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赋税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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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光明日报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4-1
ISBN:9787511210708
作者:尚春霞
页数:201页

作者简介

《清代赋税法律制度研究(1644年-1840年)》以1644年清军入关到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之前的清代赋税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从清代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赋税制度改革入手,对清代的赋税法律体系、赋税管理机构、赋税征收原则和方法、赋税减免制度、赋税监督及奖惩制度等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从立法、执法和监督三个方面对这一时期清代赋税法律制度的利与弊做出了客观的评价,为读者展示了一幅较为全面的清代赋税法律制度之画卷。《清代赋税法律制度研究(1644年-1840年)》由尚春霞所著。

书籍目录

导言
一、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本书研究的对象与内容
第一篇 清代赋税法律制度的背景分析
第一章 中国古代赋税法律制度的沿革
第一节 明代以前的赋税法律制度
一、萌芽时期:夏、商、周
二、转型时期:春秋战国时期
三、构建与初步发展阶段: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四、发展与成熟阶段:隋、唐、宋、元
第二节 明代的赋税法律制度
一、赋税体系
二、赋税管理机构
三、审计监督制度
四、赋税立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 清代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赋税制度的重大变革
第一节 清初经济与“废除明季三饷”
第二节 康熙盛世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一、政策的调整与完善
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的出台
第三节 雍正整改与“摊丁入亩”
第二篇 清代赋税法律制度的框架结构
第三章 赋税法律思想与赋税法律体系
第一节 赋税法律思想
一、重视赋税立法
二、轻徭薄赋
三、因时立法
四、严法治吏
第二节 赋税法律体系
一、清代赋税法律体系的构成
二、清代主要赋税法律的沿革与内容
三、清代赋税法律体系的特点
第四章 赋税体系
第一节 法定的赋税体系
一、田赋
二、杂赋
第二节 法外之苛征加派
第五章 赋税管理机构
第一节 中央管理机构
一、户部及十四清吏司
二、内务府
第二节 地方管理机构
一、省
二、道
三、府
四、县
五、地方基层组织
第六章 赋税征收原则与征收方法
第一节 赋税征收原则
一、依法征税原则
二、量入为出原则
三、货币化原则
第二节 赋税征收方法
一、易知由单法
二、自封投柜法
三、截票法
四、滚单法与顺庄编里法
第七章 赋税减免制度
第一节 法定减免
一、绅衿优免制度
二、免科制度
第二节 蠲免制度
一、蠲赋定例
二、谕令蠲免
三、蠲免督责制度
第八章 赋税监督制度及奖惩制度
第一节 赋税监督制度
一、会计审查制度
二、对征税官员的监督制度
第二节 奖惩制度
一、关于纳税人的奖惩制度
二、关于征税官吏的奖惩制度
第三篇 清代赋税法律制度的总体评价
第九章 清代赋税法律制度的完备性
第一节 立法的因时制宜与因地制宜
一、立法的因时制宜
二、立法的因地制宜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严肃性与灵活性
一、法律适用的严肃性
二、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第三节 执法监督的严格性与全面性
一、执法监督的严格性
二、执法监督的全面性
第十章 清代赋税法律制度的弊病及其原因分析
第一节 立法中的弊病及其原因分析
一、弊病
二、原因分析
第二节 执法中的弊病及其原因分析
一、弊病
二、原因分析
第三节 审计监督中的弊病及其原因分析
一、弊病
二、原因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编辑推荐

  《清代赋税法律制度研究(1644年-1840年)》是作者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对于清代自1644年入关到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之前的赋税法律制度做了全面而细致的研究。不仅对清代赋税制度的重大变革、赋税法律制度的框架结构进行了分析和梳理,而且从赋税立法、赋税执法和赋税监督三个方面对清代赋税法律制度的完备性和弊病进行了分析,这在近年来的相关著作中还是不多见的,是对清代经济立法研究的有益尝试。

内容概要

尚春霞,女,内蒙古人,法学博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1996年毕业于内蒙古财经学院企业管理专业,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06年7月进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任教,主要从事《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等课程的教学。参与编写多本教材,发表论文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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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天本来在图书馆找史志宏先生的银库研究,就在史先生的书不远处,我看到了这本奇书,只翻了几页,我就被气笑了。是的,气笑了,因为我意识到,这个研究粗制滥造到如此地步,不是作者没有责任感的问题,而是她在求学期间根本就没有训练出基本的学术能力。我在心中默念着:又一个学界奇葩出现了啊~~我为什么要对这本书如此尖酸刻薄?我将从书中摘几个例子以享诸君,共同体会一下被气笑了是什么感觉。作者的第二章第二节是《康熙盛世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我们看作者是如何论述“永不加赋”这一明清赋役制度史的重要事件的:“可见,康熙帝对于国计民生的认识还是十分深刻的,虽然田土较顺治年间有很大幅度的增加,但尚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口的需要,而一切赋役之征均由土地收入支出,丁银无疑是农民的沉重负担。同时,清初为了扩大赋税收入,在人口普查方面制定了严格的规范,隐匿、脱漏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人丁的增加就意味着丁银额的增加,地方官的征收压力无形中就增大了,因此在户口的申报中,虽三令五申,仍不能杜绝地方官的隐匿。……可以说,康熙帝的此到谕令既是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实施的仁政措施,亦是对当时人多地少和户口脱报现象的无奈选择,既然按丁征收已不可能,不如不去征收,既能笼络人心,又能解决弊政,可谓一举两得。”(p30)在这几百字的表述中,错误已经多到我不知该从何处开始批评,考虑到这本书是图书馆的,我暂且压制了把书扔出去的冲动,试着去做一道赋役制度史不能再经典的改错题。作者对清初税收首先就犯下严重错误,清初由于战争需要,确实对税收要求严格,但税额是以万历年间之额为标准所设定的固定额,甚至当地方官试图增加税收额时,会被以此理由被驳回(见岩井茂树研究,至于岩井大叔是否太执着于原额主义那是另一个问题。)因此所谓为了扩大税收进行严格的人口普查这种说法只能是莫名其妙,就人口史的角度说,清代人口数据比较靠谱的节点是嘉庆朝(见曹树基的人口史研究)。至于丁银和人口之间的关系,那是赋役制度史中最基本的常识,只要稍微看过何炳棣、刘志伟的研究,都会知道作为赋税单位的“丁”和人口根本是两回事,以为“丁”的数量代表了人口的数量,那是何炳棣所批判的1950年代以前美国学界的观念,换句话说,就这一段话已经暴露出这个研究已经落后学界进度60年了啊亲!最能说明作者智商的是,她就在自己的材料中,都无法自圆其说。既然她认为清初的主要矛盾是人多地少,那政府更理性的选择是不是应该征收人丁税以控制人口增长?既然她认为政府需要扩大税收,那更好的办法是不是应该想办法更好地控制脱漏人口?可是这位姐姐的思路不是这样,她认为既然收不全,干脆就全不收了,并管这个叫做“康熙帝的无奈选择”,您还真是傲娇啊!如果这样一段文字还不足以击溃读者的耐心的话,再来看看这姐姐是如何论述“摊丁入地”的吧:“摊丁入亩政策的推行是中国赋税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首先,摊丁入亩彻底打破了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对人头征税的传统模式,有利于广大农民摆脱封建国家的人身束缚。同时,由于在法律上规定不再按丁派役,取消了征税丁役的户丁编审制度,广大农民具有了相对的人身自由,从而有利于资本主义雇佣关系的萌芽和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p36)我已经不忍再继续引用下去了,引用得越多意味着需要对作者更多的错误进行指摘。且不说“封建国家的人身束缚”、“资本主义雇佣关系”这些词儿在没有特别限定的情况下能不能用,光是一句“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对人头征税的传统模式”就足以令每个赋役制度史研究者拍案而起。“摊丁入地”问题是明清赋役制度史研究中成熟得不能在成熟的课题,丁税和地税的合并只是意味着两个不同的税收科目的合并,从而简化了税收会计,延续了条鞭以来的趋势,这是学界已经达成的共识。人头税这种说法,至多在20年前的大陆学界讲讲,现如今居然还会有一本博论面目严肃地说什么取消人头税解放了人身束缚云云,直让人恍如隔世。类似以上这种赋役制度史的常识性错误在作者书中不胜枚举,例如她还说“清初沿袭明代的里甲制度来完成赋役征收任务。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和土地集中加剧,人口流动频繁,使得里甲组织无法严格规划土地和人户。”(p111)单拣这么一段话也不算太错,但她用以说明的材料竟然是《请稽查保甲以便催征疏》,而且直接就跳到了雍正朝……顺治就革除里役了啊亲,保甲和里甲也根本不是一回事,但是这姐姐就是有勇气罔顾所有事实,勇往直前。该论文是研究清代的赋税法律制度,平心而论,这个想法是有趣的,在比较成熟的赋役制度史的基础上,重新解读清代有关赋税制度的法律,作法学上的解释,这还是有一定意义的。但是,这种研究并不是跑马圈地,也不是无根之水,而是要和近80年来(如果从梁方仲先生算起)的明清赋役制度史研究接上血脉,开出新路。然而该书不仅对既有研究基本没有吸收,即使在其本行业法学的理解也令人大跌眼镜。譬如她总结清代的赋税法律思想,一共四点(第三章第一节):重视赋税立法、轻徭薄赋、因时立法、严法治吏。这四条,拿到中国随便一个时代,估计都能成立,清代的特色在哪里?轻徭薄赋能算作法律思想吗?如果说这还是作者解读史料的能力不能苛责的话,她对赋役全书的理解就是完全错掉了:“《赋役全书》是清代为征收赋税所制定的基本法则,因循自明代,是有请一代征收田赋、丁银最根本的依据。”(p51)《赋役全书》是如作者所说的所谓清代赋税基本法吗?恰好我手头有岩井茂树先生《中国近代财政史》的最新译本(不是不想找日文原文,实在是读日文太慢,翻到不知道什么时候了):正如此处所言,《赋役全书》极其详尽地记载了各州县应征的税目、数量以及支出项目、数量。但归根结底,那只是对各州县的起运和存留数额的规定。(p76)在其他地方,岩井也指出,《赋役全书》是预算书的性质。是的,它是政府财政的预算书,我们能将政府每年编制的预算书视作成文法吗?我没学过法律,不知道该如何回答这个问题。就是这样一部史学常识和法学常识都错得离谱的所谓博士论文,竟然通过答辩,不仅胆敢毕业,竟然还有勇气拿出来出版。我真心觉得,作者或许已经拿出足够诚意来写这份论文,但她的学术训练和分析能力都停留在一个遥远的时代。补记:晚上想了想,还是修改了一些言辞比较激烈的地方,毕竟我的本意只是提示所有读者不要在这本书上浪费超过一分钟的时间,除此之外过分的话也就没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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