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解释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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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1
ISBN:9787509730492
作者:曹险峰
页数:258页

作者简介

《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解释论研究》以《侵权责任法》总则为研究对象,以解释论研读作为研究视角,着重突出《侵权责任法》总则应该如何适用这一主题,并将总则问题与分则问题有机结合在一起,凸显了体系化理解这一主线。从内容上来看,主要涉及《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侵权责任法》的构造及规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死亡赔偿金、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等九方面内容,涵盖了《侵权责任法》总则的全部内容。《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解释论研究》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与我国法模式的选择、第15条的适用、公平责任的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等若干方面,皆有较为独到的见解。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第一节 填补损害功能
一 填补损害功能的定位: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
二 填补损害功能适用的背景条件:损害原则上应由受害人自我负担
三 填补损害功能适用的限制条件:受害人权益保护与加害人行动自由的均衡
四 填补损害功能适用的补充:侵权內部责任的规制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的其他功能
一 责任确定功能
二 预防功能
三 制裁功能
第二章 《侵权责任法》 的构造及规范适用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的构造
一 《侵权责任法》的整体构造
二 《侵权责任法》的具体构造
三 《侵权责任法》结构体例之不足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规范的适用
一 《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
二 《侵权责任法》与相关特别法的关系
三 《侵权责任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第三章 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节 归责原则概述
一 归责原則的概念
二 归责原則体系构成的学说纷争
三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构成的标准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 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
二 过错责任原则确立的正当性
三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第三节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一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确立
二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內涵
三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第四章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及其定位
一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
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位
第二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
一 《民法通则》做法之批判论
二 无过错责任原則立法模式之学说争论
三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解释论
四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可归责事由”
五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第五章 公平责任
 第一节 公乎责任的定位
一 关于公平责任的争论
 ……
第六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七章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八章 死亡赔偿金
第九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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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解释论研究》以《侵权责任法》总则为研究对象,以解释论研读作为研究视角,着重突出《侵权责任法》总则应该如何适用这一主题,并将总则问题与分则问题有机结合在一起,凸显了体系化理解这一主线。

内容概要

曹险峰,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兼任中国法学会吉林省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迄今为上,已在《法学研究》、《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参与教材编写八部,出版学术专著一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等四项。

章节摘录

版权页:3.第三人的过错与侵权责任的成立、承担第三人的过错对于侵权责任成立与承担的影响较为复杂,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第三人的过错使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不成立,从而也使行为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主要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类型案件,是在第三人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时适用。但在某些无过错责任原则规范类型中,第三人过错也会使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不成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0条第3款规定,“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第三人的过错并不影响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成立,但影响行为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此以《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为其典型。第37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按本条语境,第37条第2款中的“第三人”实为“加害人”,“管理人或者组织者”为加害人与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实际加害人(第37条第2款中的“第三人”)无法给付全部赔偿的情况下,作为“第三人过错”中的“第三人”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要与实际加害人分担责任,其责任限额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第三,第三人的过错既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也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但第三人有可能承担最终的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情形又可区分为两种情况:其一,第三人造成的损害首先由被告承担责任,第三人负内部的终局责任。例如,《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营运人应首先承担责任,营运人以外的人不承担责任,但营运人赔偿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追偿。另如,《侵权责任法》第4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其二,由被侵权人选择是由加害人抑或第三人作为责任承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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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7条)

  •     很好,很有逻辑性,论理清楚,条理清晰,有深度且不难度,适合作为课外读物,辅助学习侵权责任法。
  •     角度新颖,理论深邃!非常敬佩曹老师的学术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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