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鹘文买卖契约译注

出版社:中华书局
出版日期:2006-11-1
ISBN:9787101051414
作者:刘戈
页数:305页

作者简介

《回鹘问买卖契约译注》内容简介:回鹘文买卖契约的内涵十分丰富,其内容主要分两大类:土地买卖契约和人口买卖契约。两类契约的买卖对象虽不相同,但行文用语的格式套语雷同。比如,其内容的基本结构是:日期;买卖事宜叙述[买卖原因,买卖对象(土地买卖契约要叙述所卖土地的四至,人口买卖契约要叙述所卖人口的性别、年龄、身份)];买卖对象的价格及卖当事人双方的收付款情况;对买方权力的确认语;卖方对违约行为的承诺;卖方、证人们的署名与盖章、画押;书写人的署名。 
作者对我国西部地区出土的大量古代回鹘文买卖契约进行了释读、注解,对研究中国西部地区民族历史文化与文化交流有重要的资料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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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页173-186。很多材料来自张传玺先生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不过可能作者没有仔细查对,文章中下结论有些匆忙,例如说5世纪以前的契约中“四比”及其相关的句子结构不多见,查对过《会编》后能够发现,这种句子结构在汉代契约中是很常见的,不仅是作者所举的31、33号文书,如32号(176年)是“南至……西尽……东与……北与”,36号(184年)是“南尽……东自……西比”,37号(188年)“田东、西、南比旧,北比樊汉昌”等等。这是该文第一个小问题。第二个问题是,作者没有区分田地契约中“四至”的实际和象征意义,或者说把一些“伪买地券”当作买地券。不加说明地引用了南朝宋的一份地券(《会编》89号,470年)“东至龙,南至朱雀,西至白虎,北至玄武,上至黄天,下至黄泉,四域之物,悉属死人”,这是个给故去之人购买冢地的文书,用其中“四至”与前述农田买卖并列作为证据似乎不恰当。从三国到南朝,契券中的“四至”就不是那么明显了,经常忽略,也很少对田地面积详细记录(如《会编》77、79号三国吴买地铅券),或者象征意味地记作“东极甲乙,南极丙丁,西极庚辛,北极壬癸,中极戊己”(85号,338年,也是为亡故者买地)。也就是说,如果划分阶段的话,3世纪之前应是一个阶段,田契中有具体的四至,对田地面积的记录等等(最详细的当属29号,81年,连田地四边长度都丈量好了)。三国两晋南朝,不仅地契材料少(也可能是考古发现较少,但这种可能性不大),而且四至模糊,田亩面积不精确,这可能与该时期战火连绵、豪强贵族大规模占田有关。北朝由于国家掌握大量土地可供分配,尤其在均田制后,田契(包括买卖的契约、地方部门籍账)中四至、面积等又开始被详细登记,精确度超过汉代。另外,本书文风似乎还比较稚嫩……不过我不懂回鹘文,所以对本书前半部分不好评论,暂打三星。

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看扬之水在东早上提到最近在看的书。基本读了,水平一般。粟特人有时候写成栗特人。日文俄文索引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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