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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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1
ISBN:9787562016298
作者:梅仲协
页数:649页

作者简介

本书原为中央大学讲义梅先生的经典教科书,。书中以德、瑞民法学说为主,系统研究 1929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对理论继受上的“日本化”倾向,作自觉的反省,取精用宏,卓然成一家之言。
本书资料丰富立法、学说与判例兼重。作者所引用的立法和法律不仅仅有中国的,还有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国家的民商法;不仅有现当代的,还有中国古代的;不仅仅有理论分析,还有判例和解释例,尤其是德国民事判例的引用为其一大特色。
本书体例严明,不拘泥于法律编章节条项款之次序,苟利于学理上整合之要求,不妨调整或增列之。是初学者能够了解法律中没有规定的一些理论。同时,作者注重通过举例来解释理论,通过精确合适的举例,将抽象的问题具体化,使具体的问题简单化,便于读者更加准确的理解抽象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总之,《民法要义》是梅先生治学严谨求实、富有批判性和创造力的代表作品,但是它的时代局限性也是存在的,所以在阅读的时候,应当有所取舍。

书籍目录

目次
绪论
第一章 法律
第一节 法律之意义
第二节 法律之类别
第三节 法律之成立及废止
第四节 法律之适用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法律之解释
第三款 类推适用
第五节 中国民法之沿革编制及其批评
第一款 民法之沿革
第二款 民法之编制
第三款 民法之批评
(附)德国私法之沿革
第六节 民法之效力
第二章 权利
第一节 权利之本质及其内容
第二节 权利之取得及丧失
本论
第一篇 民法总则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人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私法人
第三款 社团
(附)无权利能力社团
第四款 财团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行为能力
第三节 意思表示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意思表示之效力
第四节 契约
第一款 契约之订立
第二款 悬赏广告
第五节 条件及期限
第一款 条件
第二款 期限
第六节 代理
第一款 代理之意义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
第三款 代理权之消灭
第四款 无权代理
第五款 双方代理
第七节 无效及撤销
第五章 期日与期间
第六章 消灭时效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第二篇 民法债编
第一部 债之通则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债之性质
第二节 债之发生
第三节 无因管理
第四节 不当得利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各种之不当得利
第三款 返还责任之范围
第五节 侵权行为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各种之侵权行为
第三款 共同侵权行为人之责任
第四款 赔偿请求权之内容及范围
第二章 债之标的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第三节 货币之债
第四节 利息之债
第五节 选择之债
第六节 损害赔偿之债
第三章 债之效力
第一节 给付
第一款 诚实与信用之原则
第二款 给付义务之变更
第一项 债务人之责任
第二项 给付义务变更之特殊情形
第二节 保全
第三节 契约之债之效力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债务契约之内容
第三款 定金及违约金
第四款 双务契约
第一项 概说
第二项 给付义务之变更
第五款 由第三人为给付之约定
第六款 向第三人为给付之约定
第七款 契约之解除
第四章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第一节 可分之债
第二节 连带之债
第三节 公同之债
第五章 债之移转
第一节 债权之让与
第一款 债权让与契约
第二款 法定之债权让与
第二节 债务之承担
第一款 普通之债务承担
第二款 债务之并存承担
第六章 债之消灭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清偿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代物清偿与新债抵旧
第三款 清偿之证明
第三节 提存
第四节 抵销
第一款 抵销之要件
第二款 抵销之除斥
第三款 抵销之意思表示及其效力
第五节 免除及混同
第六节 更改及目的之达到
第二部 各种之债
第一章 买卖
第一节 概说
第一款 买卖契约之订立及其内容
第二款 因买卖契约而生之义务
第三款 危险及利益之移转
第二节 出卖人之担保义务
第一款 权利瑕疵之担保
第二款 物之瑕疵之担保
第三节 买回
第四节 特种买卖
第二章 互易
第三章 交互计算
第四章 赠与
第一节 赠与之意义
第二节 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
第三节 特种之赠与
第五章 租赁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租赁契约之意义及其期限
第三节 因租赁契约而生之义务
第一款 出租人之义务
第二款 承租人之义务
第四节 租赁关系之消灭
第五节 不动产出租人之留置权
第六节 租赁物之让与
第七节 耕作地之租赁
第六章 借贷
第一节 使用借贷
第二节 消费借贷
第七章 雇佣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因雇佣契约而生之义务
第三节 雇佣关系之消灭
第八章 承揽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因承揽契约而生之义务
第一项 承揽人之义务
第二项 定作人之义务
第三节 危险之负担及承揽人之抵押权
第四节 承揽契约之终止消灭及解除
第九章 出版
第一节 出版之意义
第二节 因出版契约而生之义务
第三节 出版契约之消灭
第十章 委任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当事人之义务
第三节 委任契约之消灭
第十一章 经理人及代办商
第一节 经理
第二节 代办
第三节 经理人与代办商之竞业禁止
第十二章 居间
第十三章 行纪
第一节 概说
第一款 行纪之义务
第二款 行纪之法律上性质
第二节 行纪人之义务与权利
第一款 行纪人之义务
第二款 行纪人之权利
第十四章 寄托
第一节 固有意义之寄托
第二节 关于客人携带之物件
第十五章 仓库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仓库
第三节 仓库营业人之义务与权利
第十六章 运送营业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物品运送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物品运送人之义务与权利
第一项 物品运送人之义务
第二项 物品运送人之权利
第三节 旅客运送
第十七章 承揽运送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承揽运送人之义务与权利
第十八章 合伙
第一节 合伙之意义及其标的
第二节 合伙财产
第三节 执行事务与代表合伙
第四节 合伙人之义务与权利
第五节 合伙人之退伙与入伙及股份之转让
第六节 合伙之解散及清算
第十九章 隐名合伙
第二十章 有价证券
第一节 概论
第一款 有价证券之意义及其种类
第一项 证券与有价证券
第二项 有价证券之类别
第三项 有价证券之目的及其经济上之意义
第四项 有价证券之发行及其方式
第二款 权利与有价证券
第一项 权利之发生
第二项 权利之移转
第三项 权利之行使
第二节 指示证券
第一款 指示证券之意义及其性质
第二款 指示证券与原因关系
第三款 指示证券之承担让与及消灭
第三节 无记名证券
第一款 无记名证券之意义
第二款 无记名证券上之权利
第三款 无记名证券之给付及关于债权人之保护
第二十一章 终身定期金
第二十二章 和解
第二十三章 保证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关系
第三节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关系
第四节 保证契约之消灭
第五节 特种之保证契约
第三篇 民法物权编
第一章 通则
第一节 物权之概念及其类别
第二节 物权之变动
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之变动
第一项 不动产物权之变动由于法律行为者
第二项 不动产物权之变动非由于法律行为者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一款 动产质权之性质取得及其标的物
第二款 动产质权之效力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债权质权
第三款 有价证券质权
第三节 质权之消灭
第九章 留置权
第一节 留置权之意义及其要件
第二节 留置权之取得
第三节 留置权人之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留置权之消灭
第五节 物权编以外之留置权
第十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之本质及其类别
第二节 占有之取得与丧失
第一款 占有之取得
第二款 占有之丧失
第三节 占有之变更
第四节 占有之效力
第五节 占有之保护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己力防御
第三款 占有保护请求权
第六节 准占有
条文索引
梅仲协教授论著目录

编辑推荐

《民法要义》是梅先生治学严谨求实、富有批判性和创造力的代表作品,但是它的时代局限性也是存在的,所以在阅读的时候,应当有所取舍。

前言

二十世纪是中华文化经受空前巨大、深刻、剧烈变革的伟大世纪。在百年巨变的烈火中,包括法制文明在内的新的中华文明,如“火凤凰”一般获得新生。大体上讲,二十世纪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世纪。这一个世纪的历程,不仅仅是移植新法、开启民智、会通中西的法制变革的历程,更是整个中华文明走出传统的困局、与世界接轨并获得新生的历程。百年曲折坎坷,百年是非成败、得失利弊,值此新旧世纪交替之际,亟待认真而深刻的反省。这一反省,不仅有助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深入,亦有助于推进新世纪中国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形成。这一反省,是一项跨世纪的伟大工程。作为这一工程的起始或基础,我们应全面系统地检视、总结二十世纪中华法学全部学术成就,并试图作初步点评。为此,我们特郑重推出“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1898年,光绪皇帝接受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建议,实行“新政”。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事业于此开始萌动,但旋即夭折。四年之后,在内外剧变的巨大压力下,这一事业再次启动。1902年,清廷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设修订法律馆,开始翻译欧美各国法律并拟订中国之刑律、民商律、诉讼律、审判编制法等新型法律。

内容概要

梅仲协,字祖芳,浙江永嘉人。法国巴黎大学法学硕士,1933年后在国立中央大学(南京东南大学前身)和中央政治学校担任民法讲席,曾任中央政治学校法律学系主任,抗战期间重庆东吴大学教授。后到台湾,历任国立台湾大学法学院民法教授(并主持该校法律研究所)、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训练所民法讲师、台湾省立中兴大学法商学院商事法教授,政工干部学校、中央警官学校、军法学校和私立东吴大学法学院等院校兼任民法教授,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委员。著有:《民法要义》、《公司法概论》、《国际私法新论》、《中国票据法释义》、《法学绪论》等。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二、民法之短处1.男女平等原则之不彻底,此其短处一。查男女平等,为国民党妇女运动案及训政时期约法第6条(现行宪法第7条同)所明定。但依民法第lOl8条,第1032条,第1088条及第1089条之规定以观,妻之行为能力,既不亚于夫,何以联合财产与共同财产,必须由夫管理?等是父母也,何以子女之监护及其财产之管理,必先父而后母?立法者虽以男女平等相号召,究其实际,依然重男而轻女也。2.认监护制度,为个人之私事,国家不加干涉,此其短处二。按儿童为民族将来命脉之所系,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事务者,亦为社会之损失。彼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为骨干之法国民法,视监护制度,为人民之私事,一任个人之任意处置,固不足责,乃我国以民族主义为立国之本者,而亦以监护事宜,委诸个人或亲属会议之自由措施,殊所不解。学者间有以此点为现行民法之特色,而谓第一次及第二次民法草案之设有监督监护人之规定,及许检察官以公力干预为多事者,诚迂论也。考德国民法第1837条以下,瑞士民法第360条以下,于监督监护人之规定,均极周详,而苏俄亲属法,则径以监护事宜,概由国家负责,所以维国本而重社会,固应如是也。3.将宗祧继承制度,根本废除,而纯采个人主义之遗产继承制,此其短处三。按宗祧继承,乃我国数千年来之旧制,民族之繁衍,文化之发扬,端有赖乎斯制之深人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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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0条)

  •     从期末到现在,花了差不多一个半月吧 。 梅老这本书棒到什么地步呢--一句话一个点,没有半句废话,真的是呼应“要义”二字。 Ps:谷神的注释遣词造句也很有民国风,与全书风格浑然天成。
  •     雖然是民國的書,但是有的東西比現在的教科書好很多
  •     民国时候的学者。
  •     无法超越
  •     半白话,那叫一个累
  •     数这本最适合当工具书
  •     梅先生很多话说得很精辟,印象最深的就是对学生最基础的法条教学!早起晨背,背的是德国民法典啊!
  •     老先生的书很有用,就素我太笨。。做读书笔记,攒了一本,封面不一样也。
  •     经典。
  •     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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