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实务专题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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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7
ISBN:9787509300152
作者:葛行军
页数:862页

作者简介

本书有四项内容:其一,民事执行实务篇,此属执行实务操作方面的专题讲解,民事强制执行实务操作,为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人员和律师人士所特别关注。;其二,民事执行理念篇,此属更新执行理念,确立正确的执行意识方面的专题讲解;其三,民事执行改革篇,此属督导民事执行工作改革方面的专题讲解;其四,附录——民事执行之司法成果的实录,本书附录文稿三十二件,这些“附录”件的民事执行理论与实务的价值较笔者的文章要大得多,应当对读者更具吸引力。

书籍目录

前言一、执行实务篇 简述民事强制执行顺序 关于执行财产分配的立法思辩 涉及房地产执行的若干问题 概述强制执行房地产——兼解读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关于冻结、划转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说明 简述执行程序中的法律问题——兼谈律师在执行程序中的作用 执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 民事强制执行适用新《公司法》之司法研究 简述仲裁司法监督与仲裁制度完善 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与监督 建筑优先权新说 论利用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二、执行理念篇 民事强制执行权之新论 反思“执行难” “执行难”新议 再议“执行难” 不容忽视“执行乱” 关注“执行乱”,加强“练内功” 必须着力解决“执行乱”问题 论“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兼评马锡五审判方式三、执行改革篇 为执行工作改革创新而奋斗 强化执行意识,抓好执行工作改革 锐意改革速见成效 加速执行理论研究深化执行工作改革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保障执行工作改革 更新执行观念推进执行改革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导执行工作改革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扎实开展执行工作 探索执行理论端正执行意识 坚持改革与创新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 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概况 执行工作改革的收获与挑战附录 公正与效率:新世纪人民法院的主题(肖扬) 坚持严肃执法,全面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李国光) 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努力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沈德咏) 沈德咏副院长的信 树立司法为民思想 提高执行队伍素质 研究执行工作规律 努力克服执行难题(黄松有) 论执行局设置的理论基础(张根大) 国外执行机构概览(黄金龙) 论执行机构内部的分权与制约(于泓) 执行救济程序问题比较研究(刘文涛) 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黄金龙) 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的关系(王飞鸿)——兼论制定强制执行法的必要性 民事执行措施的发展趋势(赵晋山)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债权凭证”——司法改革新亮点(徐来) 关于绍兴两级法院执行工作改革试点运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999年9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的通知(2001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和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座谈会精神,积极推进执行工作改革的通知(2001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2001年5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申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2002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2年9月28日)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四稿)(2003年7月10日) 关于《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若干问题的说明(2003年7月17日)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稿)后记

内容概要

葛行军,自1970年4月参加工作,历任旅大市革命委员会人保组政工组办事员,司法组办案员;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组组长,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司法行政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兼任法医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医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合同组副组长,审判法庭筹建办公室主任,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曾主持工作四年、正厅级),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退休后受聘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章节摘录

  一、执行实务篇  简述民事强制执行顺序  一、执行义务主体的顺序  人民法院执行的个案,有的被执行人为单体,没有顺位执行的问题;有的被执行人为多体,或由执行依据确定了各主体承担义务的顺位,或在执行依据中没有确定此顺位或确定顺位不明;有的则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或执行过程中,义务主体发生了变化,需要适时确定新的义务主体及其承担责任的顺位。从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来看,执行义务主体的顺序可作如下排列:  (一)第一顺序被执行人  所谓第一顺序被执行人是指执行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并经债权人申请而应当首先予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债务人,习称之为主债务人。其中的要则有二:一是须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法律规定;二是须由债权人申请。通常情况下,执行依据之生效法律文书中均确定了主债务人;而债权人一般也首先申请执行主债务人。如果债权人未申请执行主债务人,则执行法院不得执行之。第一顺序被执行人可划分为七类: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首先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对此主债务人的确定,相关的法律文书中均有明确的表述。如某民事判决书主文为:(一)金利公司偿还郑州交行借款本金910万美元,利息、罚息共计44166.20美元。(二)长葛中行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免除海发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显然,金利公司即为主债务人。  2.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对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对此连带责任人的确定,相关的法律文书中会有相应的表述,如前述的某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即确定了长葛中行为连带清偿责任的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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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5条)

  •     有许多是演讲的场面话,倒是研究官场话语习惯的素材。也有一些经验之谈吧。要挑着看。
  •     东西跟网上描绘一致
  •     速度快,不过包装太茅草了,书都有些变形了,这这皱皱的。建议改进下。
  •     最高院执行局副局长的书,好书!
  •     一堆理论,不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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