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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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经济管理
出版日期:2010-1
ISBN:9787509607862
作者:曹兴泽
页数:220页

作者简介

《家有律师:百姓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正是针对大家生活中经常遇到而又感到很棘手不知如何去处理的法律纠纷及问题,从婚姻家庭、人身财产、消费维权、工作、劳动、三险一金等方面分类阐述,案例典型、法条明晰、分析透彻,可谓我们家庭生活的好律师。
《家有律师:百姓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1)《家有律师:百姓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经过大量调查研究,涵盖了各领域里最广泛、最常见而又非常棘手的法律问题,案例典型,具有代表性,专门解决生活难题。
(2)以案说法,通俗易懂,趣味性强。
(3)每个案例都附有具体的法律条文,维权有据,清晰明了。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婚姻、恋爱——为爱撑起保护伞  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有限  精神病人可以结婚吗  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请离婚吗  妻子“捉奸”拍照举证,合法吗  丈夫下落不明,妻子要离婚  妻子出轨怀孕,丈夫可以提出离婚  丈夫被判刑,妻子能否要求离婚  妻子不愿生育,丈夫要离婚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要军人同意吗  丈夫“包二奶”,妻子告重婚  正在服刑或接受劳动教养,可以结婚吗第二章  家庭财产处理与继承——明明白白料理家务事  未婚同居共同购房,男友突然要分手  丈夫欠债,妻子有偿还义务吗  丈夫恶意透支,谁来埋单  离婚,请把我的彩礼还给我  离婚了,怎么分配婚前按揭房产?  主动赡养无人照料的老人,可以分得遗产吗  私生子出世不久死亡,是否有继承权  著作权、抚恤金可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不按遗嘱要求尽到义务,能继承财产吗  放弃继承权,见财起意又翻悔  虐待父母的子女有继承权吗第三章  抚养、扶养与赡养问题——关怀我们的弱势群体  原定的抚育费不够用,可以要求增加吗  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争取监护权,怎么办  离婚了,不付抚养费就不让你探望孩子  离婚后,作为监护人的父亲侵犯孩子的财产怎么办  对自己不想要的孩子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呢  父母过世,兄长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吗  妻子身体残疾,丈夫离家出走  父亲再婚,女儿拒绝赡养  母亲过去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拒绝赡养吗第四章  收养问题——特殊的子女与特殊的父母  自己有小孩,就不能再收养了吗  “生娘不如养娘亲”  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需补偿抚育费吗  未经丈夫同意收养弃婴,丈夫有抚养义务吗  继父与养母离婚后,对养子女有抚养义务吗  养子闯祸养父埋单,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未办理登记,“养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生父母隐瞒子女的病症,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  被收养人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养父母要求赔偿  过继等于收养吗,过继子有继承权吗第五章  人身问题——维护我们不可让与的人身权  都是性病惹的祸  捡到吹风机,不幸被击伤,谁来赔偿  风把路边的树枝吹断砸伤行人,谁来承担责任  当众辱骂老人,致使气病要赔偿  土鸡蛋变成了洋鸡蛋,都是照片惹的麻烦  躲避精神病人打碎他人水晶,谁来赔偿  双眼皮手术导致眼睛失明,未婚女孩儿索赔  婚宴上好友酒精中毒,均无过错谁来赔偿  餐厅服务员被顾客打伤,顾客找不到怎么办  孩子被同学打伤,学校还是家长承担责任  孩子在委托别人照看时致人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盗用他人姓名做人工流产,当事人怒告侵犯自己名誉权第六章  财产损害、财产纠纷等——财产权不受侵犯  工厂排污符合标准,黄鳝死亡责任谁来负  寻包启事悬赏一万元,事后不肯支付怎么办  汽车买卖未过户,一车变二主  手表遗失未认领,被拍卖后又遭偷,再度认领归何人  失主领取遗失物应付一定的保管费、误工费之类的吗  先借后卖,电视机不幸遭雷击,谁来负责  母子俩共有的汽车撞伤他人,谁来支付医疗费  拾得金戒指,拾得者拒不归还怎么办  购买别人遗失的山羊,应该返还吗  在学校完成的发明,专利权归本人还是学校第七章  消费者维权——我的权利我做主  “双倍赔偿,大家都去买假货”  购买明知已过期食品,生病住院谁来赔偿  婚礼录像丢失,顾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售出7日可退货,15日可换货或修理”  满3000元消费可一年健身免费,2个月后免费泡了汤  展销会上“物美价廉”,使用方知原来质次价低  “售出概不退换”,有质量问题怎么办  免费水疗一次,但是精油的费用您得自己支付  “处理品售出概不退换  只使用一个月,年卡“猝死”  “魅力时尚袋”闷包促销,不适合自己怎么办第八章  债权债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朋友欠款不还又没有借据,偷偷录音是否合法  借条被强行撕毁,其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无息借款给好友,逾期不还要利息  借条和承诺还款的时间都没有注明年份怎么办  原告在起诉状中作出的不利于己方的事实陈述,是否构成诉讼中的自认  为躲债邻居帮忙打下假欠条,事后以欠条为据让邻居还钱  双方分别举出证据但都不能推翻对方主张,如何认定事实  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如何清算第九章  交通安全——为我们出行乘车保驾护航  帮朋友送货导致受伤,谁来赔偿  酒后驾车出事故,双方可以私了吗  受害人家属扣留肇事车辆是否合法  异地被撞,按照哪个地区的赔偿金标准索赔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处理  驾驶人无证驾驶,将人摔伤谁负责  无证驾驶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不服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履行调解协议,受害人能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雇佣劳动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赔偿责任天壤之别第十章  劳动、人事——妥善解决争议。保障合法权益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能否收取风险抵押金  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因工致残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维护公共利益,见义勇为致伤也属于工伤  签了“生死合同”能免除工伤责任吗  怀孕就要被炒鱿鱼吗  职工工作期间干私活致伤,是否属于工伤  用人单位扣押职工的身份证合法吗  职工探亲期间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职工在上班途中骑摩托车不慎摔倒能否认定为工伤  门诊病历是否能作为认定工伤的证据  不能胜任工作被解聘,要求补偿金  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以后应当到哪些医院进行治疗  已经获得民事赔偿,是否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工作中受到的精神损害,能否要求工伤赔偿  工伤治疗期间工伤职工能享受哪些待遇第十一章  三险一金——让自己的人生更保险  员工需要自己去缴纳失业保险费吗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是多少  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却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什么  “缴费年限”≠“享受失业保险期限  农民工能享受失业保险吗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还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企业、职工可以拒绝参加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吗  被解聘的职工能否要回自己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军队复员干部怎样办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  买房钱不够,能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里提取现金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如何选择医疗机构  哪些药品不属于医疗保险范围  急救车费、护工费等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  住房公积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企业亏损,可否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十二章  合同——契约必须遵守  假意磋商,造成损失谁来负担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履行完毕是否有效  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定金、违约金和赔偿金  公司未及时收回公章,导致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合同对交易价格不明确,应当如何确定  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义务,义务方应向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先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该怎么办  企业濒临破产,要求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因素第十三章  担保——担保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债务人不付清债款,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吗  放弃定金就享有合同解除权吗  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定金”与“订金”  当抵押物变为赃物,债权人还享有受偿权吗  有关共同共有人的财产抵押权问题  当质物由出质人保管,质权能否得到保护  当质押存单与实际不符,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主合同无效,谁来承担责任  在同一物受到抵押和留置时,哪种权利优先实现  当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同时存在时,谁先承担担保责任第十四章  土地承包、宅基地等——捍卫土地上的权益  村委会同意建造风景别墅区,中途停建缘何故  “一地两包”,到底应归谁  荒地如今瓜果飘香,未规定终期的合同五年就要被终止  户口迁入城里了,承包的土地要被收回吗  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就没有承包经营权吗  城镇居民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吗  庄稼地能否通行  水往低处流  挖沟安置取水装置需要另交费用吗  承包的土地能否用作抵押借款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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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律师:百姓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百姓生活实用必备丛书

前言

妻子出轨怀孕,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未婚同居共同购房,男友突然要分手,怎么办?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朋友欠款不还,又没有借据,怎么办?在路上捡到吹风机,使用却被其击伤,谁来赔偿?购买明知已过期的食品,生病住院,谁来赔偿?年卡只用了一个月,美容店老板卷铺盖走人了,怎么办?搭朋友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搭车人的赔偿问题怎么处理?职工在上班途中骑摩托车不慎摔倒,能否认定为工伤?买房钱不够,能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里提取现金吗?急救车费、护工费等,单位财务科说医疗保险不支付这些费用,为什么?……法治时代,每个人无时无刻不与法律发生关系。婚姻家庭、人身财产、消费维权、行车走路、工作、劳动等,我们的一切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护。本书正是针对大家生活中经常遇到而又感到很棘手不知如何去处理的法律纠纷及问题,从婚姻家庭、人身财产、消费维权、工作、劳动、三险一金等方面分类阐述,案例典型、法条明晰、分析透彻,可谓我们家庭生活的好律师。本书具有以下五个特点:(1)本书经过大量调查研究,涵盖了各领域里最广泛、最常见而又非常棘手的法律问题,案例典型,具有代表性,专门解决生活难题。(2)以案说法,通俗易懂,趣味性强。(3)每个案例都附有具体的法律条文,维权有据,清晰明了。

章节摘录

【律师链接】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严格限制的。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三是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但是同时又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一般相互认识,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必须得到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四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资本,不能发行股票。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如何清算【案例】今年2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销售给甲公司电视机200台,每台单价人民币1万元,总价为200万元,7月25日前交货。甲公司应支付150万元作为预付款,余下的款项等到收货以后15日内支付。双方签订合同以后,甲公司在2月16日将预付款汇入乙公司。5月20日,甲公司股东会决定将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分立协议中规定,原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的200台电视机归丙公司所有,尚未支付的款项由丙公司和丁公司各承担一半。5月24日,甲公司办理了交更登记,而丁公司则办理了设立登记。7月20日,乙公司将电视机送至丙公司仓库。丙公司于7月21日将余款25万元汇入乙公司的账上,并通知丁公司尽快支付另外的25万元。但是丁公司迟迟不向乙公司支付。于是,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清偿另外的25万元货款。那么,这笔款项到底是由丙公司还是丁公司来负责清偿呢?【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案例分析】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是公司自主决定的单方法律行为,但是在公司内部仍然需要以相应的协议来明确分立时财产分割的比例和方式,明确分立后各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等等。分立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分立后各公司资本金的确定;股权的安排;债权、债务的处理,剩余债务的分担;新设立公司的住所;分立进行的时间;等等。公司分立协议在分立后的各方主体之间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得以约束各方的行为,但不能对抗债权人等第三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是本案例中甲公司分立后并没有通知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公司分立前没有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的话,公司分立协议不能对抗原公司与债务人签订的协议(无论分立协议中是否对分立之前公司的债务的分担问题作出约定),分立后的公司均对分立前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个公司要求其清偿全部的债务,该公司不得拒绝。在该公司清偿完所有的债务之后,对于超出分立协议中所约定的应当清偿的部分,则可以以分立协议为依据向其他公司再进行追偿。而本案例中,甲公司分立后并没有通知债权人,分立前也没有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那么分立后的丙公司与丁公司对此货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它们之间的分立协议所约定各自偿还的条款不得对抗债权人乙公司。乙公司可以选择要求其中任一家公司清偿剩余的货款,被请求的公司不得拒绝。因此,法院应当支持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丙公司在支付了剩余的货款后,则可以以分立协议为依据,对于超出分立协议中所约定的应当清偿的部分再向丁公司进行追偿。而且,严某是借条的持有人,对借条没有妥善保管,导致缺损,理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对段某主张的已经还款7000元的事实应当予以认定。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案例】韦氏公司是由韦氏两兄弟于2007年8月发起成立的箱包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2月,韦氏公司从戴某的公司购置了一批箱包,约定一年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但是今年2月的时候,韦氏公司仍然欠下戴某公司35万元的货款迟迟未还。戴某于是向法院起诉韦氏公司归还货款,法院判决戴某胜诉,但是韦氏公司迟迟没有执行判决,原来韦氏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已经严重亏损,现在根本无力偿还债务。戴某于是向法院起诉韦氏兄弟二人,要求变卖兄弟二人的个人住房以抵偿债务。那么,韦氏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戴某能否要求韦氏兄弟二人承担责任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案例分析】韦氏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戴某债务的清偿只限于韦氏公司的全部资产,而不能涉及韦氏兄弟未用于出资的个人财产。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由于韦氏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来源于韦氏兄弟二人的出资,韦氏公司对公司的财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权,韦氏兄弟二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韦氏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例中的被告应为韦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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