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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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3
ISBN:9787511829429
作者:陈吉生
页数:294页

作者简介

《论缔约过失责任》内容简介:源于德国民法理论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影响深远,我国法律也采纳了该制度,审判实践中亦经常运用。但是,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保护客体、归责原则、赔偿范围、时间限制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实践中的做法极不统一。因此,如何对缔约过失责任在民事责任体系中的地位作出合理界定,如何协调其与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之间的关系,如何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出更为合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是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予考虑的问题。而如何正确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较好地辅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自由、有序的交易秩序,则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顽待解决的问题。作者对国内外的有关理论进行梳理与评论,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与剖析,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地研究,试图为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富有创见性的立法建议,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意见。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缔约过失责任在民事责任体系中的定位第一节 合同责任说一、合同责任说的理论根据二、实践中采合同责任说的做法三、对合同责任说的评析第二节 第三类责任说一、第三类责任说的理论依据二、实践中采第三类责任说的做法三、对第三类责任说的评析第三节 侵权责任说一、侵权责任说的理论根据二、实践中采侵权责任说的做法三、立法未采纳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国家的做法四、对侵权责任说的评析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民事责任体系中的合理定位一、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缔约过失责任性质的态度二、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民事责任体系中的合理定位第二章 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客体第一节 有关缔约过失责任保护客体的论争一、理论上的分歧——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保护固有利益和纯经济损失二、实践中的做法第二节 对缔约过失责任保护客体的界定一、侵权法只保护固有利益吗?二、合同法仅保护履行利益吗?三、固有利益和纯经济损失均可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客体第三节 对信赖利益及相关概念的界定一、信赖利益的概念及其在两大法系的不同含义二、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关系三、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可得利益的关系四、信赖利益与固有利益的关系第三章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一节 理论上的论争一、缔约过失责任应否在特殊情形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二、缔约过失责任应采一般过错还是推定过错第二节 缔约过失责任应采用的归责原则及其法理基础一、缔约过失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理基础——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博弈二、缔约过失责任应采用的归责原则……第四章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第五章 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践限制余论——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参考文献后记

内容概要

  陈吉生,1970年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1995~1998),武汉大学民商法学博士(2007~2011)。现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广东省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长期负责全省民事审判调研与指导工作,在《中国法学》(英文版)、《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民商法论丛》、《人民司法》《法律适用》、《法学杂志》、《河北法学》、《政法论丛》等刊物公开发表法学论文二十余篇,参编、副主编《民法学》、《法理学》、《司法官法警察法概论》、《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例评述》、《民事侵权法实证分析》、《物权法若干重大疑难问题研究》等法学教材著作十余部。撰写的论文与调研报告多次在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全国法院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评选中获二等奖,在全省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全省政法系统和法院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评选中获一等奖。被评为广东法院系统审判业务专家。

媒体关注与评论

  《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编辑宗旨是,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最新判例学说,深入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法律问题,为中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民商事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民商法理论水平,推出民商法理论研究人才,使中国民商法理论研究尽快赶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著作之入选丛书,不论作者职称、地位、亲疏,以学术性为唯一考量。  ——梁慧星

章节摘录

  我国台湾地区黄茂荣教授将信赖利益称为变动利益,并详细论述了其与固有利益的关系。认为“基于缔约活动之开展,缔约人往往明示或默示的受到邀请,进入或接近于相对人管领之空间,接近或接触相对人之身体,该空间上的靠近增加了彼此损害对方的机会。因之,对应的产生课以个别之保护义务的规范需要,以保护相对人的固有利益。此外,随着缔约活动的展开,双方即可能因此支出缔约费用,如缔约人不依诚信原则,慎重其事的从事缔约活动,则其相对人可能因之白费或增加缔约费用、错失其他缔约机会。是故,也对其产生课以诚信义务的规范需要,以保护相对人之变动利益”。由此可见,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信赖利益与固有利益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与合同的签订本身有关。同为财产权益,为了合同的签订而支付的费用属于信赖利益损失,而与合同签订本身并无直接关系的财产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受损的,则为固有利益损失。而在缔约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则只能归属于固有利益损害。  如前所述,在大陆法系国家,信赖利益赔偿仅适用于缔约过失责任,因而在合同履行阶段不存在信赖利益与固有利益的区分问题。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信赖利益赔偿可适用于合同履行阶段。故英美法系国家在此阶段亦需对信赖利益与固有利益进行区分。区分的标准基本上与缔约过程中的相同,主要看其是否与合同的履行本身有关。信赖对方履行合同而为之做准备所支付的费用或因对方违约而丧失的利益,均属信赖利益损失。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对方不当履行给当事人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失,即属固有利益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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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5条)

  •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领域较为抽象的部分,但是对于正确处理合同问题又很重要。本书是专业人士的用心之作,是好书。
  •     还在阅读中,相关信息随后发布
  •     本书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问题作了非常全面,非常详细的论述,有助于专业人士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深入了解与探讨
  •     这书确实写得不错,值得专业人士拜读。
  •     本书为广东法院专家型法官所做,有理论,有案例,内容丰富,结论正确,值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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