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实用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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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1
ISBN:9787563386864
页数:311页

作者简介

高等教育法规实用教程,ISBN:9787563386864,作者:覃壮才 编

书籍目录

原理篇第一讲 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法律干预一、高等教育的起源二、特许状制度与大学自治传统三、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四、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第二讲 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一、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二、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责任三、高等教育活动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四、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责任领域第三讲 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一、处于转型期的我国高等学校二、亟须法人治理的公办高等学校三、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四、我国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型〔本篇小结〕〔知识链接〕〔思考与练习〕制度篇第四讲 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一、学业证书制度二、学位制度三、学位与学历的联系与区别第五讲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一、国家教育考试的含义二、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意义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特点第六讲 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一、职业教育制度二、成人教育制度第七讲 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一、教育督导制度二、教育评估制度〔本篇小结〕〔知识链接〕〔思考与练习〕学校篇第八讲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一、法律地位的含义二、西方主要国家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三、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教师篇学生篇参考文献附录1附录2学习指导附录3模拟题一模拟题二后记

前言

  一所大学,是一个区域的文化森林,可以为整个区域提供丰厚的精神营养,乃至成为一个区域的财富与骄傲,为区域的文明进步提供精神力量。  在地区竞争中,有高水平大学则兴,无高水平大学则衰;在大学发展竞争中,结合区域经济则兴,远离区域经济则衰,这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是经济全球化,其主要方式是区域经济。大学的发展依赖于区域经济所能提供的各种条件,大学同时又承担着培养区域经济发展所需的创造性人才和知识创新及其成果转化的任务。大学的根本职能是为社会经济服务。一所大学能否获得更好的发展机遇和空间,取决于经济社会对大学的认可度、尊重度和支持度,而大学对经济社会的参与度和贡献度决定着社会对大学的认可。因此,在现代社会,承担服务社会的时代使命,是高等教育的必然选择。  长期以来,大学以清高示人,被称为“象牙塔”。高雅的大学殿堂似乎与嘈杂的生产车间不沾边。大学在远离经济社会的同时,也在不断降低其创造力和朝气。进入现代社会后,大学的存在价值发生了巨大变化。最大的变化是大学与区域经济的关系。斯坦福大学与硅谷的关系已经成为大学与其所在高科技园区相互作用最成功的典范。  当前,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高等教育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机遇和挑战。北部湾经济区和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为教育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颁布实施,全国和广西教育工作会议相继召开,为教育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北部湾经济区建设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把广西建设成为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中国沿海经济发展新一极的战略目标已经确定。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逐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和技术的依赖性进一步增强,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更加迫切。如何为北部湾经济区的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主动投身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正是我们急需破解的难题。广西已经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任务,职业教育攻坚也全面展开,但高等教育总体水平较低,综合实力较弱,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有很大差距,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与广西高等教育资源短缺的矛盾仍很突出。适度扩大高等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使广西青年人群教育程度与全国的差距缩小,提高就业质量,从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各方面有力地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广西的高等教育必须以服务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为中心,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促进广西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快发展、跨越发展、超前发展,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成为科教兴桂的排头兵、工业化的生力军、北部湾开放开发的先锋队。  ……

章节摘录

  (二)普通法系国家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英、美同属以判例法为主要特征的普通法系国家,它们的法律传统和具体制度均与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有很多差异。一般认为,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没有严格的公私法划分。在行政法理论方面,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有完善的行政主体理论,而且其行政法的核心内容是行政程序法而非行政组织法。因此,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一般没有公法人、私法人的严格区分。但我们仍然可以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等文献中看出普通法系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地位的理论。  英国政府对不同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有明显的区分的。一种情况是,高等学校是依法设立的,或者是通过国王特许状建立的自治团体,那它就被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具有公法人的法律地位,此时,高等学校的活动必须符合“自然正义”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这类高等学校的管理相对人如学生、教师等既可得到普通法的救济,还可以要求调卷令与强制令等行政法上的特别救济。而如果高等学校只是依章程或私自设立的,学校内部的法律关系的调整便完全取决于有关契约的规定,高等学校的管理相对人如学生、教师等的法律救济手段,只能是禁制令、宣告令或损害赔偿等普通救济方式。当然,高等学校依法成立这一事实,并不表明高等学校对任何事项都具有法定权利。如当高等学校根据一般服务合同招聘雇员时,高等学校则只被看做一般的法人而不是法定公共机构。而当高等学校开除法定职位的教师时,高等学校行使的是其特有的法定权利,此时高等学校被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教师若不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令恢复原职。法院做出上述区分的标准主要是学校的法律性质和所从事的事务是否具有公共性。根据判例,判定高等学校性质的标准主要是其设立依据。  相对英国而言,美国是一个新兴的国家,其高等学校的历史并不长,但美国的高等教育却发展非常迅速。现在,美国的高等学校不但数目众多,而且各州的情况又有不同,所以美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比较复杂。但作为公立高等学校,它们都被认为是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不仅受普通法的规范,而且全面受联邦宪法、州宪法、州行政法的制约,尤其是受宪法和行政法中对公共机构权利行使的有关条款的限制。这一点与私立学校完全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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