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常用司法解释小全书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2
ISBN:9787511841322
作者:法规中心 编
页数:1586页

作者简介

《新编常用司法解释小全书》重点收录了各审判领域的核心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以下特点:1、内容全面,方便实用。《新编常用司法解释小全书》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文号发布的、指导各审判领域审判实践工作的所有司法解释(不含废止决定和修改决定),收录内容截止到2012年底(法释〔2012〕24号)。为方便读者在使用中随时查阅常用的法律法规文件,《新编常用司法解释小全书》对审判中常用的法律法规也予以了收录。

书籍目录

一、综合篇 二、民事篇 1.综合 2.婚姻家庭 (1)婚姻 (2)继承 3.合同 4.担保 5.房地产 6.侵权责任与赔偿 7.劳动人事 8.公司企业 (1)公司企业 (2)破产与清算 (3)改制 (4)法律责任 9.证券期货 10.金融票据 11.知识产权 (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植物新品种权 12.海事海商 13.涉外、涉台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14.其他 三、民事诉讼篇 1.综合 2.管辖 3.诉讼加入 4.证据 5.诉讼时效 6.送达 7.保全 8.起诉与受理 9.审判程序 10.审判监督程序 11.执行程序 (1)综合 (2)执行范围 (3)执行措施 1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13.与港澳台司法协助 (1)裁判认可与执行 (2)文书送达与调取证据 14.海事诉讼 15.民商事仲裁 16.劳动仲裁 四、刑事篇 1.综合 2.总则 (1)刑法效力 (2)犯罪 (3)刑罚 (4)刑罚的具体运用 3.分则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②走私罪 ③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④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⑤金融诈骗罪 ⑥危害税收征管罪 ⑦侵犯知识产权罪 ⑧扰乱市场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①抢劫、抢夺类犯罪 ②盗窃、诈骗类犯罪 ③侵占、挪用财产类犯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①扰乱公共秩序罪 ②妨害司法罪 ③妨害国(边)境罪 ④妨害文物管理罪 ⑤危害公共卫生罪 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⑧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⑨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五、刑事诉讼篇 1.综合 2.刑事诉讼总则 3.立案、侦查、起诉 4.一审、二审程序 5.死刑复核程序 6.审判监督程序 7.执行 8.特别程序 六、行政诉讼篇 1.综合 2.受案范围 3.管辖 4.证据 5.审判及法律适用 七、国家赔偿篇 1.综合 2.行政赔偿 3.司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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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司法解释小全书1:新编常用司法解释小全书(含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收录了各审判领域的核心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以下特点:1、内容全面,方便实用。《新编司法解释小全书1:新编常用司法解释小全书(含相关法律法规)》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文号发布的、指导各审判领域审判实践工作的所有司法解释(不含废止决定和修改决定),收录内容截止到2012年底(法释〔2012〕24号)。为方便读者在使用中随时查阅常用的法律法规文件,《新编司法解释小全书1:新编常用司法解释小全书(含相关法律法规)》对审判中常用的法律法规也予以了收录。2、分类科学,文本权威。《新编司法解释小全书1:新编常用司法解释小全书(含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读者的阅读习惯,对数量庞多的司法解释、法律法规合理分类,查阅方便;司法解释均选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标准文本。3、后续追加,提供增补。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八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十条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第十二条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十三条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或者报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起诉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应当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计算案件受理费,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五条决定立案后,立案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第十六条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自诉状、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在收到走诉状、口头告诉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定不予受理;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审判庭对立案机构移送的案件认为不属本庭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提出,报院长决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庭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报庭长批准立案;当事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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