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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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6
ISBN:9787802175266
作者:蔡小雪 编
页数:939页

作者简介

现有的多种行政诉讼法书籍更多是学者们对法条的注释性的理解。为了便于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准确掌握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答复的精神,我们编写了《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实务指导》,以期作为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有益指引,构筑老百姓、行政机关与法官之间统一法律见解的理论平台。

书籍目录

程序编行政诉讼程序篇第一章 受案范围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立法政策、司法政策的关系问题第二节 可诉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的界定第三节 关于几个有争议的受案范围问题第二章 管辖第一节 有关管辖分工的问题第二节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及管辖权异议第三章 诉讼参加人第一节 如何界定原告资格第二节 如何定义行政诉讼被告第三节 关于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问题第四章 起诉与受理第一节 有关受理的几个问题第二节 关于起诉期限的几个问题第五章 审理与裁判第一节 有关一审诉讼程序的几个问题第二节 有关行政裁判的几个问题第三节 有关再审程序的几个问题第六章 执行第一节 申请期限、管辖及申请条件第二节 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及审查标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及运用篇第一章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第一节 举证责任概念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第二节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第三节 原告、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第五节 当事人补充证据第二章 提供证据的要求第一节 对当事人提供各类证据的要求第二节 对当事人提供特殊证据的要求第三节 提交与接受证据和庭前证据交换程序第三章 调取和保全证据第一节 调取证据第二节 保全证据第三节 与鉴定、勘验相关的程序问题第四章 质证第一节 行政诉讼质证模式的选择第二节 庭审质证的范围第三节 质证程序第四节 证人出庭作证第五节 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接受询问或说明第五章 认定证据规则中的基本问题第一节 证明要求和认证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第三节 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第四节 认定证据的方式第六章 有关认定证据关联性及合法性的规则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关联性规则第二节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的效力第三节 案卷主义规则第七章 有关认定证据真实性的规则第一节 行政诉讼最佳证据规则第二节 鉴定结论与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第三节 行政诉讼自认规则第四节 行政诉讼司法认知和推定第五节 排除真实性规则与补强证据规则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篇绪论第一章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受理范围上的关系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衔接第二节 最终裁决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系第三节 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系第二章 与复议决定有关联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第一节 申请人、复议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第二节 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第三章 关于不服复议决定诉讼案件的受理问题第一节 复议受理与诉讼受理的衔接关系第二节 受理与复议有关案件的条件第四章 有关程序方面的几个问题第一节 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第二节 有关合并审理的几个问题第三节 有关撤诉的几个问题疑难问题篇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几个问题行政行为性质的相对性准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及相关制度安排内部行政行为外化和行政行为的成熟性关于海事法院应否受理行政案件的问题《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法律关系与原告资格的判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溯及力问题的探讨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法院的审理规则因强制拆迁造成的财产损失金额无法认定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民事、行政责任冲突及其解决原则房地产纠纷处理中行政与民事交叉问题的正当程序拆迁纠纷诉讼的职权法定和正当程序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拆迁中的强制执行《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关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理解与适用实体编合法性审查及行政赔偿篇第一章 对是否存在超越职权问题的审查第一节 关于超越部门管辖权的问题第二节 关于超越层级管辖权的问题第三节 关于超越地域管辖职权的问题第四节 关于超越法定事务职权的问题第五节 关于审查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时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二章 对有无违反法定程序问题的审查第一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及基本制度第二节 关于审查行政程序是否合法的依据问题第三节 关于审查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方式及具体内容的问题第三章 对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问题的审查第一节 主要证据不足的含义第二节 主要证据不足的表现形式第四章 对适用法律规范是否正确问题的审查第一节 关于审查依据的问题第二节 关于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条的审查第三节 关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否有效的问题第四节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含义及表现形式……疑难问题篇

前言

  行政诉讼法颁布20年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他们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伴随着经济与民主法治的进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依据和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重要指南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实践需要。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我们一方面要准确把握行政诉讼法具体的条文规定,另一方面也要在理解行政诉讼法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发展、充实和完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制度。  法谚云:“法律是不说话的法官,法官是说话的法律。”在行政诉讼法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和对于疑难案件的裁判意见应当成为行政执法机关、下级法院以及学者和法律爱好者密切关注的对象。事实上,行政诉讼法的发展本身就与行政法官的推动密不可分。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立法的时代背景以及立法技术的原因,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答复以及案例等多种方式发展了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制度,并通过自己的实践不断尝试着发挥“法官造法”的功能.但由于各种原因,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以及全国各地的行政法官们对通过行政诉讼相关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所形成的决定性的意见,一直缺少系统的总结,人们更是很少能看到法官们之间的意见分歧及不同裁判观点撞击后产生的法治火花。现有的多种行政诉讼法书籍更多是学者们对法条的注释性的理解。为了便于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准确掌握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答复的精神,我们编写了本书,以期作为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有益指引,构筑老百姓、行政机关与法官之间统一法律见解的理论平台。

章节摘录

  一、有关与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均提起诉讼的合并审理问题  与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均提起诉讼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为两人以上的,他们对行政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不服分别提起诉讼的;二是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一部分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另一部分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三是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一部分人直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另一部人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拒绝复议或者裁决不予受理,对拒绝复议行为或者不予受理裁决提起诉讼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述三种情况是否都应合并审理,哪些情况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哪些情况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认识:  第一种意见认为,前两种情况所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系同一个,法院只能维持或者撤销一次,而不能维持或者撤销两次以上,故均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发现受理并正在审理的案件中具有前两种情况的,必须将两个诉合并审理,而不宜分案审理.第三种情况,虽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但原具体行政行为与拒绝复议行为或者不予受理裁决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合并审理或者分案审理。  第二种意见也认为,前两种情况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发现已受理并正在审理的案件中具有前两种情况的,必须将两个诉合并审理。但是,他们认为,第三种情况中的两个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人民法院审查内容亦不同,一个是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另一个是审查拒绝复议行为或者不予受理裁决的合法性。虽然两个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人民法院审查这两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判断其合法性所依据的证据、适用的法律规范等均不同。把这两个诉合并在一起审理,不但不可能减少法院的工作量,反而会使案件复杂化,审理、判决的难度加大,有悖于合并审理的目的。因此说,第三种情况,不具有共同诉讼的特征,人民法院不应将这两个以上的诉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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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大杂烩啊,但是为了了解最高法在相关司法解释、答复中的精神不得不读,非常讨厌作者举个案列,再说有以下几种观点,然后说我们支持第几个观点,这不是凑字数骗稿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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