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断与矜恤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50102
作者:赵娓妮

作者简介

《审断与矜恤:以晚清南部县婚姻类案件为中心》是以清代知县对婚姻类案件的审断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史学著作。作者搜集了自清嘉庆至宣统时期611宗涉及婚姻关系的案件,尤其对有关“悔婚”、“买休卖休”、“奸情”这三种类型,通过分类考察的方法,有针对性地指出律例虽是州县案件裁断的基本依据,但其既非唯一依据亦非效力等级最高的依据,并对这一时期驱使裁断者以从轻处断作为基本取向的内在力量进行深层次的认知与分析。

书籍目录

导言 一、问题的由来 二、相关研究 三、资料情况 第一章“悔婚”之案及其裁断 一、定婚过程中的是非 二、悔婚诉讼之裁断 三、小结 第二章“买休卖休”之案及其裁断 一、因贫“卖休”——“买休卖休”的常见情形 二、“背夫逃走”与“嫁卖” 三、“买休卖休”的进行与讼端的肇起 四、“买休卖休”案件之裁断 五、小结:怜恤贫弱与律例之“松弛” 第三章奸情案件及其裁断 一、民间对奸情的处置方式 二、奸情案件之判断 三、小结 第四章“和息”的运用 一、“父母官”与劝民息讼 二、“和息”的运用 三、小结 第五章裁断中的“确定性”与“灵活性”:裁断依据及影响裁断的主、客观因素分析 一、“天理”之下的裁断“确定性” 二、裁断的灵活性:“个性裁断”与律例的“退让” 三、听讼者的阴骘观 四、城隍致祭与清代的司法 五、信仰的内在制约力 第六章余论 一、听讼断案的“省”与“宽” 二、“愚民贫民不可遽责以圣贤之道”与知县断案的内在逻辑 三、裁断的“自主性”及其衰微 参考文献 致谢

编辑推荐

《审断与矜恤:以晚清南部县婚姻类案件为中心》以清代四川南部县正堂全宗档案为基本材料,以其中涉及婚姻关系的案件为主要研究对象。考察的案件总数为六百一十一件。其中,“悔婚”案为九十七件,“买休卖休”案为二百四十七件(其中包括“拐逃嫁卖”案八十二件),“背夫逃走”而不涉及“嫁卖”者九十一件,“奸情”案件为六十六件,“藉死图索”案件为二十一件,“寡妇再醮”案件为八十九件。 以上是《审断与矜恤:以晚清南部县婚姻类案件为中心》进行研究的最基础材料。从案件的性质看,既包括了如“悔婚”案件、“买休卖休”案件这样的传统上归人“细故”的案件,同时,也包括了如“拐逃”、“奸情”这样的属于“重情”的案件。其中,更包括有因“奸情”而导致的“命案”。因此,这使得《审断与矜恤:以晚清南部县婚姻类案件为中心》可以从由轻至重的不同案件的裁断中,对知县的审断活动进行相对较为全面的考察。《审断与矜恤:以晚清南部县婚姻类案件为中心》所涉及的案件时间范围为,自清嘉庆至宣统时期。其中,以光绪时代的上述案件为主,但这是由该档案自身以光绪时代案卷为多这一客观特点所致,并非刻意“选取”。

内容概要

赵娓妮,1985年中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后任四川省绵阳市人事局公务员。1996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后历任四川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2008年毕业于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获历史学博士。过去十余年间,一直从事中国法律史的教学与研究。尤其是2000年在职攻读中国文化史专业博士学位以来,注重对清代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在搜集、整理了丰富的四川清代南部县诉讼档案的前提下,先后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制史研究》(台北)、《社会科学研究》等杂志上发表了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论文数篇。2005—2006学术年度,任“哈佛—燕京”访问学者。2011年至2012年,任斯坦福大学东亚研究中心访问学者。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五月廿日初讯。对于李鸿基欲娶杨氏一事,县主堂谕道:“惟闻其父兄均不愿意(按:即李鸿基父亲、兄弟均不同意其纳邓杨氏为妾),勉强迎娶,其势必不相容。”因之,“查李鸿基娶亲本出勉强,后患方长,应饬即作罢论”,断令不得说娶。 对于因财礼问题而与李姓争执的邓家,堂断:“此次邓杨氏能守自是好事,如不能守,口择人户,也要自己愿意,不能概由天锡把持”。因不再为邓杨氏议嫁,财礼问题即不存在,堂谕惟强调:若将来改嫁,其夫家也需考虑杨氏自己的意愿。 对于此案所涉及情节之最重者——邓天锡所控李鸿基与邓杨氏二人通奸之事,堂谕:“通奸一层,事属暖昧,且未拿获确据,大可不必彻究。”于此,县主以“暖昧”之事并无“确据”为由,认为不必穷究。 然而,案虽已断,李鸿基对邓杨氏之情却不能断,他随后把愿意“步步相随”于他的邓杨氏“拐藏”。五月廿二日,邓天锡因此禀案,争端又起。 在后来的讯断中,县主批道:“查李鸿基与杨氏通奸已非一日,情投意合,彼此恋奸不舍,丑声四溢。口口断离,终难绝其往来。拘守常经,转近苛刻,与其始乱而终弃之,似不若始乱之而终成之之为愈也”。 该案最后断:准令李鸿基纳娶邓杨氏。堂谕判:“如果仍照前断,亦必滋生事端,从宽施恩,断令李鸿基给身价钱五十串,各具缴领结完案”。县主并于堂讯录供后,朱笔批道(该批词大部分内容已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依稀可辨以下数语):“……将杨氏支藏不面,两人之情意亲切已可概见。若拘泥初断,转觉(?)不近人情。” 同时,县主认为:“李鸿基本有妻室子女,乃因恋其不舍,定欲纳娶邓杨氏为妾,亦非贫人所为之事”,而邓姓因此无故屡遭讼累,因此,“饬其(李鸿基)呈缴身价银五十串文”,以对邓姓作出应有之补偿。 此案前后的经过表明,由于初讯之时李鸿基已经被控其与邓杨氏有通奸情事,并有多人佐证。但究竟两人并未被现场拿获,因此,问官对此事采取:事属“暖昧”、“不必彻究”的态度,对两人的通奸之事,该问官可谓“朦胧”处之。后来,当李鸿基将邓杨氏“拐藏”,二人奸情昭然之际,县主的问案重点仍在于是否令二人婚配,以及若许婚配,则又如何对邓姓作出补偿的问题上,对李、杨二人的“奸拐”逃走之重情,直至案件断决,既未见置评,更未见对二人施以任何刑罚。由本案所涉及的“奸情”而言,此案件的结局确乎可谓相当“朦胧”。惟判李鸿基给付高额的“身价钱”,以令他为自己“本有妻室子女”而“恋奸不舍”的行为付出代价。 发生在宣统二年的另一案中,问案知县对“暖昧之事”,亦认为“不便根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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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2条)

  •     户婚田土等所谓的“细故”案件,虽然常常会引发图赖斗殴等人命案件,但毕竟与命盗重案不同,在“律例是否作为州县案件裁断的基本依据”这个问题上,婚姻案件的代表性有待考量;同时,四川南部县的基本情况,以及嘉庆至宣统年间案件数量的明显差异,这些问题均未有基本的说明,也实在是很遗憾呢,毕竟这也与“四川南部县在多大程度上能代表清代州县”这个问题紧密相关呢。
  •     久闻赵老师大名,可谓是十年磨一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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