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6
ISBN:9787300107660
作者:林东茂
页数:435页
作者简介
《刑法综览(修订5版)》包括总则与分则。总则部分,重点论述刑法导论、刑罚论、犯罪论体系、规范上的犯罪分类、构成要件、违法性、罪责、不作为犯、过失犯罪、未遂犯、犯罪的参与、错误、竞合等专题。分则部分,侧重对侵害个人法益罪的研究,内容包括导论、侵害生命的犯罪、侵害身体的犯罪、侵害自由的犯罪、妨害性自主罪、侵害人格的犯罪、妨害秘密罪、盗窃罪、抢夺强盗与海盗、诈欺罪、背信与侵占、恐吓取财与掳人勒赎、重利罪、赃物罪、毁损罪、公共危险罪、伪造罪、妨害风化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妨害司法罪等。《刑法综览(修订5版)》作者运用明晰、透彻的语言,精要说明刑法的基本概念,对于深奧晦涩的刑法理论进行简洁清畅的解读,每一思索,无不注重对于生活和社会的体察和关切。
书籍目录
林东茂,台湾警察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律学院法学博士。历任台湾警察大学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台湾成功大学教授,台湾地区刑事法学会会长等职。现为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以及司法官、律师资格考试阅卷委员。从教以来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余篇,出版学术专著四部,其中《刑法综览》六次再版,是台湾最权威的刑法学教科书之一,在台湾实务界和学术界都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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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综览(修订5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前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推出的“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连续引入我国台湾地区法学领域的拔尖之作,在祖国大陆法学界产生了积极的学术影响。整套丛书开始出版的主要是民商法、行政法和诉讼法方面的著作,现在又要陆续推出刑法系列,这是令人欣慰的。台湾地区的刑法学和大陆的刑法学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台湾的老一辈刑法学家韩忠谟教授等,都是在祖国大陆完成学业以后去台湾的,可以说是在台湾承续了自清末以降从大陆法学引入的刑法学传统。在大陆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恢复刑法学的学术研究的时候,又恰恰是台湾的刑法学著作起到了一定的启蒙作用。例如韩忠谟教授的《刑法原理》一书就以影印的方式在大陆出版,为我们当时了解刑法理论研究的世界现状打开了一扇学术的门窗。此后,随着大陆刑法学理论迅速发展,尤其是大陆法学和英美法学的刑法学教科书和专著大量地翻译出版。
内容概要
林东茂,台湾警察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律学院法学博士。历任台湾警察大学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台湾成功大学教授,台湾地区刑事法学会会长等职。现为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以及司法官、律师资格考试阅卷委员。从教以来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余篇,出版学术专著四部,其中《刑法综览》六次再版,是台湾最权威的刑法学教科书之一,在台湾实务界和学术界都具有重要影响。
章节摘录
一、规范目的不相干酒醉驾车的人,也享有先行权。如果他人违反先行权,而与之碰撞,这事故不可归咎酒醉开车者。禁止酒醉开车,是为了防止交通上的公共危险,而不是防止公共危险以外的状况。不遵守交通规则(如闯红灯)而与酒醉开车者碰撞,不在禁止酒醉开车的规范保护内。刑法不能强求这类驾驶人,要他们承担突如其来的祸事。下面这案例,应做相同理解:“天色昏暗,甲乙开车前后而行,均未点灯。对向而来的机车骑士未及看清,撞上甲车,骑士受伤。”视线不明,不管是下雨、浓雾、天黑或进隧道,开车不点灯,都制造交通参与者的危险,因为用路人无法清楚辨识,不能尽早采取应变措施,因此可能酿成车祸。甲乙开车不点灯,不但制造法律所要谴责的危险,而且因之造成车祸。对于这起事故,甲固然应被归咎,至于跟随在后,同样没有点灯的乙,是否亦应被归咎?答曰:不要。因为要求点灯的规范目的,是要让别人看清自己,防止别人与自己互撞,绝不是要点灯的人去照亮别人,保护别人不要受到伤害。二、参与他人故意的危险行为在刑法的领域里,基本上不对别人所引发的结果负责.典型的例子是,参与他人故意的危险行为。参与他人(主要指被害人)的危险行为,大致有两类:其一,参与他人的自我危险行为,此他人可以自由决定危险行为,例如:卖毒品给人,吸毒者死亡。其二,得他人同意,对他人实施危险行为,例如:毒贩为吸毒者打针,死亡。这类参与,行为人对他人的生命危险,居于主控地位,被害人只是放任行为人实施危险行为。
图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