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条随身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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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11
ISBN:9787511800862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432页

作者简介

《重点法条随身记: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2010年版、法律版)》内容简介:近几年试卷统计说明.除个别部门法外,90%以上试题都有直接的法条依据,因此,法条复习在司法考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把握法条特别是重点法条,对学习法学理论知识和提高解题能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对于广大考生来说,法条复习有两大难题:
1.列入司法考试范围的法条过万。哪些法条是重点法条?
面对厚厚的一本法律法规汇编,如果每条都记忆理解,无疑难度太大。对于复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复习的效率非常重要,否则,浪费了很多时间,还不一定能够抓住重点。
对此,《重点法条随身记: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2010年版、法律版)》从列入司法考试范围的1万多个法条中,精选出1200多个重点法条予以精当的解读,从司法考试应试角度有针对性地研究了重点、难点和热点所在,便于考生提高复习效率。
2.重点法条的考点、题眼、命题角度何在?
这是困扰广大考生的难题。复习司法考试的考生有个共同的感受,就是:虽然看过了法条,但是做题错误率仍然很高。其中的原因,就是复习时没有抓住重点法条的精要,没有从命题角度理解和记忆法条。
因此,《重点法条随身记: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2010年版、法律版)》根据司法考试命题规律,对相关重点法条进行解读,为考生总结记忆要诀,便于考生快速而准确地理解、记忆重点法条。
(二)《重点法条随身记: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2010年版、法律版)》设置以下几个栏目:
1.重点法条:依照学科分类,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选取常考和最新修订的重点法条,进行梳理解读。选择重点法条的标准,以重点、常考和具有可考性为依据,并尽量注重知识点的完整性。
同时,根据考生复习习惯,在重点法条的重点字眼下,加上下划线,便于加深考生对重点的理解和记忆。
2.【相关法条】:重点法条仅仅选取部分法条,打破了原有法条的完整性,容易让考生对法条产生支离破碎、不完整的印象。因此,《重点法条随身记: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2010年版、法律版)》以重点法条为主,在其下列出相关法条及重要司法解释,有助于考生全面把握,关联记忆。
3.【速记要诀】:对重点法条加以详解,从容易混淆和出错处、如何记忆、如何区分等方面进行简要归纳和总结,加深考生对于重点、难点和疑点的记忆与理解,帮助考生突破自身的极限,顺利通过“爬坡区”。
4.【例题】:重点法条之后,附录历年司法考试(律考)试题及答案,直观反映考点所在,帮助考生熟悉基本命题规律和试题题型。
5.考频统计:在重点法条之后,统计2004~2009年司法考试对本重点法条的考查频率,让考生对于本重点法条的重要程度,有个直观的印象,探寻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书籍目录

刑法 刑法民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 物权法 担保法 婚姻法 继承法 著作权法 商标法 专利法商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企业破产法 票据法 证券法 保险法经济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商业银行法 个人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劳动法 土地管理法 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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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摘录

  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关法条】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  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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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1条)

  •     方便携带,用起来很方便。重点很详细,相对于法条汇编,这个方便记忆。
  •     考试很有帮助,平时出去方便带
  •     很方便用,
  •     女朋友过司考了!
  •     买了两本。。。。。我怎么会点了两本呢。。。。
  •     携带起来方便~~~~~~~重点条文突出~~~~~
  •     非常方便!出门的时候放在包里,有空时拿出来看看!而且知识点总结的很好!几个类似法条也作了很清晰的对比!
  •     书的印刷不错,法条总结得清楚详细,小本,也随身携带,挺好的~~
  •     买了很多年才来评的,估计也没有意义了,可以买新版了,法条一直有变化,还是网上买不心疼。
  •     本书很好,简单易懂,携带方便
  •     缺点就是举的例子没有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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