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见的正义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7-1
ISBN:9787301225431
作者:陈瑞华
页数:246页

作者简介

当走向法治成为社会共识
本书用23条法律格言讲解共识形成的必然
当程序正义成为一种流行词话
本书用通俗语言阐述流行背后的深刻
陈瑞华教授十年之后再推力作
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看得见的正义》作为一本法学经典著作,时隔十年之后由陈瑞华教授全新修订,本书三分之二篇幅重新写作。在“程序正义”成为流行话语的当下,作者以深厚的学术功底为依托,用流畅的语言讲解“程序正义”的真正内涵,可以说是面向社会进行一场法学理论的知识普及。本书讲述的法律格言,极具传播性,初读令人耳目一新,细读则足以令人受益匪浅。
本书初版于2002年,本次修订版本以法律格言的解读为主线,对全书内容进行了大幅度更新。
本书对法律格言的解读没有采取学术论文的表述方式,而更多地采用即兴而发的方式。通过对一个个案例、故事、典故的解读,作者以一种非学院式的论述方式,或“娓娓道来”,或“循循善诱”,或“旁征博引”,通过对经典法律格言的分析和讨论,深入浅出地揭示了程序正义的理念。
可以说,本书不仅是法学学子、法律从业人员的必读图书,更是对法律感兴趣的一般读者的首选法律读本。

书籍目录

第二版序言
初版序言
1.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听取另一方的陈述
3.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一)
4.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二)
5.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
6.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7. 正义根植于信赖
8.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9.一事不再理
10.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11.无救济则无权利
12.如果原告就是法官,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
13.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
14.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
15.谁主张,谁举证
16.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
17.疑义时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18.谁来监督监督者
19.行使其权利的人,得视为不损害任何人
20.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不被视为可靠的证人
21.人的外部行为反映其内心秘密
22.公平游戏
23. 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24.刑事诉讼法是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

编辑推荐

《看得见的正义(第2版)》编辑推荐:当走向法治成为社会共识,《看得见的正义(第2版)》用23条法律格言讲解共识形成的必然;当程序正义成为流行话语,《看得见的正义(第2版)》用通俗语言阐述流行背后的深刻。陈瑞华教授十年之后再推力作!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看得见的正义》作为一本法学经典著作,时隔十年之后由陈瑞华教授全新修订,《看得见的正义(第2版)》三分之二篇幅重新写作。在“程序正义”成为流行话语的当下,作者以深厚的学术功底为依托,用流畅的语言讲解“程序正义”的真正内涵,可以说是面向社会进行一场法学理论的知识普及。《看得见的正义(第2版)》讲述的法律格言,极具传播性,初读令人耳目一新,细读则足以令人受益匪浅。法学经典入门书籍的典范。

前言

如果你是一个领导者,请耐心听取申诉者所想;如果他要吐露心中委屈,请不要加以阻挡。可怜的人期待胜诉,更渴望向你倾诉衷肠。申诉一旦受阻,人们便会追问:“为何他会冷若冰霜?”不是所有申诉都会成功,但好的听审能抚平心里的哀伤。作为我的第一部法学随笔集,《看得见的正义》于2000年初版面世。经过十几年的时间,这本小册子不仅在坊间难觅踪迹,可能很多读者都快将它遗忘了。这本书记录了我上个世纪末对中国司法改革问题的所思所想。书中的很多内容都带有“学术下脚料”的性质。书中将那些在大部头的学术著作中难以包容进去的小灵感、小火花,以较为轻松的方式展示出来,带给读者一些有益的启示。不仅如此,该书中的不少章节都针对当时发生的一些案例,以“豆腐块”的形式在报纸杂志上发表过,带有明显的“法律时评”的意味。近年来,不断有出版界的朋友建议我重写《看得见的正义》。他们给出的理由是:作为书名,《看得见的正义》具有一定的“品牌”效应;作为一种理论提炼,“看得见的正义”属于对程序正义的最经典概括;而在思想容量上,《看得见的正义》可以与不少大部头著作相媲美。起初,我对这种出版建议并没有动心。毕竟,时间是学者最重要、最稀缺的资源。要让一个学者在几个月甚至一年的时间里,投入到一本书的写作之中,确实需要令人信服的理由。以现在的眼光来看,《看得见的正义》中的不少内容都有些不合时宜了。况且,我近年来越来越远离大众媒体,写“豆腐块”的机会越来越少,有限的心思也更多地放在学术思考上,而不是参与“公共评论”上了。但是,《看得见的正义》的部分章节还是富有生命力的。尤其是该书对几个著名法律格言的分析和讨论,不仅深入浅出地揭示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而且渗透着一种为一般法学著作所少有的“文化味”。假如以这几个章节为基础,重新对本书进行加工,或许能写出一部富有趣味的小册子来。后来,北大出版社准备出版一套围绕着法律格言来展开的法律随笔集。我这本《看得见的正义》受到策划者的青睐。责任编辑白丽丽女士以极大的耐心劝说我以程序法的法律格言为线索重写这本书。经过再三考虑,也架不住白女士的“循循善诱”,我最终答应出版《看得见的正义》的第二版。说来汗颜,围绕着程序法的格言来写一本随笔集,这是当年李仕春博士曾给过我的建议。可惜我当时不想在这本书上花费太多时间,就没有采纳这一建议。如今,13年过去了,我最终还是要按照法律格言的线索来重新修订此书。答应之后,紧接下来的就是对该书的框架结构进行重新编排。通过对拉丁文法律词典和英文原版著作的大量检索,最终确定了二十多个法律格言。就其出处而言,这些格言既有来自罗马法时期的著名法谚,如“谁主张,谁举证”、“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一事不再理”、“疑义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等,也有来自英国法中为人们喜闻乐道的格言,如“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听取另一方的陈述”、“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等等。不仅如此,笔者还将一些被人广为引用的法律陈述作为分析的对象,它们既有著名法学家的名言名句,也有那种为人们所约定俗成的法律论断。本书对法律格言的解读没有采取学术论文的表述方式,而更多地保留了率性而为的特点。通过对一个个案例、故事、论断的解读,笔者以一种非学院式的论述方式,或“娓娓道来”,或“条分缕析”,或“旁征博引”,讲述了一些道理,分析了一些带有规律性的理念。书中少有那种动辄鼓吹制度改革的激情和煽动,而多了一点经过长时间积淀才有的沉静与从容。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常让人感慨万端。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说过:“法律教育之所以成为可能,只是因为法是由变动不居的条文以外的其他东西所构成……立法者大笔一挥,法律条文就可变更。但此外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能随意变更的其他要素,因为它们是同我们的文明和思想方式密切联系着的:立法者对它们就像对我们的语言或我们的推理方式一样,无法施加影响。”法律格言及其所体现的法律思维方式,恰恰就是法律条文背后的重要因素,它们经过历史的积淀,超越了不同的文化,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对我们思考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启发。本书所选插图均为18世纪意大利画家乔瓦尼•保罗•帕尼尼(Giovanni Paolo Pannini)所绘的古罗马历史风景。古罗马文明对现代法治影响深远,希望这些恢弘壮美的历史画作能为本书的阅读增加恍然千古如一梦的别样韵味。笔者期待着这本《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能够给读者带来新的灵感,并使读者在阅读本书过程中获得新的愉悦。陈瑞华2013年5月1日记于北京大学

内容概要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学术影响。曾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四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被教育部遴选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在正式的学术研究之余,致力于法律理念的普及和启蒙工作。在坚持“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前提下,更追求“做万场讲座”,努力向法科学生、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普通公众传播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媒体关注与评论

陈瑞华先生在《看得见的正义》一书中,对实践中种种司法不公的反思,对现象案例的层层剖析,表面上看鞭笞的是“轻程序”的现象,实际上叩问的是“轻权利”的现实,其严谨的思辨、智者的洞见,倾吐的是对权利的重视!因而,正义的尺度并非程序的正当,而是权利的实现!——《法制日报》

章节摘录

曾有一位哲人问他的学生:假设你不得不面临这样两种处境:一是医生认为你身患严重疾病,只有将右腿截掉才能挽救你的生命,在取得同意后准备对你实施截肢手术;二是你在航海途中遭海盗的劫持,海盗要求你交出属于别人的珍宝,在遭到拒绝后准备砍下你右手的中指。如有可能,你愿意选择哪一种?为什么?学生沉思片刻,回答说:最好是哪一种也别让我选择,因为右腿和右手的中指我都不愿失去。哲人分析说:你的回答很机智,但回避了问题。实际上,选择第一种情况意味着你失去一条腿,但你受到了医生的善待:他珍视你的生命,也尊重你的自由意愿,截肢行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你避免更大的不幸;而如果选择第二种情况,你遭受的是小一些的损失——一根手指,但是海盗根本不把你当回事,既不尊重你的自由意志,也不顾及你的利益,砍手指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财物,并为此不惜牺牲你应得的权利。学生恍然大悟:如此说来,第一种是可以接受的。上述对话听起来近乎天方夜谭,但却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在自己的权益面临威胁时,人们不仅关注自己利益被剥夺的实际结果,而且也重视自己被对待的方式:在不幸的结果确属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们可能更加注意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人道的对待。这一问题归结起来,也就是过程与结果、程序与实体的关系问题。在法律制度中,程序是指按照一定的步骤、顺序和方式形成某一法律决定的过程,国家通过立法对这种过程的规范和调整即形成专门的程序法。在这里,与程序相对应的是各种法律决定——如立法机构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行政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决或裁定,甚至还包括通过选举产生的领导人或民意代表等。在这些法律决定中,可能对公民的权益造成最大威胁的是刑事法律决定,即宣布一个人为罪犯,对其科处刑罚,从而使其财产、自由、名誉甚至生命受到剥夺。为了防止这种定罪、科刑权力的滥用,国家制定实施了刑法,使官员们对公民的定罪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量刑也要符合法定的刑罚种类和幅度,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所体现的是一种典型的法治思想:对于官员而言,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都是禁止的;而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凡是法律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这样,刑法就构成了对官员司法活动的实体性限制。但是,对于限制官员们的权力而言,仅仅有刑法是远远不够的。这不仅是因为刑法毕竟是规定罪与罚的法律,为公民的行为确立了一种外部的界限,而且更主要的是它规范的主要是官员司法活动的结果,而不是司法活动的过程。为了防止官员们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不至于滥用权力,国家制定了一种程序法——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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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2条)

  •     《看得见的正义》是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所写的法律随笔集。正如书名一样,所有的文章,无一不是围绕“正义的司法程序”这一主题来写的。文章大多短小精悍,但却不乏案例的介绍和深入的剖析。同时,文章率性而为,没有采用学术论文的表达方式,也就避免了与普通读者之间的隔阂;但同时又不乏严谨与专业精神,对于法律从业人员同样可以是专业而有益的读物。全书共有二十四章,题目往往采自古时候的法律格言,这样一来,揭示主题的同时又带我们领略了一番世界各地的法律思想。而这其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便是《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和《一事不再理》两篇文章。《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所讨论的是司法裁判活动的速度,而《一事不再理》则是讨论了再审程序的问题。两个话题似乎相互分离,但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裁判活动过快,往往会引发冤假错案,而此时只有启动再审才能纠正之前错误的审判结果;而根据当代大陆法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一般不再重新启动追诉或裁判制度,那么这就需要裁判的正确性得到保障,而保障正确性的一个前提条件便是司法裁判的速度决不能过快。这两篇文章相互包含,相互呼应,共同构成了本书最主要的观点之一:再审程序的启动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同时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裁判的程序同样需要充分的保证。我们不禁要问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要拒绝再审制度?陈瑞华教授给了我们明确的答案:一方面,再审的结果往往会受到上级的内部指令或社会舆论的影响,司法的独立性遭到了破坏;另一方面,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相当于法院代行了检察机关的职能;除此以外,再审制度的存在违背了司法裁判的终结性原则,可能存在的无休止的刑事追诉将对被告人带来不必要的“双重危险”。对于司法裁判速度的问题,教授同样给出了他鲜明的观点:司法裁判过慢,会使被裁判者产生被慢待的感觉;司法裁判过快,往往又会导致被裁判者无法充分而有效地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其权益也同样会受到忽视。所以,就像上面说到的那样,“再审程序的启动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同时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裁判的程序同样需要充分的保证”。北洋军阀政府于1921年编成的《刑事诉讼法条例》及《民事诉讼法条例》规定了再审制度。这是我国最早建立并付诸实施的再审制度。也就是说,再审制度在我国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在如此长时间的发展中,我国的再审制度经历了很大的变化,才形成了今天我们看到的形态。然而不得不说,我们如今的再审制度,确实是有着许多缺陷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本院院长通过本院审委会就本院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决定再审权力。这项规定确定了三类主体提起再审的权力,而且不难发现,这三类主体,竟然都来自于法院,而非检察院,这不禁令我们不解。法院既是再审的发起人,又是司法裁判的决定者,这严重伤害了法院的中立性,很难想象法院会有多大可能驳回自己的诉讼请求。正如本书中一篇的名字一样:“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查阅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很容易发现有这样一条:“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这岂不是从法律上就已经确认了最高检发起再审的权力吗?既然最高检本身就具有监督司法过程的权力,那么将发起再审的权力又给予法院似乎就显得不那么合理了。毕竟,法院作为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自身又拥有检察机关才拥有的权力,容易让人产生法院失去中立性而“为了判罪而审判”的担忧。所以,限制法院的再审权,是保证公正审理的最基本要求。进一步来看,无论是检察机关的再审权还是法院的再审权,都不仅仅是纠正错误的一种手段。在我看来,正是再审权的滥用,给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草率行事、匆匆审判的行为一个绝佳的机会。因为有再审,所以只要不判决被告死刑,一切错误都是可以挽回的,而这也正是如今的司法审判趋向于“中庸之道”的关键原因——先判罪,不重判,有错再改,这样一来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司法审判的反复无常与错案频发。这对于我国尚未十分成熟的司法体制有百害而无一利,不仅伤害了无数无辜的当事人,更损害了公众对于司法机构,乃至对我国法律体系的信心。当然,再审制度的存在有其积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再审获得平凡的人不在少数。然而这并不能成为司法机构滥用再审权力的理由。取消法院的再审权,严格限制检察机关的再审权,把改革的重心转移到如何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性上来,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减少错案冤案,赢得更多民众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信任。毕竟,正义的伸张,靠的不是亡羊补牢的再审,而是未雨绸缪的司法裁判制度的改革。
  •     【按:本笔记没有提供整体分析或评论,主要用于个人复查和检索需要整理而成。全部内容为引用,出于便利考虑不加引号,特此声明】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1、实体正义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之上,构成一种对法官的实体性道德限制。2、“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3、宪法性程序是我们文明社会的核心、良心和灵魂。——前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佛塔斯(Fortas)4、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大法官5、实体法只要能得到公平和无偏见的适用,那么即使它再苛酷,也是可以忍受的。——杰克逊大法官6、程序正义在13世纪出现在英国普通法之中,表述为“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是法官据以控制公共行为的基本程序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人们相信“程序先于权利”(Remedies Proceed Rights),使得法官的裁判过程具有形成和发展实体法原则和规则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体现出英国人运用法律程序对政府权力加以制约的思想。7、程序正义在美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称为“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根据美国的解释,正当法律程序可分为“实体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前者要求任何一项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或者财产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或者反复无常的,而应符合公平、正义、理性等基本理念;后者则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和过程,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8、仅仅存在一种法律程序是远远不够的,这种程序还必须符合一系列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不符合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的法律程序,即使非常完备、有效和实用,也不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9、并非所有的社会都要按照整齐划一的程序正义标准,建立相同的程序模式。“正当程序是一个灵活的概念,对正当程序的要求是绝对的,但它的适用并不是。”10、中国人应该理解并坚持一种“程序道德性”的观念,培养一种按照正义要求设计法律程序的法律文化。11、官员们通过使程序繁杂化,逐渐将自己的权力在百姓心中神秘化甚至市场化,使宪法和法律上确立的公民权利透过自己对权利的肆意行使,而受到近乎苛刻的“过滤”。12、“永远把人类——无论你亲自所为还是代表他人——当作目的,而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对待。”二、【听取另一方的陈述】(Audi et alterm parterm)1、“不是所有申诉都会成功,但好的听审能抚平心里的哀伤。”——古埃及诗歌2、对于那些与案件解决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其利益会受裁判结论直接不利影响的当事者而言,获得听审也就等于获得了在公正的裁判者面前“为权利而斗争”的机会。3、“诉讼一方的陈述等于无陈述,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日耳曼法4、程序公正的第二类标准: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给予公平的关注;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的意见;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的机会来对另一方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回应。5、美国学者艾森伯格则要求法官在认真听取当事者主张的基础上,还要履行两项新的义务:“必须以认真回答当事人主张的方式,对自己做出决定的根据进行充分的证明;法官作出的决定必须建立在当事者提出的证据和辩论的基础上,并与此相对应。”这就意味着,当事者的参与要真正富有意义,就必须对裁判者产生直接的约束力,使其裁决结论真正形成于法庭之上,产生于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之中。6、程序和过程本身的自主性,会直接促使当事者的主体性得到直接的增强;裁判结论直接形成于过程之中,也就意味着当事者对裁判者结论的形成具有了左右和影响的能力。7、“尊严理论”:即使在获得胜诉的情况下,人们也会因为程序的不公正而感到自己尊严的丧失或被冒犯,他们作为独立的人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8、在公正的听审中,裁判者将当事者均视作平等的协商者、对话者和被说服者,而不是被处理者、被镇压者和无足轻重的惩罚对象;裁判者对当事者的实体性权益表现出尊重的态度,这进而使当事者的作为人的尊严得到了尊重和满足。9、“审判不是泄愤或报复的同义语。这里最需要的是唯物主义的实事求是精神。”——萧乾10、中国主要强调的是实体性裁判,而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程序性裁判制度。三、【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Nemo judex in parte sua)1、无偏私原则(impartiality)2、诸如“铁面无私”、“大义灭亲”这样的说法不过是向“包青天”们提出的超越人性的道德要求。3、这种完全建立在裁判者个人道德自律基础上的裁判制度,是极具危险性的。毕竟趋利避害是人性的必然要求,自损利益就如同利他主义一样,是可遇不可求的。4、《君子行》:“君子防未然,不处嫌疑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5、司法裁判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给出一个公正、正确的裁判结论,而且更在于发生了激烈的利益冲突,并都有着强烈胜诉欲望的当事人面前,明明白白地显示自己的公正性,使其对裁判的公正性不存一丝合理的怀疑。对于其他社会公众,尤其是那些不了解案情,对裁判者个人的道德品质不甚清楚的公众而言,关键在于能否做到表面上的公平,也就是外观上的正义(appearance of justice)。6、美国学者贝勒斯曾将这种“外观上的正义”视为程序正义的一项独立要素。在他看来,裁判者的“偏私”足以对程序正义构成威胁。这种偏私一般分为实际的偏私和表面的偏私。7、因为人们有时很难判断裁判者与案件的不正常关系是否会造成司法不公,也难以鉴别这些表面上的偏私究竟是否以及如何转化为实际的偏私。在此情况下,只有对一切偏私,无论是实际存在的还是外观上显示出来的,都加以防止,才能使裁判者利用偏私进行枉法裁判的情况减少到最低限度。四、【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五、【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六、【正义根植于信赖】;七、【即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八、【一事不再理】;九、【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十、【无救济则无权利】;十一、【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十二、【疑义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十三、【任何人不得不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收益】;十四、【谁主张,谁举证】;十五、【不能证明的事实等于不存在的】;十六、【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十七、【行使其权力的人,得视为不损害任何人】;十八、【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不被视为可靠的证人】;十九、【谁来监督监督者】;二十、【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二一、【公平游戏】;二二、【刑事诉讼法师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

精彩短评 (总计65条)

  •     书中有许多法律经典谚语,借先贤智慧论今之刑诉原则,具有极高的连贯性和现实意义。其语言易懂,没有太强的学术性,但已经把刑诉精神分析得很透彻。 对于刑事诉讼原则的学习,入门可以参考此书。
  •     写给我这种法学门外汉看的学术书,有重塑三观的奇效。
  •     推荐这本书给各位已经在或者将要在司法系统内奋斗的朋友。国家司法系统的改革未来就靠你们咯[奋斗][奋斗]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     包装很棒,陈瑞华教授的书强烈推荐,有点类似于张明楷的《刑法格言的展开》,是以法谚做小标题的。
  •     陈教授的这本书,完全就几个法律常识的谚语,结果我国的国情做一个解释,“不能做自己的法官”、“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这些道理都很浅显,陈教授装模作样,搞得很神秘,一会儿拉丁文、一会某某境外法律大家之言,这样老师教出来的学生,搞得我们司法工作很神秘一样,老百姓怕打官司、不敢打官司。
  •     关于程序正义的一本书,用23条法律格言串起来的随笔。算是入门书,有可读性,能有一定程度启蒙作用。不同章节之间有些重复,而且思辨性还不够强,案例也不太丰富。北大法学院真是人才辈出呀。
  •     很好!
  •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看得见的正义》不仅用浅显易懂又不失精辟的文字让我们普通人了解了我国的刑诉制度及其弊端,也对居庙堂者改革现行的刑诉制度提供很多有益视角和指导。
  •     书本身不错,封面设计让人想读。内容更多偏重于法律的执行程序,的确为什么法律可以省略一些程序而“办事”又那么繁琐,完全相反了啊。另外,“大公无私”并非值得宣扬的事,让法官与案件脱离关系才能避嫌,还不至于陷入公正和道德的两难局面。当然这只是理想,现实也许呵呵哒。
  •     不能如初见啊。不过倒是对北京大学出版社感了兴趣。
  •     还没有看,但书的印刷都很不错,纸张也很好
  •     读的第一本法律书,通俗易懂,可读性强,获益颇多!
  •     收到书了,不是很厚的一本小书,卖27也不太实惠,这个量个人认为卖18是最合适的。说说内容方面,里面排版和之前张明楷那本绿皮的《刑法格言的展开》同出一辙,因为两本书都是北大法律格言系列嘛,个人很喜欢这类书,因为平时在法律课堂上全讲的是理论和案例,很少有法律文化方面的涉及,今后如果北大出版社再有这类好书我一定会买。附一首本书扉页的附带的诗:如果你是一个领导者,请耐心听取申诉者所想;如果他要吐露心中委屈,请不要加以阻挡。可怜的人期待胜诉,更渴望向你倾诉衷肠。申诉一旦受阻,人们便会追问:“为何他会冷若冰霜?”不是所有申诉都会成功,但好的听审能抚平心里的哀伤。
  •     对于法本高年级略浅,不过也对程序法的理解更进了一步~最有启发的是《公平游戏》一篇~
  •     对于法学专业的还是偏入门了,但是不失为一本关于程序正义普法的好书。 有时候一个好的方法论还需要依托于充沛的法律信念之上,现在社会太缺后者的普及了。
  •     大一进门就该看的书
  •     印刷很精美 ,纸张质量很OK,第一次在网上买实体书,感觉挺不错的。
  •     2012年的书,因为时局和法政环境的变化,现在看有些内容已经不适宜了。但是放在当时却是有力而深刻的。现在的法律环境也还未完全实现作者的期待,只是已经一步一步的有所转变,借用一句话“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
  •     经典的读本,真理的探索。
  •     法学生应该读读,对于里面的见解自愧不如
  •     非常浅显易懂。比较适合向大众普及程序正义的理念,而不是法学专业的学生的首选。通过一条条法谚展开对程序正义的详解。 其实这本书跟张明楷的《刑法格言的展开》非常非常相似。。。。。。
  •     简单易读,涉及大量的刑诉法知识。一直很喜欢陈瑞华老师,功底扎实。读完后对于法治有了更深刻的季节。
  •     只能算及格吧。作者写的太啰嗦了,太“看得见的正义”了。照他的说法,任何搞过大新闻的案子都不可能有程序正义。。。
  •     书名起得很漂亮,和张老师那本比起来还是逊色不少
  •     堆砌一些西方的格言和引用就能出书了……我也是醉了
  •     坚守程序正义,这是每个法律人必有的素养吧
  •     第124本。分析程序的意义。
  •     法律人入门刊物。
  •     将著名的法谚与我国司法现状相结合,通俗易懂,跟《西窗法雨》类似,理论性不是很强,非常好的法学入门书籍。
  •     很好的对中国法庭运作程序的扫盲读物 理论清晰
  •     not bad
  •     2017/03)看了一个多月,终于看完了。法盲的刑诉入门 。
  •     刑法学有张明楷,刑诉法有陈瑞华。他们的著作都是经典,百看不厌。据说这是一套以法律格言展开的丛书,希望能看到民法学者此类的著作。
  •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有点啰嗦
  •     包装不错,书保存的很好,谢谢店家
  •     对中国程序法现状作了简单的描述,适合玩味一番。很严肃(⊙o⊙)哦!
  •     现在再读,略显脱离现实。。。。
  •     说实话,工作以后读书的量真心少了不少,断断续续读完陈老师的书,获益匪浅,五星推荐!
  •     前年看的?
  •     不属于真正的专业课的书,用来扩展兴趣和知识的,可以作为思考的借鉴~
  •     中国的程序正义差,里面有具体的举例。书中所讲的那些格言与原则在美国律师剧里面常常看见,人家已经做得如书中理论所说的那样了,实现了。但是那些程序正义格言的允诺也并非正义的终点,美国人常常也被这些“程序正义”弄的苦恼,犯人眼看着逃之夭夭啊
  •     和刑法格言的展开一样,都是以格言为线索的一篇篇独立展开的文章。文章中有关格言都被用绿色黑体加粗了。内容还没有细看,粗略翻看了下挺喜欢这种写法的
  •     法治社会任重而道远。
  •     句句格言都在强调正义只有看得见才有用。
  •     还可以。。。适合入门
  •     还不错吧,导师让看的,文笔一般,内容浅显,初学者可以读这个来提高对刑事诉讼法的兴趣。
  •     读过两遍,有所启发,倒是记下了很多罗马法律格言。
  •     对刑诉法热点、重点、难点问题的剖析,深入浅出,阐述精准,读之酣畅。
  •     p137:无罪判决的宣告,会使法院与侦查籍贯、公诉机关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观念的冲突、利益的矛盾以及责任的划定,会使法院成为众矢之的,也是一切矛盾的焦点。 本书更多的从程序正义、权力的制衡,对弱者的保护关怀来谈论什么是公正。
  •     还行吧!都是些小文章。
  •     还行吧,标记一下
  •     对法学门外汉来说,是难得的科普。最难的是,这本成书于2000年左右的书,竟然没被烧掉。
  •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     好书,可读性很强,而且引发的思考可以使锈着的脑壳转动。
  •     陈教授的作品着实让人受益匪浅,值得一读。
  •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耿直的作者,“为职称而学问”的环境。祖国的司法大业在等待着我
  •     看这本书感觉就是长了些见识,对作者的很多观点不敢苟同!
  •     确实是读起来像是报纸的豆腐块文章。格言是浓缩的精华,但总觉得是科普性的。最有用的是:相关人等的回避,不仅是对原告和被告的保护,也是对法官以及公正性的保护;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是因为他不仅是程序上的非正义,而且很容易对被告人等造成二次伤害。
  •     我是很喜欢这本书的名字,是法律学生可以看看的书
  •     内容精彩,推荐阅读。
  •     我已经 混淆了 里面提及的一些法律原则了。
  •     对法律程序理论的探讨深入浅出,对法律经典格言的阐释到位准确,值得一读。
  •     作为门外汉第一次接触法律相关知识,了解到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了解到为了实现程序公平社会还需做很多努力,很不错的科普读物。
  •     以前听《夜的第七章》总会想:正义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但在看完这一本书以后才明白:迟到的即为非正义。
  •     textbook.我不太确定非法学专业或者非法律专业的读者能否理解书中的思维方式/思维逻辑。陈老师的文字中透着一种理想主义者的浪漫与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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