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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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8
ISBN:9787562044246
页数:301页

作者简介

《"十二五"现代远程教育法学专业系列教材:公司法》主要收录了最有生命力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概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股东向非股东的股权转让等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走进公司法——公司法概述
学习单元一公司概念和法律特征
学习单元二公司的历史沿革
学习单元三公司的种类
学习单元四公司法的概念和立法体例
学习单元五公司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概览式认识公司法——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学习单元一公司的设立
学习单元二公司的章程
学习单元三公司的人格制度
学习单元四公司的资本制度
学习单元五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三章 最有生命力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学习单元一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学习单元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学习单元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学习单元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
规定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学习单元一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学习单元二股东向非股东的股权转让
学习单元三股权的回购和继承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
学习单元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述
学习单元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学习单元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学习单元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学习单元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和监事会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学习单元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学习单元二股票的发行
学习单元三股票的转让
第七章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及信息公开制度
第八章 公司债
学习单元一公司债的发行
学习单元二公司债券交易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章 公司的变更与终结
学习单元一公司的变更
学习单元二公司的解散
学习单元三公司的清算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4.发起人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设立的效力 公司设立的效力是指公司设立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公司设立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有二:①公司经过设立程序,符合法定条件,被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②公司经过设立程序,但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或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和撤销。而后一种设立效力是本单元重点介绍的内容。 (一)公司设立瑕疵的概念 公司瑕疵设立是指发起人或其他参与公司设立活动的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未能遵守法定的实体条件或程序条件,使公司设立行为存有瑕疵的公司组建活动。 (二)公司设立瑕疵的效力 1.瑕疵补救与公司人格的承认。对于公司的设立来说,公司人格的消灭所造成的资源损失和浪费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并且对于公共交易安全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所以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于并不严重的瑕疵,通常是采取责令补救的办法,以保有公司的人格,减缓对社会经济带来的冲击。 2.公司设立的无效与撤销。为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及交易安全的需要,各国公司法对存在严重设立瑕疵或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补救缺陷、消除瑕疵的公司,还是赋予利害关系人以提起公司设立无效或公司设立撤销之诉的权利。公司法中的设立无效和设立撤销判决,其效力虽然可及于第三人,但无溯及力,不影响判决确定前公司、股东及第三人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其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此不同于民法中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后者是自始无效。 从国外的有关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设立无效还是设立撤销都具有以下特征: (1)设立无效和设立撤销针对的只是公司“法人人格”的存续,而不要求对该公司成立后所做的全部商事活动及行为作出评价。 (2)无效和撤销具有相对性特征。这种相对性表现在:①无效和撤销都不是绝对的,而是可以补救的。②公司设立无效和撤销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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