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民法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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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1
ISBN:9787801901828
作者:徐国栋
页数:751页

作者简介

绿色民法典共有5267条,规定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摇篮到坟墓,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包含市民社会的组织(人法)和这样的社会对稀缺资源的利用(物法)两个方面,下分序编、自然人法、法人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法总则、国际私法等10个单元,是一部力图调整中国社会生活中已有的民事关系并尽可能预料可能发生的民事关系并做出调整的法律草案。 
读者对象:法学理论研究者,政策制定者和商业人士,大专院校经济、法律等专业师生。

书籍目录

“三根棒棒”还是雄伟石厦?这是一个问题——《绿色民法典草案》序言编纂者分工说明关于一些术语的说明略缩语表鸣谢序编  第一题  预备性规定    第一章  调整对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题  人  第三题  客体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人身权的客体    第三章  财产权的客体  第四题  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    ……  第五题  代理  第六题  民事世界中的时间  第七题  基本术语的定义第一编  人身关系法  第一分编  自然人法  第二分编  法人法  第三分编  婚姻家庭法  第四分编  继承法第二编  财产关系法  第五分编  物权法  第六分编  知识产权法  第七分编  债法总则  第八分编  债法分则附编  国际私心法  第一题  一般规定  第二题  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三题  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尾题

前言

  我曾在重庆生活过5年,当地人形容一所房子简陋时就说它是用三根棒棒搭起来的,我很喜欢这个表达,觉得很可以用它贴切地描述中国的民事立法的粗陋样态。确实,把民法通则跟意大利民法典和其他经典的西方国家民法典比较,前者不是“三根棒棒”又是什么呢?与三根棒棒的建筑方式相对立的是雄伟石厦,雅典的帕提侬神庙是其典范!它历经2450年(公元前447  年至今)的风雨仍然巍然独存,美丽、优雅,成为一道景观,原因者何?乃因为它不是三根棒棒搭成的,建造当时,无论是对建筑材料还是外观样式,都极为讲究,其建筑材料抵御得住2450年风雨;其外观样式经得起同样期间的审美观的变化,因此,它在中国的无数个“三根棒棒”灰飞烟灭之后还能继续存在。  实际上,“三根棒棒”与“雄伟石厦”各代表一种生活态度:前者是短期计划的或临时的,后者是长期计划的或长久的。前者不需要精确的计算和设计,后者需要。前者造价低廉但寿命短暂,后者造价高昂但持久耐用。前者不需要多少学术支持,任何一个农民都是自己家屋的业余建筑师。后者需要,因此,在盖房子之前可能先要办学校,培养工程师、测量师、美术师之类的人才,如此必然催生出数学、几何学、材料学、力学等理论学科。不妨说,前者是急躁的,后者是耐心的。前者是低成本的,后者相反。但作为补偿,前者是短暂的,寿命不过几十年;后者是长久的,寿命达数千年,至少是几百年。从短期算账,前者是廉价的;从长远算账,后者又是廉价的。  既然三根棒棒和雄伟石厦各是一种生活态度,两者就会反映到人类生活的其他方面。例如足球,西方国家足球的强大乃因为其球员以雄伟石厦的认真精神踢球,我们国家的足球上不去还是因为球员马马虎虎的生活态度。又如立法,三根棒棒的生活态度在这方面的反映就是大网眼的法律,条文之少与网眼之大相映成趣,不仅有时漏吞舟之鱼,而且还漏航空母舰。无争议则相安无事,一有争议,法律多游移不定甚至阙如,当事人和法官都不能从法律中获得解决问题的方案。由于其粗制滥造,这样的法律很快就寿终正寝,被一个新的差不多同样粗陋的法律取代;雄伟石厦精神的立法表现是详密的法典,其制定者像一个高明的棋手,试图算出人类行为的发展趋向的一步、两步乃至六步、七步并预先给出对策。多算出一步,法律条文的数目就增加一成,于是,这样的法典的典型特征是条文众多。对于立法者无法预料的事项,他们也明智地以各种技术手段为将来的司法者留下回旋空间。由于这样的法典对人类生活关系的广泛预料和科学调整,它有很长的寿命,百岁两百岁的法典并不鲜见。当三根棒棒式的法律已经三经或四经更换后,这种法典还继续作为规范存在。它们是祖先对人类生活的智慧把握。它们对复杂生活变迁的处变不惊使其作为先哲的化身受到人们的高度尊敬乃至崇拜,正犹如帕提依神庙受到人们的广泛游览。所以,这样的法典尽管制定起来很麻烦,立法者要殚精竭虑,广收博求,经常长考到读秒,比那些“下快棋”的立法者辛苦多了,但由于其寿命长,其立法成本要低于三根棒棒式的立法,而且其睿智性带来的权威对立法者的劳作做了更大的补偿。法典编纂曾经被认为是只有神的力量才能驾驭的领域,现在尽管它变成了人的活动领域,它还是对人的智慧的一个极大挑战,在这方面的成功可建立起巨大的权威。  读者即将看到的这一法律作品——《绿色民法典草案》,是一个有5000余条的民法典草案,其中规定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摇篮到坟墓;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它包含市民社会的组织(人法)和这样的社会对稀缺资源的利用(物法)两个方面,在它们之下又分为小总则(序编)、自然人法(在这一部分,我们为具体人格权设立了101个条文)、法人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法总则、债法分则(在这一部分,我们规定了65种典型合同)和国际私法(附编)等10个更加具体的单元。一句话,这是一个力图调整中国社会生活中已有的民事关系并尽可能预料可能。发生的民事关系并做出调整的法律草案,它是我和我的共同编纂者们抛弃“三根棒棒”式的立法传统之决心的体现。

内容概要

徐国栋,西南政法学院学士(1982),中国政法大学硕士(1987),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1991),罗马第二大学访问学者(1995~1997),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2002~2003)。先后执教于江西大学(1982~1984),中南政法学院(1991~2000),厦门大学(2001至今)。研究范围包括民法、罗马法、法哲学、法律史,发表正式论文63篇,译文20篇。独立著作有《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西口闲笔》、《诚信原则研究》3部。独立译书3部。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年刊以及《民法典译丛》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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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民法典草案》序言  徐国栋“三根棒棒”还是雄伟石厦?                            这是一个问题                               徐国栋    我曾在重庆生活过5年,当地人形容一所房子简陋时就说它是用三根棒棒搭起来的,我很喜欢这个表达,觉得很可以用它贴切地描述中国的民事立法的粗陋样态。确实,把民法通则跟意大利民法典和其他经典的西方国家民法典比较,前者不是“三根棒棒”又是什么呢?与三根棒棒的建筑方式相对立的是雄伟石厦,雅典的帕提侬神庙是其典范!它历经2450年(公元前447年至今)的风雨仍然巍然独存,美丽、优雅,成为一道景观,原因者何?乃因为它不是三根棒棒搭成的,建造当时,无论是对建筑材料还是外观样式,都极为讲究,其建筑材料抵御得住2450年风雨;其外观样式经得起同样期间的审美观的变化,因此,它在中国的无数个“三根棒棒”灰飞烟灭之后还能继续存在。    实际上,“三根棒棒”与“雄伟石厦”各代表一种生活态度:前者是短期计划的或临时的,后者是长期计划的或长久的。前者不需要精确的计算和设计,后者需要。前者造价低廉但寿命短暂,后者造价高昂但持久耐用。前者不需要多少学术支持,任何一个农民都是自己家屋的业余建筑师。后者需要,因此,在盖房子之前可能先要办学校,培养工程师、测量师、美术师之类的人才,如此必然催生出数学、几何学、材料学、力学等理论学科。不妨说,前者是急躁的,后者是耐心的。前者是低成本的,后者相反。但作为补偿,前者是短暂的,寿命不过几十年;后者是长久的,寿命达数千年,至少是几百年。从短期算账,前者是廉价的;从长远算账,后者又是廉价的。    既然三根棒棒和雄伟石厦各是一种生活态度,两者就会反映到人类生活的其他方面。例如足球,西方国家足球的强大乃因为其球员以雄伟石厦的认真精神踢球,我们国家的足球上不去还是因为球员马马虎虎的生活态度。又如立法,三根棒棒的生活态度在这方面的反映就是大网眼的法律,条文之少与网眼之大相映成趣,不仅有时漏吞舟之鱼,而且还漏航空母舰。无争议则相安无事,一有争议,法律多游移不定甚至阙如,当事人和法官都不能从法律中获得解决问题的方案。由于其粗制滥造,这样的法律很快就寿终正寝,被一个新的差不多同样粗陋的法律取代;雄伟石厦精神的立法表现是详密的法典,其制定者像一个高明的棋手,试图算出人类行为的发展趋向的一步、两步乃至六步、七步并预先给出对策。多算出一步,法律条文的数目就增加一成,于是,这样的法典的典型特征是条文众多。对于立法者无法预料的事项,他们也明智地以各种技术手段为将来的司法者留下回旋空间。由于这样的法典对人类生活关系的广泛预料和科学调整,它有很长的寿命,百岁两百岁的法典并不鲜见。当三根棒棒式的法律已经三经或四经更换后,这种法典还继续作为规范存在。它们是祖先对人类生活的智慧把握。它们对复杂生活变迁的处变不惊使其作为先哲的化身受到人们的高度尊敬乃至崇拜,正犹如帕提依神庙受到人们的广泛游览。所以,这样的法典尽管制定起来很麻烦,立法者要殚精竭虑,广收博求,经常长考到读秒,比那些“下快棋”的立法者辛苦多了,但由于其寿命长,其立法成本要低于三根棒棒式的立法,而且其睿智性带来的权威对立法者的劳作做了更大的补偿。法典编纂曾经被认为是只有神的力量才能驾驭的领域,现在尽管它变成了人的活动领域,它还是对人的智慧的一个极大挑战,在这方面的成功可建立起巨大的权威。    读者即将看到的这一法律作品——《绿色民法典草案》,是一个有5000余条的民法典草案,其中规定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摇篮到坟墓;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它包含市民社会的组织(人法)和这样的社会对稀缺资源的利用(物法)两个方面,在它们之下又分为小总则(序编)、自然人法(在这一部分,我们为具体人格权设立了101个条文)、法人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法总则、债法分则(在这一部分,我们规定了65种典型合同)和国际私法(附编)等10个更加具体的单元。一句话,这是一个力图调整中国社会生活中已有的民事关系并尽可能预料可能。发生的民事关系并做出调整的法律草案,它是我和我的共同编纂者们抛弃“三根棒棒”式的立法传统之决心的体现。……

章节摘录

书摘    第128条[保护人的代理权]  被保护人的债务人对保护人所为的清偿,视为对被保护人本人所为。(参考智民第405条)    第129条[保护人为被保护人的利益投资]  保护人应最有保障地出借被保护人的闲置金钱,以便最有保障地以此取得普通利息。    如他们认为适当,保护人可将闲置金钱用于购买不动产。    如发现被保护人的闲置金钱本可无风险地用于明显的营利活动,保护人应对因此等疏忽损失的可得利益承担责任。(参考智民第406条)    第130条[对资本的投资]  当被保护人拥有的资本超过5000元时,保佐人应用它们投资。      亲属会议可对第1款规定的数目进行变通。(参考埃民第292条)    第131条[禁止长期出租被保护人的不动产]  保护人不得将被保护人的乡村不动产出租8年以上;将其都市不动产出租5年以上。    如已为上述禁止的出租,则在超过本条规定之期限的期伺,租赁对被保护人或继受其不动产所有权的人不发生;拘束力。(参考智民第407条,埃民第297条)    第132条[积极受领对被保护人负欠的债务的清偿]  一旦可请求偿付应对被保护人清偿的债务,保护人应注意促成清偿,并应以法律手段要求债务人清偿。(参考智民第408条)    第133条[注意中断时效的义务]  保护人应尽特别注意中断对被保护人可能不利的时效的进行。(参考智民第409条)    第134条[保护人申明代理的义务]  保护人代理被保护人履行的一切行为或订立的一切合同,均应在该行为或合同的文书中记载此种代理情事;如他们遗漏记载,则在所履行的行为或订立的合同对被保护人有利时,视为代理了被保护人,反之不得视为代理了被保护人。(参考智民第411条)    第135条[与利害关系人进行交易的批准前提]  与保护人、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兄弟姐妹、四亲等以内的血亲或姻亲、商业合伙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一切行为或合同,仅在经其他未涉及此等事项的监护人或普通保佐人许可时,或经法院许可时,才可实施或订立。    保护人不得以此种方式购买或承租被保护人的不动产;这一禁止扩及其配偶、直系尊血亲及直系卑血亲。(参考智民第412条)    第136条[对被保护人行为的授权]  保护人可考虑其年龄和经济状况,授权被保护人单独与他人订立被认为属于日常生活行为的合同。    上述授权可以默示的方式为之。(参考埃民第305条)    第137条[非日常生活行为]  法律规定必须得到亲属会议批准才能缔结的行为,不属于日常生活行为。    第304条[验资]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参考公司法第26条)    第305条[登记与成立]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上述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本节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参考公司法第27条)    第306条[股东补交不足出资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标明价额的,应责成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他承担连带责任。(参考公司法第28条)    第307条[分公司的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程序,准用本分编第196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规定。  (参考公司法第29条)    第308条[出资证明书的发放及其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其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参考公司法第30条)    第272条[家庭财产]  在家庭中,为支付家庭成员的教育费、扶养费緎家庭其他正当开支,可以将一定财产设立为家庭财产。  (参考瑞民第335条第1款)    第273条[家庭共同财产合同]  家庭成员可以合同形式设立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关系可以约定为定期的或不定期的。    在不定期的家庭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均可通过提前6个月通知其他共有人的方式终止共有关系,但对经营农业的家庭共有财产,上述请求仅允许依当地习惯或在农闲季节提出。(参考瑞民第338条)    第274条[家庭共有财产的效力]  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共有人。各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家庭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或处分其应得的共有份额。(参考瑞民第339条)    第275条[共有财产的管理]  共有关系的事务由所有共有人共同处理。    共有人有权推选一人为代表。他在共有关系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并主持共有体的活动。    共有的代表人经登记后,才可对抗诚信第三人。(参考瑞民第340—341条)    第276条[共有财产的收益]  共有财产的收益归属于全体共有人。    共有人的代表人每年须将纯利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各共有人。分配比例如无约定,应按共有财产在一段合理周期内产生的所得,并在充分考虑了受托人的劳务后,公平决定。    受托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经营不善或未履行义务时,可终止共有关系:(参考瑞民第348条第1款)    第277条[共有财产责任]  共有人共同对共有财产的债务负责。  (参考瑞民第342条第2款)    第278条[家庭共有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共有关系终止:    1.共有人合意终止;    2.共有人通知终止;    3.定期共有关系期限届满,但默示继续存在共有关系的,不在此限;    4.共有人中之一的共有财产被扣押,且已受作价处分;    5.共有人中之一受个人破产;    6.共有人中之一因重大原因请求终止。(参考瑞民第343条)    第279条[共有人支付不能]  共有人中之一通知终止共有关系,或共有人中之一受个人破产、或共有人中之一的财产被扣押受作价处分时,其他共有人通过开除上述共有人或者清偿其债务,可继续共有关系。  (参考瑞民第344条)    第280条[共有人死亡]  共有人中之一死亡时,其继承人有权请求清算。    死亡的共有人的有继承权的直系卑血亲,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可代其被继承人继续共有关系。(参考瑞民第345条第2款)    第281条[共有财产的分割]  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或者对被开除共有人的财产的清算,应依终止原因发生时的财产状况进行。    不合时宜时,不得请求进行分割或清算。(参考瑞民第346条)    第344条[成立]  区分所有人在30人以上的,以区分所有人及表决权各3/4以上多数形成的集会决议可以决定管理委员会为法人,定其名称及事务所,并在其主事务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该委员会即成为法人。    除本民法典第二分编第一题第四章第二节有规定者外,有关此种法人登记的必要事项以特别法规定。    管理委员会应登记的事项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的集会决议、规约及前管理人的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对管理人有约束力。(参考日建第47条)    第345条[理事]  管理委员会应设理事代表管理委员会。    理事有数人时,各自代表管理委员会。    前款规定不排除以规约或集会决议确定可代表管理委员会的理事;或确定数名理事共同代表管理委员会;或确定理事依规约互选可代表管理委员会的理事。    理事的任期为两年,但是规约规定了3年以内的另外任期时,从其规定。    理事缺位或欠缺规约所定理事人数时,任期届满或辞任的理事,在新选任的理事就任前仍执行其职务。(参考日建第49条)    第346条[监事]  管理委员会应设监事。    监事不得兼任管理委员会的理事。(参考日建第49条)    第347条[监事的代表权]  监事就管理委员会法人与理事利益冲突的事项,代表管理委员会法人。(参考日建第51条)    第348条[事务的执行]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管理委员会的事务均依集会决议执行,但除本节就集会决议规定了要以特别比例数的与会者表决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以以规约规定由理事及其他负责人决定。    保存行为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由理事决定。(参考日建第52条)    第349条[区分所有人及特定相续人的责任]  管理委员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区分所有人负依所定比例补充清偿的责任,但定有特别的负担比例时,则依该比例。    对管理委员会的财产实行强制执行不能奏效时,区分所有人按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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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7条)

  •     看过一部分,感觉有点哗众取宠。
  •     内容不错,很喜欢
  •     很经典的书,送货也很快
  •     书的质量很好,内容也很不错
  •     作者很清楚本书并不是一本实用的民法典,也不会得到立法机关的采用,但是,作者试图借一本法典的编纂传播或者说引进世界上更多的民法制度,这是一个相当不错的想法,虽然有些别开生面。本书规模很大,介绍的制度很多,超出了绝大多数民法教科书的内容,所以,本书几乎可以说是世界上现行民法制度的汇编,对于想学习和研究外国民法的人来说是一本不错的参考书,我认为作者编写的目的已经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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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习民法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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