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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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11
ISBN:9787509314791
作者:飞跃司考辅导中心 编
页数:148页

作者简介

《2010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飞跃版)》内容简介:尽管近年来司法考试命题有所改革,但是法条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是难以取代的。通过对历年司考试题的分析,我们发现除法理学、法制史等纯理论学科和个别部门法外(主要体现在国际法),90%以上的试题都有直接的法条依据,但是命题又绝不会停留在简单的法条记忆层面,而是一种事实与法条的穿梭适用。因此,真正理解、参透法条并在做题时运用自如,是取得司法考试成功的关键。
《2010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飞跃版)》即在对司法考试综合研究分析和总结众多过关者实际经验的基础上,为广大考生提供最实际有效的一种司法考试复习方法。
一、主体法与配套法条融会贯通
《2010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飞跃版)》在保证司考基础性法条完整性的基础上,将与主体法相关的重要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等拆解,以【关联规定】的形式融入主体法中,使二者紧密结合,不仅方便查阅,更有助于理解记忆。
二、深入分析、讲解知识点
《2010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飞跃版)》首先以【导读】对各部门法的主要内容、司考侧重点等作了简要说明;再以【常考法条归类提示】归纳总结了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常考的重难条文;最后以【命题点分析】深入、透彻地剖析难记难理解、易混易错知识点。从而使考生多角度地掌握法条,提高复习效率。
三、典型习题以练促记
在重难点法条后,附有【强化自测】,通过典型习题的考查方式帮助考生真正做到活学活用,全面提升考试能力。
四、对于理论科目.以知识点为线索。穿插【命题点分析】、【真题演练】、【强化自测】等。帮助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7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8月23日)

编辑推荐

《2010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飞跃版)》:法条+关联规定+命题点分析+强化自测=顺利过关主体法与配套法条融会贯通深入阐释命题点典型习题 以练促记

章节摘录

插图:《民诉意见》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47.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50.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52.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53.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入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54.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55.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56.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57.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继承法意见》60.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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