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出版社:刘亚天、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3-04出版)
ISBN:9787040191363

书籍目录

第一编经济法基础理论 导论经济法:在争议中前行 思考题 第一章市场经济与经济法 第一节市场失灵与国家干预 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 思考题 第二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和地位 第一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经济法的体系 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 思考题 第三章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 思考题 第四章经济法的属性与基本原则 第一节经济法的属性 第二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思考题 第二编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导论市场规制法基本理论 思考题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节竞争监督检查法律制度 第四节法律责任 思考题 第六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一节垄断与反垄断 第二节反垄断法概述 第三节垄断行为 第四节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五节法律责任 思考题 第七章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第一节招投标与招标投标法概述 第二节招标 第三节投标 第四节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节法律责任 思考题 第八章拍卖法律制度 第一节拍卖及拍卖法概述 第二节拍卖当事人 第三节拍卖程序 第四节法律责任 思考题 第九章广告法律制度 第一节广告与广告法 第二节广告活动及其准则 第三节法律责任 思考题 第十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产品与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 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四节损害赔偿 第五节法律责任 思考题 第十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节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节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思考题 第十二章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证券与证券法 第二节证券发行 第三节证券交易 第四节证券管理机构、经营机构与服务机构 第五节法律责任 思考题 第十三章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审计法律制度 思考题 第三编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导论宏观调控法基本制度 思考题 第十四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央银行概述 第二节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第三节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第四节法律责任 思考题 第十五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节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节法律责任 思考题 第十六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商业银行概述 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商业银行的经营运作 第四节商业银行的接管 第五节商业银行的解散、破产和清算 第六节法律责任 思考题 第十七章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财政法概述 第二节财政法律制度 思考题 第十八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节国家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四节国家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法律责任 思考题 第十九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法概述 第二节流转税制 第三节所得税制 第四节其他主要税种 第五节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思考题 第二十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土地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节土地利用和保护 第四节建设用地 第五节法律责任 思考题 第二十一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 第三节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 第四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节法律责任 思考题 第二十二章价格法律制度 第一节价格与价格法 第二节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 第四节价格监管制度和法律责任 思考题 参考书目

编辑推荐

《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规划教材:经济法概论(第3版)》是一部专著型教材,注重经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注重对学生基本法律素质的培养,注重提高学生经济法理论水平和经济法实务能力。《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规划教材:经济法概论(第3版)》既可以作为高等学校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的教材,也可以作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法律、经济及管理专业的人员必备参考。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十,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上述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1)以行贿谋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上述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上述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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