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补贴规则的条约解释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8
ISBN:9787511811783
作者:黄东黎
页数:330页

作者简介

《世界贸易组织补贴规则的条约解释》内容简介:所有的成文法,其适用都离不开法律解释。国际条约适用的法律解释被称为条约解释。世界贸易组织之前,国际法适用的条约解释在实践中大致采用两种方式:学理解释和官方解释。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条约解释出现了另一种全新的解释方法——“先例”解释法,实践中,世界贸易组织条约既遵循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又遵循“先例”对条约的涵义“剖析明白”专家组、上诉机构已经裁定的案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条约解释需要遵循的“先例”、随着这个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发布案件的增多,“先例”在条约解释上起到的作用,将越来越超过条约解释的理论和原则、。这一特征,使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的条约适用,成为国际条约适用的一个新生事物,也迫使世界贸易组织条约的研究和应用者,必须考虑采用这种全新的条约解释方法——“先例”解释法。《世界贸易组织补贴规则的条约解释》阐释“先例”解释法对世界贸易组织补贴规则的条约解释。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补贴的定义第一节 政府或公共机构行为一、政府行为的界定韩国—影响商用船舶贸易措施案二、“公共机构”的认定韩国—影响商用船舶贸易措施案第二节 财政资助一、直接转移二、放弃收入美国—“外国销售公司”税收待遇案美国—“外国销售公司”税收待遇裁决执行案三、政府供应或购买美国—对进口加拿大特定软木材的初裁案四、政府委托美国—视出口限制为补贴措施案第三节 利益一、市场利益欧共体—对韩国动态随机存储记忆芯片的反补贴措施—银团贷款欧共体—对韩国动态随机存储记忆芯片的反补贴措施—韩国出口保险公司的担保加拿大—影响民用飞机出口措施案一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计划韩国—影响商用船舶贸易措施案美国—对加拿大特定软木材征收反补贴税的终裁案加拿大—影响民用飞机出口措施案二、利益的转移(一)企业所有权转变中的补贴利益转移美国—英国热轧铅铋钢板征收反补贴税案美国—对欧共体的某些产品采取的反补贴措施案美国—对欧共体的某些产品采取的反补贴措施案一从法国进口防腐碳素钢板产品(二)上下游产品中的补贴利益转移美国—对进口加拿大特定软木材的初裁案第四节 专向性一、法律专向性和事实专向性二、专向性的类型(一)企业专向性欧共体—对韩国动态随机存储记忆芯片的反补贴措施案(二)产业专向性美国—陆地棉补贴案(三)地区专向性(四)禁止性补贴第五节 补贴的认定示例韩国—影响商用船舶贸易措施案一公司债务重组欧共体—对韩国动态随机存储记忆芯片的反补贴措施—债转股安排欧共体—对韩国动态随机存储记忆芯片的反补贴措施—银行债券回购欧共体—对韩国动态随机存储记忆芯片的反补贴措施—可转换债券第二章 禁止性补贴第一节 出口补贴一、禁止性出口补贴的一般性认定加拿大—支线飞机出口信贷及贷款担保措施案加拿大—支线飞机出口信贷和贷款担保措施案一魁北克投资项目加拿大—支线飞机出口信贷和贷款担保措施案一魁北克投资项目涉及的具体交易韩国—影响商用船舶贸易措施案一韩国进出口银行相关法律制度韩国—影响商用船舶贸易措施案一预付款返还保证项目二、法律上视出口实绩为条件加拿大—影响民用飞机出口措施案一加拿大账户计划加拿大—影响民用飞机出口措施裁决执行案一加拿大账户计划加拿大—某些影响汽车工业的措施案一产销比例要求加拿大—支线飞机出口信贷和贷款担保措施案一加拿大帐户提供的资助韩国—影响商用船舶贸易措施案一单独的预付款返还保证业务三、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条件加拿大—影响民用飞机出口措施案一加拿大技术伙伴计划加拿大—影响民用飞机出口措施裁决执行案澳大利亚—向汽车皮革生产与出口商提供补贴案一贷款合同澳大利亚—向汽车皮革生产与出口商提联补贴裁决执行案四、出口补贴的可能例外巴西—飞机出口融资项目巴西—飞机出口融资裁决执行案巴西—飞机出口融资项目申请报复仲裁案巴西—飞机出口融资第二次裁决执行案美国—“外国销售公司”税收待遇案美国—“外国销售公司”税忧待遇裁决执行案第二节 进口替代补贴加拿大—某些影响汽车工业的措施案一加拿大增值比例要求美国—陆地棉补贴案一用户销售支付第三节 禁止性补贴的反措施加拿大—支线飞机出口信贷和贷款担保措施案一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和《scM协定》的仲裁第三章 可诉补贴第一节 市场替代印尼—影响汽车产业措施案一国产车计划第二节 价格抑制美国—陆地棉补贴案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第一节 反补贴调查的发起和进行美国—《2000年持续倾销及补贴抵消法》案美国—对进口加拿大特定软木材的初裁案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证据墨西哥—牛肉和大米反倾销案第三节 损害的确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进口加拿大软木的调查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进口加拿大软木的调查裁决执行案欧共体—对韩国动态随机存储记忆芯片的反补贴措施案—韩国出口保险公司的担保第四节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巴西—影响椰果干的措施案欧共体—影响商用船舶贸易措施案美国—《2000年持续倾销及补贴抵消法》案墨西哥—牛肉和大米反倾销案美国—对进口加拿大特定软木材的初裁案第五节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美国—德国不锈碳铋钢板反补贴落日复审案美国—对欧共体的某些产品采取的反补贴措施裁决执行案一从法国进口防腐碳素钢板产品墨西哥—牛肉和大米反倾销案第六节 执行裁决措施的监督与报复美国—《2000年抵销持续倾销和补贴法》案一DSU第21.3(c)条仲裁报告美国—《2000年抵消持续倾销和补贴法》案一DSU第22.6条报复措施第五章 农业补贴第一节 《农业协定》与《SCM协定》的关系美国—“外国销售公司”税收待遇裁决执行案美国—陆地棉补贴案一出口信贷担保第二节 出口补贴承诺一、实物支付加拿大—影响牛奶进口和奶制品出口措施案一特类奶安排美国—陆地棉补贴案一用户销售支付二、对出口农产品付款加拿大—影响牛奶进口和奶制品出口措施第一次裁决执行案欧盟一食糖出口补贴案三、减少出口营销成本美国—“外国销售公司”税收待遇案四、出口补贴削减承诺欧盟一食糖出口补贴案五、出口补贴的规避加拿大—影响牛奶进口和奶制品出口第二次裁决执行措施案第三节 国内支持承诺韩国—影响新鲜和冷冻牛肉进口措施案一国内支持总量后记

前言

  所有的成文法,任何一个国家的成文法,其适用都离不开法律解释对于国际条约的适用,其法律解释被称为条约解释。世界贸易组织之前,国际法适用的条约解释在实践中大致采用两种方式:学理解释和官方解释的方法。两种方法归根结底,都是根据解释条约的理论和原则,对所适用条约在具体适用情况下的特定涵义“剖析明白”。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条约解释出现了另一种全新的解释方法——“先例”解释法。  有别于其他所有的国际组织,实践中,世界贸易组织条约的适用,其条约解释,既遵循上述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又遵循“先例”对条约的涵义进行剖白。具体而言,世界贸易组织的条约,其适用的条约解释,即遵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定,同时,专家组、上诉机构已经裁定的案件,在实践中成为条约解释需要遵循的“先例”。随着这个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发布的案件的增多,“先例”在条约解释上所起到的作用,将越来越超过条约解释的理论和原则。

内容概要

  黄东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美国法学博士。在美期间,曾担任美国纽约州法院法官助理,就职华尔街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及纽约市捷运局法律部。回国以来,先后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讲授国际贸易法、WTO法、法经济学、美国财产法以及美国房地产融资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特邀法律专家参与了中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反规避措施的立法研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改等立法活动。著有《国际贸易法:经济理论、法律、案例》(法律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学》(法律出版社);主编(合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条文精释及相关国际规则》(法律出版社):先后在中、外法学刊物及国内专业报刊发表国际贸易法、WTO研究以及法经济学学术论文40余篇。

章节摘录

  调查过程中,商务部分别采用了“伽马方法”和“同一个主体法”(1](下称“同人法”)来评估所有权转化过程中私有化企业(即所有权转化之后的企业)是否从原国有企业(即私有化之前的企业)接受的补贴中获得利益,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获得利益。  “伽马方法”和“同人法”具体规定如下。“伽马方法”建立在一个“不可反驳的假设”之上。即财政资助所授予的利益经过一段时间后仍然存在于接受者。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生产资料的平均使用年限将这些“一次性”补贴进行分配,计算出每年的补贴量。这样,美国商务部在随后每年的行政复审确定反补贴税额时,就无需调查补贴利益是否存在或补贴利益在多大程度上存在,而只需按最初分配到复审年度的补贴额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在调查过程中企业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商务部就将该“不可反驳的假设”利益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原接受补贴的企业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分配,以便确定一个适当的比率,进而计算反补贴税率。“同人法”是美国商务部在行政复审调查中使用以代替“伽马方法”的方法。它包括两个评估步骤:其一,判断国有企业和私有化企业是否是同一个法人;其二,判断在所有权转化过程中私有化企业是否存在新的补贴。具体步骤如下:首先,在判定国有企业和私有化企业是否同一法人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1)正常商业经营的连续性,(2)生产设备的连续性,(3)资产和负债的连续性,以及(4)人事的保留。其次,如果经第一步骤的评估,商务部得出私有化企业与原接受补贴的国有企业是不同的新法人,则商务部进行第二步骤的评估。即在所有权转化过程中是否存在补贴利益的转移。该问题的判断标准是所有权转化是否一个独立的、反映市场价值的交易。最后决定是否对其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如果经第一步骤评估,商务部认定私有化企业不是一个新法人,则商务部不必进行第二步骤的评估,可以直接认定该私有化企业从国有企业接受的原补贴中获得利益,从而确定补贴的存在,因此可以对该私有化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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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王传丽的书有较高的相似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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