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政法大学
出版日期:2003-8
ISBN:9787562009689
作者:郑玉波
页数:575页
作者简介
《民法总则》主要内容:民法为私法之基本法,而民法总则又为民法之基本部分,举凡私法上之原理原则,如私权之主体——人、私权之客体——物、及私权之变动——行为等基本问题,胥在于斯,帮习法者必以民总为始,而用法者亦必以民总为重。
《民法总则》以我民法总则编为主要之论究对象,除对于上述之基本问题,均分别予以剖述外,并轩重于下列二端:
一、外国之比较:外国立法例乃他山之石,如能参证比较,则对于本国法之研究,庶可作优劣适否之判断门吊销我现行民法,其内容多自大陆法系诸国继受而来,追本溯源,对于外国法(母法)之研究,尤属必要。因而《民法总则》特将法、德、瑞、日、泰五国民法有关条文,随书中引述我民法条文之所在,分别译注于该段正文之后,俾资比较。
二、特殊问题之探究:民法总则中,不少特殊问题,如法人之侵权行为能力,公序良俗,权利之滥用等项,或则学者间言论纷纭,或则其内容难作具体之诠释,凡此均宜详加探讨,《民法总则》特就此草拟专论数篇,分别附于各该章之末,聊供参考。
书籍目录
修订版序自序绪论第一章 私法与公法第二章 民法与民法典 第一节 民法 第二节 民法典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权利 第二节 义务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之关系本论第一章 法例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法例之内容第二章 人--权利之主体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一款 权利能力 第一项 权利能力之发生 第二项 权利能力之消灭 第二款 行为能力 第一项 总 说 第二项 有行为能力人 第三项 无行为能力人 第四项 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三款 人格权 第四款 住 所 第五款 外国人 第三节 法 人 第一款 通 则 第一项 总 说 第二项 法人之成立 第三项 法人之能力 第四项 法人之机关 第一目 董 事 第二目 监察人 第五项 法人之住所 第六项 法人之消来 第七项 法人之监督 第八项 法人之登记 第二款 社 团 第一项 社团之成立 第二项 社团之社员 第三项 社团之总会 第四项 社团之解散 第三款 财 团 第一项 财团之成立 第二项 财团之管理 第三项 财团之解散 第四项 外国法人第三章 物--权利之客体 第一节 总 说 第二节 动产与不动产 第三节 主物与从物 第四节 原物与孳息第四章 法律行为--权利之变动(一) 第一节 总 说 第二节 法律行为之标的 第三节 行为能力 第一款 总 说 第二款 无行为能力人之法律行为 第三款 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意思表示 第一款 总 说 第二款 意思表示不一致 第一项 故意之不一致 第二项 无意之不一致 第三款 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一项 诈欺 第二项 胁迫 第四款 意思表示之生效 第一项 无相对人之意思表示 第二项 有相对人之意思表示 第五款 意思表示之解释 第五节 条件与期限 第一款 条件 第二款 期限 第六节 代 理 第一款 总说 第二款 代理之发生 第三款 代理之效力 第四款 代理之消灭 第五款 无权代理 第七节 无效及撤销 第一款 总说 第二款 无效 第三款 撤销 第四款 效力未定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权利之变动(二)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期日及期间之计算第六章 消灭时效--权利之变动(三)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消灭时效之期间 第三节 消灭时效之中断 第四节 时效之不完成 第五节 消灭时效之效力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权利滥用之禁止 第三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节 自卫行为 第一款 总说 第二款 正当防卫 第三款 紧急避难 第五节 自助行为参考书
编辑推荐
《民法总则》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内容概要
郑玉波,学历,日本京都帝国大学毕业,经历,政治大学民法教授,中国文化大学法学院院长,台湾大学民法教授。
章节摘录
(1)第一次民法草案清光绪三三年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等为修律大臣,设立修订法律馆,聘日学者志田钾太郎及松冈义正起草民律总则、债权、物权三编,而由章宗元、朱献文起草亲属编,高种、陈籙起草继承编,至宣统三年八月全部完成,是为大清民律草案,亦即中国第一次民法草案,但未及颁行,清室已亡。(2)第二次民法草案民国成立后,设立法典编纂会,后改为法律编查馆,最后又改为修订法律馆,从事民法典之编纂,该馆即参照前清民律草案,于民国十四年至十五年间,完成民律草案五编,总则编为余棨昌起草,债编为应时起草,物权编为黄右昌起草,亲属、继承两编为高种起草,是为中国第二次民法草案。此草案曾经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理引用,然终未正式公布施行。(3)现行民法国民政府奠都南京,设立法制局,着手编纂民法法典,十七年曾完成亲属(燕树棠起草)及继承(罗鼎起草)两编,但亦未及施行。
图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