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与现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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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
出版日期:2011-12
ISBN:9787802199576
作者:张炜达
页数:230页

作者简介

《历史与现实的选择:陕甘宁边区法制创新研究》以陕甘宁边区法制创新为研究对象,运用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突出研究的本土性、实证性、整体性以及部门法与法学理论相结合的特色,对陕甘宁边区的宪政及刑事、土地、诉讼、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部门法律思想、原则、制度进行考察、梳理和分析。主要从现代民主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国民政府法律的适当援用、党法关系的处理和民主政治对法制建设的基础作用四个方面,探讨了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背景下,陕甘宁边区法制创新对现实的启示和意义。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关于陕甘宁边区法制创新研究综述  一、关于陕甘宁边区法制创新研究现状  二、研究现状评析  第三节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内容  三、研究方法  第四节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  第五节  相关概念说明与本书框架结构 第一章  陕甘宁边区宪政法制及创新  第一节  对宪政基本理论的初步思考  一、对宪政基本内涵的定位  二、阐明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  第二节  制定宪法性文件,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一、《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三、《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四、《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和《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修正稿)》  第三节  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制度,  一、独创的民主政治制度——参议会制  二、创建政权新形式——“三三制”  三、建立以选举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第二章  陕甘宁边区刑事法制及创新  第一节  刑事立法新主张  一、刑事立法的任务和特点  二、“轻刑”思想  第二节  刑法原则新要求  一、人人平等原则  二、区别对待原则第三章  陕甘宁边区土地立法及创新  第一节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土地政策  第二节  土地立法新内容  一、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二、关于减租减息的规定  三、关于交租交息的规定  四、关于保障佃权  第三节  和平土改新原则——“耕者有其田”第四章  陕甘宁边区诉讼法制及创新  第一节  便民利民的诉讼指导思想  第二节  保障人权的诉讼原则  一、关于人身权的保障——反对逼供信  二、关于诉讼权的保障  三、关于审限制度的规定  第三节  实行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  一、法庭审判   二、公审  三、巡回审理和就地办案  第四节  人民司法的诉讼制度  一、调解制度——民主专政思想的直接反映  二、审级制度  三、管辖制度  四、陪审制度  五、代理、辩护制度  六、上诉制度  七、死刑复核制度  八、再审制度  九、执行制度  第五节  适当援用国民政府诉讼法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新要求第五章  陕甘宁边区婚姻家庭立法及创新  第一节  妇女解放——婚姻家庭立法的本旨  第二节  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立法原则  第三节  婚姻家庭立法新变化  一、结婚规定的新变化  二、离婚规定的具体化  三、婚姻与子女关系规定的新内容  四、婚姻与财产关系的新规定  五、抗属婚姻的处理  第四节  社会变革与稳定的协调——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买卖婚姻  二、关于订婚  三、关于边区婚姻判例第六章  陕甘宁边区法制创新的现实启示  第一节  对现代民主和谐社会构建的启示  一、构建和谐社会的实现前提——反帝反封建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和司法实践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四、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点——共产党的领导  五、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廉政法制的构建  六、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作风——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七、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方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第二节  适当援用国民政府法律的现实启示  一、边区政府同意援用国民政府法令的表现  二、边区政府援用国民政府法令的原则  三、边区政府援用国民政府法令的政治基础和历史背景  四、边区政府援用国民政府法令差异性分析  五、边区政府援用国民政府法令的现实启示——“一国两制”模式的选择  第三节  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党法关系的思考  一、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制度保证  二、党的领导——司法活动的政治保障  三、党法关系的处理  第四节    民主政治对法制建设起着基础作用    一、民主是法制(治)的基础,法制(治)是民主的保证  二、民主政治是法制的政治基础代结语  结论及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研究结论  二、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参考文献后记

内容概要

张炜达,河南汝州人,1971年生于陕西省西安市。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法学会审判与执行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委员。曾在《光明日报》、《中国法学》(英文版)、《河北法学》等报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省部级项目3项、厅局级项目2项:主编著作2部;获得科研奖励10余项。

章节摘录

  1944年1月6日,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关于改善司法工作》中曾经说道:“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为此,同年3月13日,《解放日报》发表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一文,指出:“什么是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呢?这里有几个具体的判例:……(注:所举判例是华池县温台区四乡封家园子发生的封棒儿婚姻案。见本书第五章所述)这就是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第一,他是深入调查的。以前举婚姻案来说,他不像华池县初判那样,不调查不研究,片面地认为张金才抢婚不当,于是一切都无理,不征询婚姻当事人意见,不追究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反复高价出售之错误。他能抓住案件关键,能从本质上,而不是从现象上解决问题。他真正做到了林主席报告内所说的:‘切实照顾边区人民的实际生活,切实调查研究案情的具体情况,分别其是非轻重。’我们今天的司法工作主要依靠初审,但现有负责初审的干部一般能力较弱,阅历较差,要克服这一缺点,就必须使司法干部多下乡锻炼,多联系群众。关起门来把玩旧型法律教条,是无补于事的。第二,他是在坚持原则、坚决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的,是善于经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的,是为群众、又依靠群众的。马锡五同志说:‘真正群众的意见比法律还厉害,所谓“三个农民佬,顶一个地方官”。’因此,他就能抓住所有人心,就能在当事人的内心,而不是表面上解决问题。他真正做到了林主席报告内所说的:‘依双方自愿为原则的民间调解。’第三,他的诉讼手续是简单轻便的,审判方法是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的。不敷衍,不拖延,早晨,晚上,山头,河边,群众随时随地都可要求拉话,审理案件。华池婚姻案,最初就是封棒儿在路上碰到马锡五同志,拉住他,在一棵树下告的状。而马锡五同志自己,每年总要往各县巡视工作数次,在巡视过程中,必严密检视监狱,查问犯人,遇有可以改造者,即令交保释放,以便增加我边区劳动力,增强生产。因此,他是真正民间的,而不是‘衙门’的,真正替人民服务,而不是替人民制造麻烦的。一句话,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这就是马锡五同志之所以被广大群众称为‘马青天’的主要原因。”[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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