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法院二十年调研成果精选

出版社:郭俭 法律出版社 (2013-05出版)
ISBN:9787511848031

书籍目录

1993~1997年 论刑事法律变革与司法观念更新 从司法解释对刑法典局限性之克服看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 市场经济与私法文化 试论对抗制审判中的法官角色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之处理 人身伤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探析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法律保护 事实行为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初探 因欺诈而签订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1998~2002年 牢牢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现“六个统一”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官独立审判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与繁简分流制度改革研究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与损益相抵 试论票据诉讼主体 改制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现状及其法律对策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质证的特免权规则的确立 我国个人住房期房抵押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建立我国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复审制度 简论“推定”的若干基本问题 商标法对平行进口的限制 2003年 “保底条款”对证券委托投资管理合同的影响 论WTO与我国《行政诉讼法》之冲突与协调 证券短线交易收益归人权的主要法律问题 劳动者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审查的若干问题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制约论——从公司法的视角出发 关联交易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004年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滥列之原因探析及对策 执行和解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 司法效率与法官员额制度之比较重塑 2005年 对法院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思考 关于校园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思考 知识产权犯罪停止形态研究 2006年 传媒和司法:互动中的碰撞与和谐——兼论人民法院舆论协调机制的完善 合意与规则的契合——以诉前调解为研究对象 简易程序中的程序选择和审判控制 2007年 民事公益诉讼机制的理论分析与实务探讨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及适用中的问题 刑事裁判中财产内容执行难原因分析及对策 习俗与民事司法调判的冲突及契合——子孙碗的隐喻 2008年 司法的权力边界 从“权力导向”到“规则导向”——论涉诉信访治理模式的转型 论司法实践中占有保护诉讼的适用 2009年 论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重构与互动——以政策实施型司法为视角 法官刑罚裁量权的抑与扬——兼论我院量刑规范化试点的思路 庭审调查制度的多样设计——以被告人认罪答辩程序为枢纽 审判流程管理的实践检视与进路选择——以基层人民法院为视角 诉讼欺诈侵财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基于实质分析和体系解释立场 效力层面“诉调对接”之路径探索——论人民调解的司法核准制度 2010年 城市生活与司法保障:美好生活司法相随和谐城市司法相伴 我院廉政文化建设若干问题的研究 作品独创性概念的比较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法律探析 论世博应急管理的司法应对模式 行民交叉型工伤案件审理模式的构建 2011年 航空货运代理纠纷中的疑难问题及审理对策 涉迪士尼工程司法专项保障机制研究 检视信息存储空间“避风港”规则的司法适用——兼论版权司法保护功利主义的式微 上海法院审判效率指标的研读——以《上海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调整方案》为视角 法律适用不统一现象的合理界定与司法应对 督促程序中国式困境的检视与破解 需求·回应·公正——高院审判业务文件的实证研究 2012年 关于法院文化建设体系、结构与功能的思考——以法院文化“六大板块”体系化建设助推法院科学发展 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司法保障研究 关于构建反规避执行机制的若干问题的研究 法院延长审限相关问题研究 被告人虚报身份问题研究——“名实相符”之实践困境及其破解 从失衡走向均衡: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实证研究——以S省500件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为样本 民事撤诉程序的异化与复归——以保障审判权的合轨运行为视角 回应与对接:法律适用统一视野下的指导性案例适用及运行研究 “微创新”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运用

编辑推荐

《浦东法院二十年调研成果精选》遴选汇编的调研成果,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展现了我院法官和工作人员在理论学习和司法实践中的思想火花。一是层次较高。在选取的文章中,不少是曾经刊登于全国法学权威刊物,或者在全国重要征文活动中获奖的文章,还有全国、上海法院系统重大调研课题的优秀成果。二是贴近实际。从审判工作出发,以学术的视角观察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在总结提高的基础上为司法实务,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参考。三是内容全面。不仅关注法院审判执行实践、综合管理、专项法律问题研究等微观方面,也涉及国家法治建设、司法体制改革等宏观方面。《浦东法院二十年调研成果精选》由郭俭主编。

内容概要

郭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但原告若不将商业秘密的秘密内容详细提交法庭的话,法官无法对原告是否拥有商业秘密产生内心的确信,原告将承担败诉的责任,其实体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这对原告仍是不公平的。有人认为,原告可以在起诉之初,根据对被告的了解和判断先举出一个比较谨慎的范围,既不超过被告掌握的程度,又不至于笼统。在这样的范围内,原告对其新颖性给予初步的说明并举出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并使用的证据。在诉讼展开中,根据被告的反驳证据,原告逐步深入举证。但在审判实践中,原告对“比较谨慎”的范围也是难以确定的,支离破碎的证据仍然无法支特一个完整的权利。设立特免权规则后,原告可以无虐地将全部的商业秘密提交法庭,法庭并不立即出示于被告质证,而是责令被告提交相关的证据,经法庭初步审查、比较之后,若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完全相同,原告无须享有特免权;若部分相同,法庭经权衡可以裁决原告享有特免权,不再将双方的证据材料交对方质证。 (二)程序效益价值是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之一 程序效益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预期利益的实现或预期不利益的避免。从微观上看,诉讼过程中各主体所作出的成本耗费同从诉讼裁判结果中所获得的利益之间的比值,就是程序效益价值的体现。当事人以较少的诉讼成本投入获得既定水平的诉讼利益,或以既定的诉讼成本获得较大的诉讼利益,都意味着程序效益的提高。程序效益价值的高低,制约甚至决定着现实主体的以及未来主体行为选择。若程序的进行将对于系争标的以外的财产权甚至自由权造成侵害,终将导致有意避免遭受该种侵害的人,不得不放弃使用法院的权利和机会。为防止发生此类有悖基本权利保障的事情,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较严密的程序,使当事人有机会受到较严密而谨慎的审判,避免遭受程序上的不利益。由此,法院应当在发现真实的程序保障与促进当事人追求诉讼之经济的程序保障之间取得平衡。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如果不能合理保证维护商业秘密的秘密性,那么商业秘密的诉讼会令人望而却步。如果诉讼中的原告的商业秘密进一步泄露的可能性很大,原告就必然毒两种做法中进行选择:要么不起诉,听任侵权人的有限使用;要么起诉,使商业秘密在更广范围内传播。因此程序效益价值要求在程序安排和程序设计时,应当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合理地选择程序规则,分配程序权利和义务。该价值要求程序安排能使诉讼中阻碍和浪费最小化,效益和支持最大化。制度的设立不能以牺牲当事人更大的利益来换取其正当利益的保护,而应当使当事人以最少的耗费来寻求最恰当的保护。特免权规则的设立,就是为了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消除不必要的成本,获取较大的预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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