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用核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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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10
ISBN:9787802165656
作者:《合同法实用核心法规》编写组 编
页数:167页

作者简介

《合同法实用核心法规(第3版)》内容简介:目前,图书市场已出版的法律法规汇编品种繁多,诸如各种大全、全书、法典和法宝等等。这些图书的编辑出版,以其全面性系统性。一度成为业内人士案头的必备工具书。但是,也由于它们的大而全,价格昂贵,加上不分专业、领域地捆绑销售使得更多的读者望而却步。实际上。对多数人而言,他们不需要购置和查阅所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即便是法律专业人员,由于现在分工越来越细.他们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与适用也足有专业选择性的。基于此,我社组织专业人员在对法律法规图书市场进行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长时间的策划编辑,倾心推出这套“实用核心法规系列”(共80本),以适应读者对现行法律法规信息多层面的需求。
法律汇编并非简单地把法律法规打包堆砌,它应融入汇编者的某种理念和智力劳动。目前已出版的一些法律法规单行本基本上是简单地按部门法来分类编辑,没有考虑和照顾到与之相关配套的全部法规信息的收录和主次之分。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确立了自己的编辑思想:一切服务于读者,了解读者之最需;一切方便于读者,让读者简便、直接地查到自己所需要的内容;一切忠实于读者,确保新收录法律法规的准确、现行有效和权威性;一切施惠于读者,让读者以最小的开支获取所选择领域中最大的法律法规信息量。
基于以上的编辑思想,根据市场调查,我们将现行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按照其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特别是主要调整哪些人群的行为进行分类,共分出80个专题编辑成册,基本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便于读者自由选择。满足不同读者对象对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信息的不同需要,如以调整领域分.有《刑法实用核心法规》、《证据实用核心法规》、《新闻出版实用核心法规》、《法律援助实用核心法规》、《劳动者权益保护实用核心法规》等;以主要调整的人群行为分,有《人大代表实用核心法规》、《公务员实用核心法规》等。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997年8月15日建房[1997]263号)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公布)合同鉴证办法  (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0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  (1999年7月3日财政部发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外经贸企业合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9年ll月1日  外经贸法[1999]第64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999年12月24日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示范文本)  (2000年3月1日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示范文本)  (2000年3月1日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3月23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0年9月13日建住房(2000]200号)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0年10月31日  国土资发[2000]303号)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  (2000年11月3日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建法[2000]25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8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7号修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l8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2年1月24日)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2009年2月1日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4月15日  法发[199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  (1995年6月16日  法函(1995]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1995年12月7日  法函[1995]15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鉴证机关对经济合同鉴证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答复  (1996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25日  法复[199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  (1998年1月15日  法释[199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14日  法[1998]85号)……

编辑推荐

《合同法实用核心法规(第3版)》:实用核心法规系列。

章节摘录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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