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疑难问题研究(破产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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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5
ISBN:9787509328699
作者:王欣新
页数:533页

作者简介

《王欣新教授自选文集•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疑难问题研究(破产法卷)》内容简介: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不管是社会主义模式的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模式的市场经济,都是其内在规律使然,而破产法则是市场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这已经是人们的共识。破产法学作为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中越来越重要的一门学科,已成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但在22年前,也就是1986年我研究生毕业留校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任教之际,中国应不应当制定破产法、建立破产制度,仍然是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

书籍目录

1 破产立法动态与司法实务发展
新破产法立法思想的创新
中国破产法发展历程回顾与展望
破产立法札记
破产法的调整机制与实施问题
关于新旧破产法的适用衔接问题
破产立法中的经济法理念
破产立法与实施若干阿题探析
破产法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破产立法与国企失业职工救济制度
破产法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探析
经济危机下的破产法应对
破产法立法专题一: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
破产法立法专题二: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立法专题三:新破产立法中的破产原因
破产法立法专题四:新破产立法与国企政策性破产的关系
破产法立法专题五:新破产立法中对劳动债权的保护
破产法立法专题六:坚决打击破产欺诈逃债行为
破产法立法专题七:新破产立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
德国和英国的破产立法(一)
德国和英国的破产立法(二)
德国和英国的破产立法(三)
我国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制度的解析及完善
2 破产申请与受理
破产原因理论与实务研究
破产案件受理难问题的解决
破产申请的撤回
破产案件受理后被申请破产企业所涉诉讼的处理
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方式及法律效果
3 破产财产与管理人
破产撤销权研究
破产程序中公益性捐赠行为之撤销
新破产法上的取回权
破产抵销权
破产企业出资人欠缴的注册资本不得与其破产债权抵销
再论股东破产债权不能与未到位的出资抵销
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中的房产权属与合同继续履行问题
破产案件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原则
破产管理人制度立法完善问题研究
新破产法中管理人制度的设置思路
我国破产管理人职责的完善
4 破产债权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
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申报期限
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受偿无需申报
破产法中的债权确认程序
破产案件中的保证责任问题
破产案件中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责任的追究
未到期的无利息破产债权应当扣息吗?
未到期债权破产清偿的扣息问题
破产企业的债权与财产追索程序
新破产立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
5 重整制度
重整程序的申请与受理
重整制度之立法完善
破产重整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务问题研究
破产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
日航破产的启示:破产重组,需要法律与社会联动
6 破产清算与法律责任
破产、执行、清算程序的无缝衔接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39l
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顺序问题
真假破产中“严重欺诈”均应追究刑责
当前破产欺诈行为的防范与制裁
论破产犯罪
7 特殊主体破产
关联企业破产之规制
合伙企业破产的特殊性问题研究
金融机构破产问题漫谈
资产证券化中的破产隔离机制
8 访谈与讲座稿
企业破产法:金融机构破产法规与国际接轨
《企业破产法》:从“试行”到“施行”的二十年
新破产法:犹抱琵琶半遮面
我国破产受理公告普遍存在法律错误问题
《企业破产法》:帮助濒临破产上市公司重生
郑百文事件挑战破产法
规制虚假破产,还是规制破产欺诈
专家视线中的重庆经验
附录:王欣新教授科研成果目录

内容概要

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合伙企业法》修改立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学术研究方向为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法等广泛领域,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政法论坛》、《中国证券报》、《金融时报》、《证券日报》、《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报刊发表学术论文约200篇,出版书籍30余部。出版书籍主要有:《破产法专题研究》、《破产法学》、《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企业和公司法》、《企业股份制:中国规则》、《经济法》、《律师新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等。

章节摘录

  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履行债务或对债务有争议时,通过民事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便可以保障债的确认与履行,使被阻断的商品交换关系重新得以有序进行,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但在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对到期债务无法还清的情况下,仍仅靠上述法律制度就不足以正确解决债务问题了。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已无足够的财产还清所有债务,多数人的债权在债务人不足清偿的有限财产上发生竞合,使原来仅存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清偿矛盾,进一步扩展到了多数债权人之间。这时如仍允许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主动还债,或允许债权人以强制执行方式实现债权,那么先偿还或先执行的债权人可能获得全额清偿,而其他债权人则可能分文不获,造成同等权利的债权却得不到同等清偿的不公平现象。  社会上不公平的现象是很多的,但上述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种不公平现象在国家无破产立法的情况下是为原有法律所允许、所保护的,而这将产生恶劣的连锁后果。由于那些无法从债务人有限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不能得到法律的公平保护,不能得到国家公力救济,迫使其中不甘受损的债权人不得不自力救济,维护其利益。但因债权人无合法手段可用,便难免出现任意抢占债务人财产,甚至非法拘禁债务人逼债等违法行为。而没有破产法的调整,债务人不仅要饱受多重讼累,而且对债务永远负有请偿责任。那些事业尚有挽救可能的债务人要想避免破产倒闭,只能逐个与债权人达成和解,而这是非常困难的,其在原有法律制度的框架内无法得到对重整事业的特别支持。另外,债务人在其财产已全部成为债权人的清偿财产、对之丧失实际利益后,易引发种种道德风险,如隐匿、抽逃资产逃避债务,进行破产欺诈或偏袒性清偿,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混乱的状况必然导致商品交换无法正常进行,社会信用低下,债务关系不能顺利实现,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这里虽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但国家法律不能公正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制裁不当行为,恐怕这才是更深层次的原因。故而,仅靠对当事人过激自力救济行为进行处罚,是不可能真正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因为国家根本就没有制定正确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某种意义上讲,也包括有法不依的情况)。  所以,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要公正解决债务清偿问题,要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就必须有一种与原有的民法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不同的特别法律制度来调整,这就是破产法。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段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这才是破产法立法的根本宗旨。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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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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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考博用的,还没有都看完,但是确实感觉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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