魔是主权显赫的威仪,朝向沉沦阴暗的大众是正义清晰的尺度。在霍布斯/王利的视野里,政治为和平而生,正义向权利而行。不论我们忽略了利维坦哪一个面相,都是忽略了霍布斯最显明而又最普遍的教诲,利维坦既是世俗政治的人造物,利维坦又是自然正义的上帝。人们总是在恐惧利维坦强力的同时,轻蔑利维坦的道德基础与虚无主义纠缠不清。然而利维坦看似专制,反而是自由在尘世的守护者,道德基础看似虚无,却最为坚固,无人能及。“因为利维坦,是活着的上帝。”在本书的导言里,王利区分了政治的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就好像韦伯所区分的责任伦理与意图伦理之争。在他看来,霍布斯不是那种为了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的极端现实主义者,他更是借霍布斯之口隐晦地批评了被施特劳斯称为邪恶教诲师的马基雅维利,称之为庸人的政治。但霍布斯更不是理想主义者,并不以为存在着高于政治生活现实,同时也高于人们个人利益之上绝对的善。恰相反,他认为政治是自足的领域,政治必须在追求自主性中解除道德、哲学、神学的尺度,而使政治权力成为衡量自己的尺度。尽管,当权力不再负担共善的时候,便会逐渐成为不受控制也不可控制的中立性力量,最终不可避免地走向中立政治与技术统治,手段成为目的。霍布斯是如此地不屑理想主义为政治所设定的目标,以至于《利维坦》一书的全名是“利维坦:教会和公民联邦的内容、形式和权力”,别名是“国家的质料、形式和动力”,放逐了亚里士多德宇宙论图景中的目的因。首先,他否认存在终极目的和至善,而是在承认上帝是第一因的同时,取消了除“上帝存在”之外的所有属性,包括至善。这样就解除了外在的道德目的对行为的支配,使得人的利益就是目的。【页7】其次,霍布斯将目的论弱化成因果关系,但未完全等同。这样目的对手段的优先性就被弱化,重心逐渐由结果移到原因,由未来移到过去,开端甚至高于目的。于是四因之中,动力因成为新图景中最重要的元素。再次,目的,不再内在于现象之中,目的最终只能是人的目的,也就是人的意图(Intention)或意志(will)【页8】而在与政治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分别划清界限的同时,霍布斯同时也在探求政治生活的正当性根据:寻找关于“自然正义的知识”。霍布斯清晰政治生活自诞生起便有两位孪生兄弟,一个唤为暴力,一个唤为欺诈,你无法指望一位政客曾许下的承诺,就如同你不能相信僧侣的戒律,屠夫的眼泪,妓女的贞操,因为这本身就是个玩笑。但政治中铁血统治和丛林原则,固然体现着自然的必然性,却并不是说“Might is right”——强权即真理。以自然主义为基石的政治,必定是无根的浮萍,只会是庸人微不足道的看法。(这里黑的是斯宾诺莎)为了避免陷入自然主义的穷途末路就必须为政治生活重新树立一个道德目标,但又认为目的论政治只会将无知的羔羊引向与上帝之国相对立的黑暗王国,于是霍布斯选择了利维坦。可是洞察人心,明晰万物的霍布斯为什么认为利维坦是正当的政治生活,为什么利维坦所指涉的普遍政治秩序是可欲而又可行的?王利在面向思的路径上追问这个问题,并将这个问题拆成两个子问题:“利维坦是什么”和“利维坦的道德基础是什么”。前者追问政治秩序的构成,后者注重政治秩序的基石,政治与道德是利维坦的两个面相,又紧密相连。因此王利大致依照两个方向进行论述,第一个方向将论述利维坦的构成,论述利维坦的巨大威仪,回答“利维坦是什么”,即本书第一章主权的目的、第二章主权的构成、第三章绝对主权者、第四章臣民的自由、第五章保卫利维坦。第二个方向将论述利维坦的道德基石,回答“利维坦的道德条件是什么”,即本书第六章正义和第七章道德基础。【页11】在王利看来,霍布斯的绝对主权(Absolute Soveraignty)是利维坦的灵魂,而且是公共灵魂(Publique Soul),它给予国家以生命和活动【页21】主权的诞生与利维坦的诞生是同一过程,并与利维坦的存在共始终。主权学说是根据自然理性推导而出的关于“保护和服从之间相互关系”的理性原则,在《利维坦》一书中,霍布斯用Soveraignty或Soveraigne Power来指称主权,用Soveraigne指称主权者。主权是主权者所具有的权力,而主权者是承担国家人格之人。所谓的国家人格,在霍布斯的定义里指的是:“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他的行为授权,以便使他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也就是说,主权的目的是为了“和平和共同防卫”,而和平、安全和共同防卫的首要含义是摆脱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法以自我保存为核心,但在自然状态之下,由于缺乏一个共同权力慑服众人,而每一个人追求自认为为善的自愿行为都是正当的,就必然导向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与洛克的看法不同,霍布斯意指中的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自然状态存在的必然性就是战争的必然性,在自然状态中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由于每一个人都面临着暴死的威胁,这样的生命无法存在,这样的生活是无法继续的。【页25】因此作为对自然状态一次性克服的主权以及所带来的和平无疑是善的,并且是公共的善。不仅可欲,而且必然。霍布斯区分了两种善:个人的善与公共的善。个人的善与公共的善并不总是一致的,因为个人的善取决于每个人自己的判断。就个体而言,其自愿行为的出发点是对自己而言的好处,“所有人的自愿行为和倾向不但是要求得满意的生活,而且要保证这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这样自然是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最终的结果就必然陷入一个囚徒困境:共同的善无疑会被相互竞争、猜疑和争斗所摧毁。自然状态是利维坦之所以出现的前提,证明了利维坦在这个维度是是可欲的,但是利维坦为什么是必然的呢?霍布斯指出,因为每个人都存有自然理性,为了走出这一囚徒困境,每个人基于上帝所赋予的自然理性,会必然选择利维坦。再愚钝的人,在求生的欲望下亦会有自觉。诚然,与目的论政治相比,和平作为共同的善显然是太低了,或许仅有形式意义而不具实质内容。但霍布斯之所以选择利维坦而不是王制作为理想国,原因在于至善固然是高调的目标,却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实现的,上帝造人的质料仅有形式是平等的,实质却并不平等,愚钝的人之数目必定占人类的绝大多数。理性在思考自然状态后必然会选择利维坦,因为和平是值得人类追求也必须追求的善,是每一个人的材质都能够把握到的善。【页28】但主权是如何被构造的呢?倘若将主权譬喻成人,那么上帝又将何种质料赋予主权,使其具有威能,保卫众生?在引介传统的统治者和人民两种彼此对立的主权学说之后,王利指出霍布斯以契约论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最终化解了二者之间的张力。利用契约论作为建构国家秩序的合法手段是近代政治的发明创造,内容包括社会契约与政治契约,前者是人们之间相互立约,后者是人民和统治者之间立约,立约的目的都是在于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契约论看来,立约之后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效力,不予履行或擅自终止都是不义。霍布斯将社会契约描述成“人们相互之间订立信约”,以“一致授权”的方式,使“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在订立公民社会之前,这个意义的社会契约绝不是一直存在,而在产生了“唯一人格”之后,就根本不能继续存在,除非又有内在或外在原因使人们陷入新一轮自然状态。用吉尔克精辟的概括来说:社会契约刚一诞生便告死亡。”【页34】原因在于,霍布斯并不像洛克一般认为在自然状态存在“社会”,而在建立公民社会之后,为了确保主权的绝对性,任何以社会或者人民之名缔结共同联盟的行为都是在另立主权——为了主权能够具有绝对的威能,进而保护众生,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因此社会契约只会存在于自然状态和公民社会之间的某一个光辉时刻,但这个动人心魄的任务面临着两个困难,首先每一个人和每一个人在同一时间缔结同样内容的信约,意味着立约人、立约时间、立约内容都必须是一致的。其次,如何保证最终的“唯一人格”能够令人信服。霍布斯给出的答案很吊诡,他的操作方案是选举,通过选举将多数人的意见当作全体的意见,原先持异议的少数人必须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否则就会被杀死而不为不义。绝对主权的利维坦,其原初合法的权威只能是民主制产生的权威。但唯一人格究竟如何被认可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唯一人格必须存在。而与刚诞生便死亡的社会契约不同,政治契约是持久地,只不过主权者并不是缔约者,他只是接过缔约两方的自然权利而出现的第三方,缔结社会契约的双方必须无条件地将自己所有的自然权利授权予主权者。这意味着为了获取和平和安全,人们主动创造了一个自己无法控制的主权者,而创造的目的就是通过服从他的统治,实现自我保存。王利认为,这是因为霍布斯并不怎么相信人类内在的品质,因此也就无意愿培养和促进人们守信的品质,而是要借助强制力量对背信弃义行为的报复和惩罚来威慑立约者。我们知道信约建立在立约者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对信约最大的威胁是担心信约得不到履行,对相互平等的立约者而言,对可能的背信弃义情形是无法进行有效约束的。而自然状态至公民社会惊险的一跃,倘若不能实现的话,那么结果便是人们重新回到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战争的自然状态,随时面临暴死的威胁。【页42】但前面提到过绝对主权的利维坦以民主的形式而建立,王利指出信约和授权产生服从和权威,然而他们都是同意的结果,霍布斯的结论是绝对主权,前提却是人民同意。主权成为人们普遍同意的构成之物,政治的根基古怪地在于人们的自由选择而非独立于人们的神圣理念,人为秩序而非君权神授才是权威的真正基础。身为保皇党的霍布斯,却掏空了“朕即国家”的本体。【页45】解决冲突、建设和平的任务是由主权者来完成的,他是自然状态的终点,又是公民社会的起点。“一旦由自然状态的终结者变成公民社会的开创者和守护神,原来外在于信约的第三方、共同的授权对象就发生了质变,从被动转为主动,从结果变为原因,从单一人格变成了国家人格。原来的逻辑是让每一个人的意志和判断服从于同一个人,真正统一于在单一人格之上,现在的逻辑是由主权者代表每一个人的意志和判断。”【页50】创造物变成了被造物的保护对象,被造物不受创造者的约束,而只是在“创造行为”发生的刹那一劳永逸地拥有了最高权力。霍布斯用主权者的“权利”表述国家的最高权柄,在《利维坦》一书中,主权者具有十二项权利。前三项来自信约,四五项来自授权,后七项来自目的—手段关系。前三项阐明臣民对主权者和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服从义务,而主权者由于不是立约的双方因此不会违约。四五项用授权否定臣民反抗的权利,后七项宣明主权者能达成各种保卫和平的必要手段。这十二项权利构成了主权的本质,而主权者的权利来源自自然状态下自然人的自然权利(Nature Right),其性质与程度都与自然状态下的自然人的权利相同。也就是说,主权者所拥有的全部权力不仅是由于信约和授权是合法的,这些权力是作为权利属于主权者的。因而就如前面不厌其烦所强调的,主权是绝对的。其绝对性在整体上可以从至高无上、唯一性、完整性来理解,同时参照《利维坦》文本的否定性思路我们可以从否定负面的角度得到三种对应的表述:不可限制(Unlimited)、不可转让(Incommunicable)和不可分割(Indivisiable and Inseparably)。【页58】所谓不可转让,指的是主权者不可以将不该转让的权利予以转让或放弃,这些权利是保卫利维坦所必须的权利,因此绝对不可以转让。就好像施密特所指出的,我们的宪法分为“元宪法”和“宪法律”,我们只可以通过民主的形式修改相对无关紧要的“宪法律”,却不能任意修改至关重要的“元宪法”,以防止诸如纳粹、共产党这样的极端主义毁灭整个人类文明。不可分割既指主权是唯一的,只能有一个主权,又指主权者的权利是完整的,不可转让和放弃。分割主权的后果就是内战和国家的倾覆,所以国家要么就是面临单纯的自然状态,要么就需要重新确立唯一主权以整顿秩序。“不可转让”、“不可分割”是从内部强调主权的唯一性和完整性,那么不可限制则着眼于主权和其他权力的比较,臣民的权利与其他国家的主权者都无法限制主权者的权利,唯一能够限制主权者的是自然法,这是说主权者的良知要遵守自然法,因为这是上帝之国的领域,位于尘世的利维坦无权干预。“上帝作为自然的创造者,其约束全人类的法律便是自然法,同一上帝作为万王之王而言,这种法律便是一般的法律。”但主权者是否违法自然法不能由臣民评判,臣民也不可以控告、惩罚、废黜主权者,依据是产生主权时臣民的信约和授权。唯一能评判的上帝,上帝采取的方式是自然惩罚。自然惩罚意味着篡权和内争,王国倾覆,这意味着唯一能够限制主权者权利的是对整个公民社会的摧毁:战争。“对主权者的限制必须诉诸战争,这种由此(公民社会/和平)及彼(自然状态/战争)极端的跨越证明,在此世,在大地上,主权者的权利是不可限制的。”【页64】主权的唯一性、完整性、至高无上性可以综合为主权的绝对性,用一句话概括,绝对性意味着主权者的权利就是主权者的意志。首先,依据缔结社会契约和政治契约的光辉一刻,主权者的权利不需要人民随时随地的同意。其次,主权者的意志是任意的或随意的,为了维护主权的绝对性,主权者的意志没有对错之分,只有是否必要、明确的差别。第三,主权者不受自身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就如施密特所言,主权者是唯一能够决定例外状态的人,主权者是法律的创造者,法律约束着每一个人的意志,但无法约束每一个人意志的代表者,主权者在大地上,在此世实现了对法律的超越。因为否定了存在其他任何衡量主权者好坏优劣的尺度,而绝对性是实现和平的必要手段,也成为评价主权者甚至政治形式的唯一标准。王利表示,在驳斥反对意见的过程中,霍布斯主要采用了否定性和肯定性两种思路。前者是将对绝对主权的否定直接与战争相关联,因为英国内战的缘故,在霍布斯看来,绝对性不足或臣民的抱怨和反抗所带来的就是国家的倾覆和秩序的摧毁。而后者则是霍布斯坚信绝对主权有利于治国安邦,营造和平的美满生活。总之,霍布斯精心构造的利维坦就是用人的秩序取代神的秩序,用人造人的绝对性来取代神的绝对性。从中王利做了四个推论,即比较立法理性与司法理性、绝对主权与三权分立、绝对主权与公意、绝对性与总体化的差别。前三者体现利维坦绝对主义的一面,最后一项体现霍布斯推论利维坦的无意图所产生的后果,从而与极权主义相区别,尽管利维坦完全可以开出极权主义之花。【页71】与主权的绝对性相对应的是自然人的绝对自由,“自由这一语词,按照其确切的意义来说,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霍布斯所理解的自由是相对于外界障碍而言的消极自由,而不是指事物本身在内部构成上所具有的运动的力量。自然状态下的自然人理论上同样是绝对性的,但这种绝对自由无法实现真正的自我保存,因此需要交出自然权利从而换取和平。这时便从绝对自由演变成臣民(Subject)的自由。臣民交出权利获得主权者的保护,但在逻辑上需要臣民先服从。臣民的服从首先在于臣民不可以质疑主权者的意志,不可以控告、惩罚、废黜主权者,除非——霍布斯支吾其词地认为——除非主权者危急到臣民的性命,此时主权者率先毁坏了契约,而臣民基于保存自我的自然权利可以判断主权者是否损及自己的性命。除此外臣民对主权者任何反抗都是不正义,都是在谮越。其次臣民必须外在服从,但保留内在不服从的权利。霍布斯区分了罪恶(Sin)与罪行(Crime),前者指人产生犯法的意图,后者指犯法的行为/言行。国法约束罪行,自然法约束罪恶。因此,当臣民内在不服从利维坦的时候,是允许的。但在极权主义国家,这是思罪。再次,臣民无权以宗教信仰为理由反抗利维坦。因为上帝之国不在此时,听从天主教会的诱惑进而反抗利维坦只会走向黑暗王国。与主权的绝对性不同,臣民的服从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在臣民的服从中,同时包含了义务和自由。臣民的义务指对主权者意志的服从,即服从国法;而自由则是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霍布斯对义务与自由的处理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坚持外在言行和内在信念与思想的划分,国法可以规定外在言行,但不能用强制和惩罚来规定内在信念与思想。能够掌握内在世界的是上帝,在其中发挥效力的是自然法和神法,就算是主权者也需要遵从。另一方面,霍布斯在承认外在和内在区分的同时,又在理论上为内在自由设置了前提,即主权者的意志。他把良知归于个人判断,而在公民社会,私人意见必须要遵从公共理性。也就是说臣民的内在思想和信念需交付给上帝,但《圣经》的解释权仍要归于主权者。这是一个很值得人玩味的概念,正如王利所指出的“当霍布斯区出于政治的目的而详加探讨的神学——政治议题却因为划分了内在—外在而留下了巨大的隐患:当斯宾诺莎以内在自由为根据来论证民主制时,他的目的是要为哲人的生活预留空间;当卢梭以“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来揭示现代人的困境时,就已经为浪漫派的“深度自我”埋下了伏笔;当自由主义以“公私”之分来区别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以显示对内在性的尊重时,在内在领域之前止步的利维坦最终还将面临被驯服的命运。”【页97】从霍布斯的意图来看,霍布斯的绝对主义是普遍主义,霍布斯的绝对主义是人为建构的绝对性,霍布斯的绝对主义意在重新确立神人秩序。【页99】在《利维坦》导言开头、第十七章末尾、第二十八章末尾,霍布斯分别用三种符号和意象称呼利维坦,它分别被称为“人造的人”(Artificial Man)、“有朽的神”(Mortal God)和“骄傲之王”(King of the Proud)。这三次命名中暗含着重大的神学—政治意义。王利指出,“人造的人”的主要背景意象是自然与人为(人的艺术),所指主要是立约者创造国家人格,这是利维坦的人格,亦是他的人性;“有朽的神”的主要意象背景是不朽的上帝,利维坦是唯一能与之并列的神,只不过是有朽的,这是利维坦属神的位格,是他的神性;“骄傲之王”的意象背景是人性中的激情(骄傲与恐惧)、上帝以及天地,所指主要是利维坦拥有克服骄傲的巨大力量,本身又可能因为骄傲而败坏甚或死亡,在利维坦兼具人性和神性的基础上,“王”表明了利维坦的灵魂,亦即主权,所以可以将“骄傲之王”对应于“灵”的部分。这样以来,“人造的人”、“有朽的神”和“骄傲之王”就“相当于”圣子、圣父和圣灵,对利维坦的三次命名也就相当于分别解释了利维坦的三重位格,相对于上帝,利维坦也是三位一体的。【页131】但是霍布斯如何保卫他的绝对主义?换句话说,认同利维坦的人该如何保卫利维坦?利维坦意味着和平与秩序,与之相对的是战争和无政府状态,为了克服暴力与欺诈,利维坦有三道防线,即罚、赏、教。但这三道防线必须是正义的,也就是说必须不逾矩。这就引出一个问题,正义在利维坦的世界里究竟是什么地位,正义就是利维坦可有可无的附属品还是利维坦得以存在不可或缺的基础?在正义问题上,霍布斯依然选择否定性的思路,他先界定不义,再论述正义。霍布斯提出了十九条自然法,对正义问题的集中阐述出现在第二条和第三条自然法。霍布斯自然法可以概括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其十九条自然法基本上是对第一条自然法的展开,即以自我保存为原则的自然权利。与第一条自然法提出和平的目标和自我保存原则一脉相承,第二条自然法表达的是达成和平的基本方式,那就是在每一个人都自愿放弃权利的前提下,以对等的方式和程度互相对待,“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读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因此所谓的不义便是违背自己所签下的契约,违背自己放弃对等权利以达成和平的意愿。于是第三条自然法由此展开,规定正义便是对不义的摒弃,便是履行信约。王利指出“总的来看,遵守有效的信约就意味着义务,就霍布斯来说,正义的本质首先就在于履行义务。”【页162】而为了保证信约的达成,就需要有强制的力量,否则就无所谓正义还是非正义。这样一来,从对信约的履行中就直接推导出了强制性的共同权力:绝对主权的存在,也就是正义需要国家,没有国家存在的地方就无所谓正义与不义。但保卫利维坦需要正义,正义又需要利维坦,那么到底谁先谁后?王利以为我们需要澄清逻辑,利维坦需要正义需要是一种内在需要,更准确地说,国家本身基于正义,其与正义不可分割,正义并非其点缀。利维坦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是正义的,从信约、授权、代表、人格、同意,建国时期所订立的根本契约就是正义的。国家基于正义最明显的体现是国家的代表者:绝对主权者从始至终都是正义的,这正是其绝对性所表述的内容,亦即绝对权力与绝对权威集于一身的含义。【页185】利维坦会犯错,因而被自然法惩罚,但这不是不义,因为利维坦不是缔约者,无关正义,缔约的是臣民,臣民才会牵扯到正义与不义的问题。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霍布斯不允许以任何名义为利维坦加上枷锁,因此他将正义降低为一种“社会德性”,使之不具有约束利维坦的理论资格和道德力量。但是这并不是说霍布斯是出于政治目的的而令道德作出的某种牺牲和让步,反而是在洞察人性之后的考量。传统的德性学说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首先,古代德性学说承认有一个先在的道德义务理论,德性是道德义务的具体体现,培养德性就是要实现和完成这一义务。其次,古代学说认为各种德性呈现为一个等级秩序,这一秩序与灵魂秩序、政治秩序是完全对应的。再次,古代德性学说认为,德性是因为其自身的高贵而称其为德性的,处于等级秩序中的各种德性本身也具有相互独立的价值,而最高的德性就完全是真正独立和自主的善。霍布斯在根本上否定终极目的和至善,因此在他的政治蓝图里自然权利而非道德义务成为霍布斯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对霍布斯来说,人类灵魂秩序就是自然激情和自然理性的关系,而其中最重要的是意志和理性的关系。人类秩序虽然直接来源于人性,但不仅不是对应于人类灵魂秩序,而且是对人性的弥补或改造。换言之,霍布斯与古代德性学说争锋相对的观点是,利维坦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理性孱弱无力。【页189】因此,正当的政治秩序就是免于自然状态,就是和平,就是自我保存,所以,能够克服自然状态、保证和平与自我保存的力量才是最高的。履行信约意义上的正义显然不足以提供这种力量,而要诉诸全体人民之间相互订立信约和授权,也就是建立利维坦。【页190】正义的本义是履行信约,而考虑履行义务本身是人的意志性行为,因此正义即是某种意志。霍布斯对意志的定义有四点内容:第一,意志是一种欲望,即激情;第二,意志是意向转变为行动的最后一环;第三,意志是行为而非能力;第四,意志下一步是行为。对于霍布斯来说,“正义的意志”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正义意志”的核心和关键是意志,这是正义的实质,不仅是正义的质料,而且是正义的形式。第二,正义是符合理性的意志。第三,“正义意志”意味着意志朝向正义的不断努力,也就是符合理性的不断努力(Endeavour)。【页207】而霍布斯认为,意志等于激情,因此符合理性的激情乃是正义的意志。激情缠绵着欲望,“欲望终止的人,和感觉与映像停顿的人同样无法生活下去。”所谓的幸福,指的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道路。”而幸福/欲望/激情能够得到实现的基础在于人有一个健全安全受到保障的的身体。“在此生,在这个世界上,暴死对身体和生命的伤害就超过了其他一切伤害,就是最严重、最强烈的伤害。因此对暴死的恐惧,亦即身体恐惧就是正义的恐惧,·······身体的恐惧却是最不易使人犯罪的激情,所以身体恐惧是伦理学、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恰当起点,利维坦就建立在这一具有奠基意义的激情之上。”【页261】 王利进一步得出结论,在霍布斯的体系里,自我保存乃是自然权利的核心内涵,对暴死的恐惧进而推导出人类的自然权利。自然权利的内涵分为三个方面:自我保存、自由、平等【页269-74】,上面提到过,自然权利与主权者一样都是绝对的,为了谋求自己的安全可以使用任何手段。绝对的自由使得任何人都无法获得自由,无休止的战争状态于是必然让人类产生对暴死的恐惧和走出自然状态的激情和意志。而理性作为激情的工具,通过化身为语言、信约、授权、转让等环节而最终使得人们建立国家,摆脱自然状态。因此,说“正义就是符合理性的意志”其实是在教诲众生,正义乃是能够通过理性的手段来走出自然状态的意志。也就是说,正义就是能够使用理性手段建立主权国家,走出自然状态。因此,王利认为在自然权利这一概念上,不仅体现了霍布斯伦理学与道德哲学的结合,而且体现了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结合,正是以自然权利为起点,利维坦才不仅是强大的,而且是正义的。【页264】由此可见,霍布斯的道德秩序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上,这样,“原来作为政治—法律概念的权利一旦与自然相结合,就产生了革故鼎新的巨大作用:自然权利,而不是自然义务,成为道德秩序的根据。”【页277】自然权利的意义更在于他集中体现了理性的根本法则:自我保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自然权利以自我保存为目的。其次,自然权利使自我保存成为可能。再次,自然权利使自我保存成为每一个人的自由。当自由而不是义务构成为道德秩序的根据时,自由就意味着正义。这就意味着,自然权利以对于自然法原则最忠实、最有效、最正当的体现而理所当然地成为其典型代表,因而就是理性原则的具体化身。也就是说,假如自然法原则是道,那么每一个人都是耶稣基督,在自然权利上道成肉身。利维坦是无数人的人造物,是绝对主权者,是一切正义的王,因此,利维坦最终的道德立足点乃在于,“利维坦就是耶稣基督”【页131, 注32,页143】,“人造的人”、“有朽的神”和“骄傲之王”“相当于”圣子、圣父和圣灵,对利维坦的三次命名也就相当于分别解释了利维坦的三重位格,相对于上帝,利维坦也是三位一体的。概言之,利维坦是集中了人、神、王的三位一体【页130-132】,具有自然、人为和神圣的三重维度,承载了法律、政治和神学的三种基础,因为,当利维坦就是耶稣基督的时候,利维坦就已经建立在了人的内心世界之中,无论在内心世界支配人的是信仰还是理性。我们更可以理解为,利维坦的政治结构和道德基础,或者说它的终极正当性,乃是建立在整个基督教文明的源流、脉络和变异的基础上的。你泪化了妆/不舍全写在脸上/摇摇晃晃/船已入港我不忍为难/问谁在等你靠岸一圈戒痕/在你指上目送你/越走越远的/悲伤

精彩短评 (总计18条)

  •     结论竟然是利维坦是一个乌托邦,万能膏药呀。
  •     没什么深度 梳理为主 而且梳理的也很浅很僵硬 bmvp
  •     浅显易懂的霍布斯入门导读。
  •     很好,很好看
  •     自然状态-利维坦-上帝之国(黑暗王国)的三位一体化的政治模态。利维坦即耶稣基督,藉此重建人类社会的道德秩序和政治秩序,但同时利维坦也是一个乌托邦。
  •     《利维坦》的经典导读,解读很到位,同时也有新意,是王利老师学术生涯中重要而关键的一步!作者试图融入探究“古今中西“问题的洪流,既对霍布斯经典原著展开专门研究,又试图呈现西方近代政治思想传统的基本趋势。
  •     已翻阅。
  •     书整体质量不错,但是还未看看了再评论。
  •     在王利的笔下,利维坦呈两个不同的面相,面朝群魔的是主权的视野,背对大众的是正义的尺度。政治为和平而生,正义向傲慢而行。不论忽略了利维坦哪一个面相,都是忽略了霍布斯最隐微而又最普遍的教诲,利维坦是政治的人造物,利维坦又是正义的上帝。
  •     利维坦对于政治学这门学科的初学者而言 想轻易读懂 几乎是不太可能的但是这本导论也不是那么易懂 如果你没有仔细研读利维坦原书建议把利维坦熟读2-3遍 然后用这本导论来理清思路 会有种醍醐灌顶的感觉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
  •     作为博士论文也许还尚可,但是作为专著则非常令人失望。文献综述做得非常薄弱,直接反映到正文中几乎除了《利维坦》之外没有其他文献引用,只有作者的自说自话和对霍布斯的自我解读。好的文章,是要对与各种竞争性的解释对话的。
  •     帮助理解
  •     中文资料中算不错的了
  •     @西政史 大二下读的 理解上帮助很大
  •     严重推荐
  •     解读很是深刻,是作者的博士论文
  •     : D03/1129
  •     做导读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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