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学法78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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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11
ISBN:9787536941977
作者:朱宝玲
页数:176页

作者简介

《农民学法78例》教农民朋友们学法、懂法。作为农村主力军,用法律知识武装思想,用法律的准绳从事生产、指导生活,已不是一人一户、一村一组、一乡一镇的小事,直接与推动农村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有关,与保障农业生产力持续发展有关,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关。“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兴而国家兴,农业强而国家强,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大历史任务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形势和时代需要我们学习这方面的知识。

书籍目录

学点法律有用处一、婚姻、家庭、继承1.结婚2.家庭3.离婚4.收养5.继承二、乡里、乡亲、土地、宅基地1.相邻关系2.担保3.所有权4.民间借贷5.宅基地三、社会保障与程序1.农村社会保障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3.农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4.工伤保险与失业保险5.农村社会救助6.农村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劳动、就业与合同1.劳动关系2.就业之后3.劳动争议4.合同五、医院、医疗与医患六、犯罪、涉嫌与刑罚怎么打官司一、民事诉讼法二、刑事诉讼法三、行政诉讼法四、农民打官司时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我来断案

前言

  记得与几位农民朋友谈及新农村远景时问他们看不看法律方面的书,回答说,他们又不犯法,看那书干什么?自然,这回答是错误的,认识是片面的。学习法律知识有两个需要:时代需要和自身需要。时代需要。在我国古代的夏、商、周时期,法律都是不成文的,也不公布于众,有所谓“国之利器,不可示人”,“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之说。现在时代进步了,法律是人人可以了解的知识,人人可以掌握的武器。作为农村主力军,用法律知识武装思想,用法律的准绳从事生产、指导生活,已不是一人一户、一村一组、一乡一镇的小事,直接与推动农村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有关,与保障农业生产力持续发展有关,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关。“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兴而国家兴,农业强而国家强,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大历史任务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形势和时代需要我们学习这方面的知识。

章节摘录

  尤氏的顾虑能够依法解决,这涉及《收养法》的基本规定,如果搞清了法理,此事处理比较清晰简单。要想收养别人家的子女成为自己的子女,只要够条件并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自收养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女就成为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如同亲生一般。这便是法律上确认的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无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养子女、形成实际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亲生父母子女之间应该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同样在养父母养子女之间也应该具有;亲生父母子女所涉及的近亲属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样也是养父母养子女的近亲属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能因为子女是收养的不是亲生的而受歧视。也就是说,亲生父母该给亲生子女尽到的抚养、教育义务,养父母对养子女也应尽到,亲生父母的近亲属该给亲生子女尽到的义务,养父母的近亲属也应对养子女尽到。反过来说,养子女成年后,也应该对养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如同亲生子女对自己亲生父母一样,而且相互之间有继承权。秦姓夫妇与养女就是这样的关系。  要想将自己子女送于他人合法收养,只要够条件,并办理了正式的收养手续,自收养之日起,送于他人的儿女便与亲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也就是说已经不是一家人了。尤氏与女儿之间就没有母女关系了,相互的权利义务消失。注意:被收养的子女不能与亲生父母及近亲属之间通婚,尽管法律上确认不是一家人,但真实的血缘关系和近亲关系仍客观存在,法律上有明文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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