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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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5
ISBN:9787511807304
页数:92页

作者简介

《商事仲裁(第6集)》主要内容包括:专论,理论研究,仲裁实务,仲裁员手记,案例选登,资料选登。

书籍目录

专论 再论《纽约公约》中的“非内国裁决” “非当地化”仲裁视角下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的再审视理论研究 我国法律解释的理论、实务与立法构想仲裁实务 标准文件中合同争议条款解读 ——以FIDIC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为角度 纠纷发生后仲裁协议达成的终点确定及其效力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与内地《保险法》告知义务规定的比较仲裁员手记 当事人身份是否适格等重大问题的忽略与后果案例选登 从三起案件的裁决与履行看仲裁机制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地位与作用资料选登 ADAPrrATION OF 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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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第6集)》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章节摘录

第三,仲裁地国不仅对其领域内的仲裁活动实施全面有效的控制,而且还可以提供最切实有效的支持与辅助。对仲裁活动而言,虽然控制是不能摆脱的,但支持与辅助往往也是必需的。然而,基于司法主权的考虑,仲裁地法院在进行控制、提供支持与辅助时,适用非仲裁地的法律几乎是不可能的事。第四,“本座论”提供了一个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客观标准。⑧依仲裁地法进行仲裁,可以使仲裁裁决取得仲裁地国的国籍,从而可以作为外国仲裁裁决,依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有关国家顺利地得到承认和执行。然而,“仲裁程序依仲裁地法”原则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其一,不完善的仲裁法律制度将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障碍。其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性和复杂性,仲裁地难以确定的情况并不罕见,此时仲裁地法自然就无法确定了。其三,当事人选择仲裁地并不必然有选择仲裁地程序法的意思,将当事人纯属出于偶然选择的仲裁地作为确定仲裁程序法的联结因素是不适当的。从当事人对仲裁地的选择推出当事人有选择仲裁地程序法的意思,显然是牵强的。尤其是在当事人出于偶然或由仲裁庭确定仲裁地的情况下,更不宜作出这样的推论。“本座论”存在的这些缺陷,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理论”和“非地方化”理论产生的主要根源。(二)仲裁程序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理论探析传统“所在地理论”固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是有一点在目前还是得到普遍认同的,即特定国家的仲裁程序法,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顺利有效进行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如何确定某一特定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应适用哪一特定国家的仲裁程序法?或者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进行应适用哪些国家的仲裁程序法呢?传统“所在地理论”的缺陷促使人们去寻找一种更为灵活、更能体现仲裁本意的方法,意思自治原则便应运而生,并以其对当事人意愿的充分尊重而受到青睐。在宽泛的意义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可以称为契约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在成为契约法上的一项普遍的原则之前,首先是在冲突法上针对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的。⑨与合同法上当事人契约自由原则一样,冲突法上当事人决定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⑩仲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使契约自由原则从合同法和冲突法领域扩展到解决民商事纠纷的程序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在民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和内容的合意,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合意,确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的纠纷,更是意思自治原则最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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