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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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7
ISBN:9787301153192
作者:郑云瑞
页数:283页

作者简介

《保险法论》是在《保险法》于今年2月底修订通过后,结合最新的法律规定以及保险法前沿理论,对保险法进行的系统阐述。《保险法论》详略得当,结构合理,体系清晰完整,对保险法的教学作了科学编排,是一部不错的法学本科教材。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 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西方保险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中国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编 保险合同法   总论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与复效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七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保险人的义务     第二节 投保人的义务分论   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寿保险合同通用条款     第二节 受益人的权利     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的质押  第五章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二节 重复保险     第三节 保险代位权     第四节 保险委付制度  第六章 再保险合同     第一节 再保险制度     第二节 再保险方式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     第四节 再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二编 保险业法   第七章 保险组织的监管     第一节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     第二节 保险组织的设立和变更     第三节 保险组织的解散、破产与清算     第四节 保险组织的整顿与接管  第八章 保险经营的监管     第一节 保险分业经营     第二节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三节 保险资金的运用    第四节 偿付能力主要参考书目

内容概要

郑云瑞,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主要从事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和保险法等领域的研究和教学,已经出版的著作有《民法总论》(2004年版、2007年版和2009年版)、《民法物权论》(2006年版)、《财产保险法》(2004年版)和《再保险法》(2004年版);译著有《合同

章节摘录

  绪论  第一章 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无风险,则无保险”,风险的客观存在及其危害后果是保险制度产生、存在的前提条件。保险作为一种非常有效的弥补灾害事故损失的手段,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发明的规避风险的最好方式。保险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保障国民安居乐业。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以及保险品种的增多,更多的风险渐次被纳入保险体系,通过保险和再保险予以吸收、分散,这标志着人类对抗风险能力的不断提高,意味着人类拥有更大的活动自由。在法律上,保险仅为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经济上,是基于同一危险的多数人所构成的团体,为了共同补偿其中少数成员财产上的需要有组织、有技术的一种制度;在保险的功能上,是个人关联与社会关联的协调与融合。  第一节 西方保险法的历史发展  对保险法律制度历史沿革的论述,有助于深入理解和研究保险法。人类社会早期就存在组织共同体的资金在其成员在生活中受到特定的灾害时,给予经济上的援助,从这种最基本的互助组织发展到有确切可查文献的保险,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现代保险制度可追溯到合作社式的相互危险承担与商业契约式的保险,无论是合作社式的相互保险还是商业式的保险,均为凭借共同体所聚集的资金承担成员所可能遭遇的危险,而且成员一旦遭遇危险产生损害即可获得必要的补偿。  一、保险业的起源和发展  保险是一个历史的经济范畴。保险业的产生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基础,最根本的基础是生产力水平的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的出现,这是保险和保险业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条件。此外,人类历史与文明的研究表明,对安全的需求是人类社会物质与文化成长最有力的动力之一,人类社会早期通过家庭及其部落获得安全②,然而,伴随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保险却成为人类对社会安全需求的普遍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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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现在中国大陆这边的法学教材风格各异,像《保险法论》这样秉承传统大陆法学教育优良传统的倒不多见了。结构得当,内容翔实,语言精准,风格严谨。我会对这本书有如此的评价和印象,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保险法所依赖的保险业本身就具有这样精准严肃的特征;一方面,就是作者郑云瑞老师以及向我们推荐者本书、教授保险法的谷凌老师的气质所决定的了。本书作者在写教材的时候,并没有因为对象是学生,就含混松懈。对于我国现行《保险法》中他认为存在问题的一些条款,都提出了修改的建议和理由,让学生得以思考。比如:1.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的合同未规定效力和法律后果。2.未对被保险人权利的行使作出规定3.投保人投保后、收到保单之前,保险合同生效与否,法律未作规定。4.对保险合同中止后复效时间规定模糊。未能尽列于其上,仅以佐证赞言。个人学习时的一些疑问,摘录于此。倒不一定单纯针对《保险法论》这本书,有很多是本身在保险业界和法律界尚且争执不休的问题,然而作者并没有给出自己的意见。1.第82页说,受益人的决定取决与投保人的一方意思表示,被保险人只有同意权而已。有同意权的意思是?如果是说,被保险人对投保人决定的受益人都只能表示同意,那么这个权利实际上不存在。如果是说,被保险人对投保人决定的受益人不表示同意——不作出反应或者拒绝——那么等于被保险人有“不同意权”,实际上受益人的决定取决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协调——因为被保险人可以一直拒绝同意直至投保人提出他合意的受益人。2. 第173页说,因保险人的原因或因被保险人与侵权第三人有某种利益联系的原因,保险人放弃代位权后,被保险人在获保险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请求并获得损害赔偿。这里说的“被保险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并获得”的赔偿,是指 保险人已支付的赔偿金范围以外的,还是指 包括保险人已赔付范围以内的?如果是前者,第173页该段段末“被保险人可能因此获得双重补偿”就说不通了。如果是后者,我觉得这很不合理呀。根据第167页,保险代位权是法定转移的债权,“保险代位权成立时,被保险人即丧失对第三人的债权,保险人是否行使保险代位权,并不影响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A对B的债权转移给了C,C又放弃对B的债权,难道这个债权还能重新归A所有么?3.《保险法论》第233页说,“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但在172页又说,现在除了英国,其他国家和地区基本都在司法实践上既承认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又承认已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前后矛盾呢。

精彩短评 (总计5条)

  •     大二时候保险法的教科书。现在要用的时候回顾起来,觉得我们的教科书写得还是太过简单,也缺乏问题意识,更新不快,不够前沿。不过论文都有很多问题没有讨论,也就不能对教科书要求太高。其实保险法在国内还没有很好的教科书。
  •     结构不很清晰
  •     这本书讲了很多国外保险法的内容,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应然而非实然的保险法,当然,也有结合我国的保险法。值得注意的是,这本书是新保险法出台之后写成。总而言之,还是本不错的教材,只是案例略少,理论偏多。
  •     算是说得比较清楚的书~
  •     这本理论很浅.入门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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