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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学
出版日期:2012-4
ISBN:9787301205471
作者:张明楷
页数:278页
作者简介
《法律解读书系: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是张明楷教授独著的刑法哲学著作。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是刑法学中一对最基本的范畴,近年来有关二者的争论已经成为中国刑法学中的显学。《法律解读书系: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结合刑法规范、犯罪构成体系、违法、责任等内容对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进行了对比论证,并从结果无价值论的角度对很多刑法学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解答。《法律解读书系: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对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书籍目录
绪论 一、语境的选择 二、概念的简释 三、争论的意义第一章 刑法目的 一、行为无价值论的主要观点 二、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观点第二章 罪刑法定原则 一、行为无价值论的出发点 二、结果无价值论的出发点第三章 构成要件论 一、构成要件 二、客观要素 三、主观要素第四章 违法性论 一、违法性论的基础概念 二、违法性论的哲学基础 三、违法性的判断 四、违法阻却事由第五章 责任论 一、责任的地位 二、过失犯论第六章 未遂犯论 一、处罚的根据 二、着手的认定 三、危险的判断第七章 共犯论 一、共同犯罪的特点 二、共同正犯的本质 三、间接正犯的范围 四、共犯的处罚根据 五、故意的从属性第八章 刑罚论 一、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二、刑罚论与犯罪论 三、规范预防论结语
编辑推荐
《法律解读书系: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是张明楷教授最新作品,是一本值得反复阅读的刑法哲学著作,如果想对中国的刑法理论前沿有所了解,《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是绕不开的必读书目。
内容概要
张明楷,1959年生,1982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教授。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独著《犯罪论原理》(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1995年版)、《刑法学(上、下)》(1997年第1版)、《未遂犯论》(1997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外国刑法纲要》(1999年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1999年版)、《法益初论》(2000年版、2003年修订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刑法》(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2002年版);译《日本刑法典》(1998年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但是,我国的行为无价值论者,一方面认为行为无价值与伦理道德的重合只是一种偶然,另一方面又指出:“由义务组成的规范的很大部分与道德规范重合,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即便承认刑法规范是裁判规范,立法者在制定这样的规范时,已经吸纳了公众所认同的社会伦理规范。”诚然,伦理规范与刑法规范在原理上有相同之处,但伦理规范与刑法规范本身并没有价值,而是为了保护一定的价值才存在的。正因为如此,刑法与伦理在保护一定价值的目的上并不相互排斥,所以,不少伦理规范与刑法规范相重合。然而,即使刑法规范吸纳了部分伦理规范,也不是为了推行特定的人的伦理道德,只是因为部分伦理保护的价值与刑法保护的价值具有共通之处。况且,并不是所有的伦理规范都被纳入刑法规范。正如日本的行为无价值论者所言:“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是为了法益不受侵害、不受危险而存在的。道德、伦理、价值观这些东西,不应当用刑罚去强制,不能仅以违反它们为由而予以处罚。虽然必须处罚杀人行为与盗窃财物的行为,但不是因为它们是反道德的行为而应受处罚,而是因为它们是侵害个人的生命与财产这样的重要法益而应受处罚。” 总之,主张刑法目的是维护社会伦理的秩序的伦理规范违反说存在明显的缺陷,因而已经完全衰退(本书以下一般不再讨论这种观点)。 (二)社会的相当性说 随后的行为无价值论,承认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基本上是保护法益,但终究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所以,只有当行为违反社会伦理规范或者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时才处罚就足够了。日本的福田平、大谷实教授可谓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 福田平教授指出:“结果无价值论对行为无价值论作了如下批判:行为无价值意味着违反社会伦理秩序,所以,在违法性的判断中考虑行为无价值。这一理论强调刑法的社会伦理的机能,其基本立场是刑法的任务在于维持社会伦理,但这种刑法的伦理化是不妥当的。可是,行为无价值论也肯定,刑法的任务在于保护法益是理所当然的,问题在于结果无价值论=法益的保护=刑法的去伦理化,行为无价值论=社会伦理的维护=刑法的伦理化这一图式本身。即使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也可能在违法性中不仅考虑结果无价值,而且考虑行为无价值。因为刑法的任务在于保护法益,与为了保护法益刑法应当做什么,是不同的问题。而且,为了使刑法履行保护法益的任务,将完全与人的意思没有关系的法益侵害的事态(灾害)、没有故意与过失(无过失)的侵害法益的行为作为违法予以禁止是没有意义的,所以,不应将所有的法益侵害作为违法而禁止,而应当将脱离了社会相当性的法益侵害行为作为违法而禁止,而不是另外 谋求刑法的伦理化。”福田平教授所称的具有社会的相当性的行为,是 指“历史地形成的社会生活秩序范围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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