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类型案件诉讼与构建和谐社会

出版社:李少平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04出版)
出版日期:2009-4
ISBN:9787802178380
页数:370页

作者简介

《新类型案件诉讼与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组织编撰的系列学术著作。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和中国法学会批准,以全国法院的法官为主要群体并吸收中央政法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团体。

书籍目录

在“新类型案件诉讼与构建和谐社会(天津)论坛”上的讲话应对司法需求新挑战助推滨海新区大发展新类型案件的界定、审理及意义新类型案件审判专家说审理好涉及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合同的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试论新类型案件的裁判难题及应对方法一个基层法院审理新类型案件的探索与实践和谐司法语境下的民事新类型案件——民事新类型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对策初探政治活动与民事活动交集下的新型纠纷:公共政策推行危机所引发的民事纠纷之审理研究张涉及P2P软件的网络侵权案件中帮助侵权责任的认定沦储蓄合同存款兑付效力和违约责任确定——以存款被冒领引起纠纷为视角刍议第三人撤销之诉——以新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为切入点法意的时代引领与传统回归:对两起非典型民事案件的法社会学分析物业备案纠纷的行政审理思维重塑当《婚姻法》遭遇《物权法》:离婚案件按揭房产分割难题之解小产权房屋的法律困境与破解路径论小区共用部分车位、车库的约定专用论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劳动者的信赖利益保护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问题研究形式主义抑或实质主义:论信托型资产证券化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法的最优选择——以何某诉银河公司虚假陈述侵权案为例浅析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在司法救济制度方面的完善海上保险类案件审判的疑难问题研究滥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新类型案件探讨——兼论保护知识产权与规制权利滥用之平衡试析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解决规则——源于“七匹狼”案与“可立停”案的思考论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的虚假标注“中国驰名商标”问题和谐社会视野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新类型案件审理中的困惑及应对我国首批信息公开诉讼案件及其法治意义论析浅析《物权法》实施中的行政新类型案件对行政诉讼强制执行问题的新思考从刑事政策的角度看保辜制度的借鉴意义城市新类型道路交通犯罪案件及法律问题浅析“5.12”地震灾后重建涉及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司法和谐视野下我国ODR发展的困境与出路——兼论人民法院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社会责任新类型案件诉讼与构建和谐社会(天津)论坛综述

编辑推荐

《新类型案件诉讼与构建和谐社会》讲述了:我国社会这一新的变化,既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广阔天地,也向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严肃追问和严峻挑战。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立足中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各种问题,科学借鉴国外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不断推出高质量的理论研究成果,服务于我国当前的法治实践,引领今后的法治进程,不仅是广大法学理论工作者的历史使命,也是广大法律实务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0多年来,我国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力度不断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对法治国家建设的新期待越来越高,对司法服务的新需求越来越迫切,大量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法律问题和司法案件。当法律成为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本方略和主要手段,成为调节利益关系和界分权利义务的基本规則时,司法机关就不可避免地逐渐成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主战场。我国社会这一新的变化,既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广阔天地,也向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严肃追问和严峻挑战。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立足中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各种问题,科学借鉴国外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不断推出高质量的理论研究成果,服务于我国当前的法治实践,引领今后的法治进程,不仅是广大法学理论工作者的历史使命,也是广大法律实务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丛书》是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组织编撰的系列学术著作。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和中国法学会批准,以全国法院的法官为主要群体并吸收中央政法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团体。其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实际,特别是全国法院的审判与管理工作实际,组织、指导全国法院的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研究新时期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管理工作和队伍建设等方面遇到的各种理论与实务问题,深入开展法学理论研究,为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全面发展,繁荣人民法院的应用法学研究,培养人民法院的理论研究人才,搭建畅通的研究平台。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章节摘录

(二)劳动者因合理信赖存在信赖损害所谓信赖损害,是指缔约一方因相信对方的意思表示,在金钱上与交易机会上所遭受的不利益。在劳动合同的缔约过程中,劳动者基于基础事实,形成合理信赖后,往往基于此种内心的确信而采取相应行为。而正是由于该行为的实施,劳动者遭受了相应损失,导致了损害发生。当然,该损害并非用人单位中断缔约后发生的损害,而是在此之前即已发生的损害。在判断信赖损害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首先,必须注意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缔约地位上的强弱区分,在信赖损害上考虑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其次,信赖损害的确定必须具有合理性,应当结合案情考虑劳动者的相应损失能否构成信赖损害,而不应单纯根据数额予以确定。(三)劳动者的信赖损害与基础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因合理信赖所遭损害向用人单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时,其应当证明基础事实与信赖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具体举证时,劳动者应当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并应当证明其采取了行为从而导致了相应损害。但对于基础事实与该相应损害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可能就此无法举证,而仅能就其合理性予以说明。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根据社会生活经验予以判断。如果按照通常情况,可以推定存在基础事实与信赖损害的因果关系,则用人单位否定该因果关系的,应由其负举证责任。(四)劳动者主观为善意法律虽不苛求人与人之间必须诚实守信,但绝不鼓励轻信或盲从。对劳动者合理信赖的保护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免遭不测损害。因此,劳动者主观上必须为善意,即其不知道事实真相或并不知道用人单位将违背其承诺。如果劳动者以不诚信或恶意的方式信赖用人单位,该信赖并非合理信赖,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在判断劳动者是否为主观善意时,应当根据特定的案件情况予以分析。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应当注意考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劳动者予以信赖的基础事实的具体方式(言辞、行为或其他方式);劳动者的认识水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磋商时间的长短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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