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修改程序问题研究

出版社:李莉 中国书籍出版社 (2011-08出版)
出版日期:2011-8
ISBN:9787506825573
页数:198页

作者简介

我国宪法修改程序问题研究,ISBN:9787506825573,作者:李莉 著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一、修宪程序是修宪行为与修宪内容正当性的重要保证二、制度规范与实践运作上存在的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修宪程序功能的充分发挥三、关于我国修宪程序的学术关注和研究不足,对实践提供的指导有限第二节 本书的研究背景一、理论背景二、制度背景三、实践背景四、文献背景第三节 本书的研究目的和思路框架一、研究目的二、研究的思路和框架第二章 修宪准备:修宪建议的形成——从党领导进行修宪准备活动的角度分析第一节 修宪准备阶段概述一、修宪准备阶段的内涵与特点二、修宪准备阶段的功能与价值定位三、修宪准备阶段的基本环节四、修宪准备阶段的程序设置第二节 党领导进行修宪准备活动的模式形成及其合理性分析一、党领导进行修宪准备活动的模式形成二、党领导进行修宪准备活动的现实合理性第三节 党领导修宪准备阶段模式尚待改进的问题一、“政策性”的预测和规划二、修宪意见征求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三、各种修宪意见之间交涉不足四、对修宪意见的处理缺乏及时公开的反馈与说明五、修宪准备阶段公开性不足六、修宪建议(或草案)的快速通过第三章 修宪提案:修宪议案的提出——从两大法定主体行使修宪提案权的角度分析第一节 修宪提案的基本原理与程序设置一、从几个概念的辨析中看“修宪提案”的内涵二、修宪提案与“建议”和“草案”的区别兰、修宪提案权属和主体的设置四、修宪议案的提出与列入议程第二节 我国历次修宪议案的提出与提案主体的变化一、我国历次修宪议案的提出情况二、我国修宪提案权属和提案主体的设置和变化第三节 我国两大法定主体行使修宪提案权的困境一、全国人大代表修宪提案权的虚置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宪议案提起与列入议程过程中的问题第四章 修宪审议和表决:修宪议案的议决——从全国人大行使修宪审议权和表决权的角度分析第一节 修宪审议表决的规则与程序设置一、修宪审议和表决的意义二、修宪审议表决主体的设置和特点三、修宪审议过程的规则与程序设置……第五章 修宪公布:宪法(或修宪决议或宪法修正案)的公布——从公布主体与公布文本内容的角度分析第六章 我国修宪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与启示第七章 完善我国修宪程序的主要设想结束语参考文献附录1 笔者收集的105个成文宪法的国家名单附录2 105个国家的宪法关于修宪提案主体的规定附录3 105个国家的宪法关于修宪审议主体的规定附录4 105个国家的宪法关于修宪表决主体的规定附录5 我国历次修宪准备阶段的历史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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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修改程序问题研究》是当代中国学术文库之一。

内容概要

李莉,1980年7月生.福建省漳州市人,籍贯广东饶平,1999年考入围立华侨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3年考入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考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漳州师范学院政法系讲师,主要从事宪法学、行政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近几年来,在《政治与法律》、《福建论医》、《社会科学家》、《上海交通大学学报》、《两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勘校华东政法学院珍藏民国法律名著《宪法论》;在《上海法治报》、《闽南日报》上发表评论数篇;《关于依法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的若干思考》被评为广州市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研讨会优秀论文;人选2010年度漳州师范学院院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二、制度规范与实践运作上存在的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修宪程序功能的充分发挥(一)关于我国修宪程序的制度规范尚不健全在关于我国修宪程序的规范层面上,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除此之外,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这就将修宪程序中两个最主要的部分——有关提案和表决的内容在宪法中固定了下来。除了现行宪法本身关于修宪程序的规定之外,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以及198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也对全国人大的组织召开、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等程序做了规定,这些都是修宪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规范。然而,以上规定还存在不完善而亟待研究解决的地方,例如,宪法上关于修宪程序的内容规定分散,缺乏连续性,而且规定的修宪环节不完整,只规定了修宪的提案权和表决权,对于审议和公布环节等没有规定,又如,宪法和相关法律缺乏对由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提起的修宪议案如何列入议程的规定等等。除了规范层面上的问题,在制度构建中,我国修宪程序在主体的设置与权限的赋予上,以及在与修宪相关的配套制度如人大制度方面也存在问题,例如,全国人大代表作为修宪提案主体的虚置以及行使修宪提案权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修宪提案主体与其在事实上享有决定议案列入议程权力二者之间存在冲突的问题,全国人大主席团审议修宪议案的权力过大,以及其作为修宪公布主体缺乏法定依据的问题等等,除此之外,人大的审议表决方式、会议与会期安排等也给修宪造成了一定困扰。以上这一系列存在于制度规范层面上的问题,使得我国的修宪行为和修宪过程中的很多重要环节在实践操作中缺乏依据,带有随意性,修宪各个阶段中的权力主体未能很好地(有的甚至根本无法)行使该阶段中的修宪权力,从而使修宪各个阶段原本应当发挥的功能都无法很好地(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得到发挥,在有些情况之下,几个阶段的功能甚至发生了不正常的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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