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

出版社:译林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7
ISBN:9787544737043
作者:[美国] 琳达·格林豪斯
页数:320页

作者简介

【“牛津通识读本”中的经典之作】
【普利策奖得主、美国最高法院事务30年报道者琳达•格林豪斯著】
【畅销译著《九人》《批评官员的尺度》译者、法政学者何帆法官译】
普利策奖得主、专事美国最高法院事务报道达30年之久的琳达•格林豪斯,在《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中向读者介绍了 该院事实上是如何运作的:在美国,官司是如何打到最高法院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如何判决?首席大法官的地位有何特别?法官助理如何发挥作用?通过描述大法官们面对深刻的宪法 问题和难解的法律涵义时的处理方式,作者对这些问题给出了解答。贯穿《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全书始终,作者检视了许多具体个案来阐明所讨论的要点,并且将美国最高法院与他国法院进行了有益的对比。

书籍目录

致谢
第一章 建院之初
第二章 最高法院如何运转(1)
第三章 大法官
第四章 首席大法官
第五章 最高法院如何运转(2)
第六章 最高法院与立法、行政分支
第七章 最高法院与民意
第八章 最高法院与世界
附录1:美国宪法第三条
附录2:《最高法院诉讼规则》
附录3:大法官年表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网络资源
索引
英文原文

编辑推荐

《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是普利策奖得主、从事过美国最高法院事务报道达30年之久的琳达•格林豪斯的一部力作,举重若轻地将美国最高法院最为重要的面相娓娓道来,是化繁为简、传播常识的绝佳范本。国内著名法政学者何帆担任译者并长序导读。普利策奖得主琳达•格林豪斯的心血之作美国最高法院30年“跑口记者”,报道过18位大法官主笔的数千份判决意见,被称为“美国最高法院最敏锐的观察者”举重若轻,将美国最高法院最重要的面相娓娓道来化繁为简、传播常识的绝佳范本法政学者何帆担任译者并长序导读附原文,便于对照

内容概要

著者:[美国] 琳达•格林豪斯
1947年生,《纽约时报》资深法政记者。先后毕业于哈佛大学拉德克利夫学院(1968)、耶鲁法学院(1978)。在《纽约时报》从事过30年联邦最高法院新闻报道(1978-2008)。1998年获普利策奖,是美国最杰出的法律记者之一。2008年退休后,在耶鲁法学院执教,并为《纽约时报》网站撰写双周专栏。著有Becoming Justice Blackmun:Harry Blackmun's Supreme Court Journey(2005)、Before Roe v. Wade: Voices That Shaped the Abortion Debate Before the Supreme Court’s Ruling(与列娃•西格尔合著,2010)。
译者:何帆
1978年生,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业余从事法政作品著译。著有《大法官说了算:美国司法观察笔记》等。译有《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谁来守护公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访谈录》《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哈里•布莱克门的最高法院之旅》《五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杂忆》《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等,主编有“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传记译丛”。

媒体关注与评论

长期以来,琳达•格林豪斯一直是美国最高法院最敏锐的观察者,也是其内幕和传统的最可靠的引介者。对广大初学者乃至专业人士而言,这本简明、精炼的小册子对于了解最高法院绝对不可或缺。这本对最高法院的完美简介,适合学生和各个年龄段的公民阅读。——杰弗瑞•罗森(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教授,《新共和》法律编辑)在最高法院之外,国内罕有人能比琳达•格林豪斯更了解这个机构及其运作。——梅尔文•厄诺斯基(路易斯•布兰代斯大法官传记作者)琳达•格林豪斯令人信服地阐述了最高法院的历史、职能、构成和重要性。这本可以轻易放入口袋的小书,是一个知识宝库。——《耶鲁每日新闻》

章节摘录

第一章建院之初“联邦司法权,由一所最高法院和国会因时设立的下级法院行使。”透过联邦宪法第三条首句这段文字,制宪者们宣告了一座世人尚不熟悉的机构的诞生,这是一所有权审理因联邦宪法和法律“兴讼”的案件的国家级法院。但是,1787年制宪时,宪法对最高法院权限的实际适用范围,即最高法院相对于新政府另外两个民选分支的职能,界定得远不够明确。围绕最高法院职能的争议,也一直延续至今。如今,被提名进入最高法院的候选人,还经常会被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成员要求绝对不得以所谓“司法能动主义”的方式履行大法官职权。我没打算把这本书写成一部以叙述历史为主的作品。我的写作目的,是让广大读者了解当今美国最高法院如何运行。要实现上述目的,并不需要对最高法院的历史进行巨细靡遗的介绍,但是,了解这个机构的起源,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今天的最高法院究竟在何等程度上成为了自身历史的主导者。最高法院成立伊始,就以界定自身权力的方式,填补了宪法第三条规定的空白。在此过程中,它也推翻了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论》第78篇(《联邦论》共85篇,都是为呼吁公众支持对宪法的批准而作)中的预测:最高法院不能“影响枪杆子和钱袋子”,手头“既无武力,也无意志,除了判决,别无所能”,司法机关将被证明是“最不危险的权力分支”。时至今日,这一自我界定的进程仍在延续。1781年,刚刚诞生的邦联通过的《邦联条例》,并没有创立国家层面上的司法系统和行政分支。(这一时期,全国仅有一家国家级法院,即捕获上诉法院,它的管辖范围仅限于捕获船只引发的纠纷。邦联国会也有权设立解决各邦边界争端的特别法庭,但这样的法庭仅设立过一次。)与现在一样,那时各邦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统。这个新生国家的民众担心,一个拥有普遍管辖权的联邦法院系统,将威胁到联系本就松散的各邦主权。但是,对1787年那些齐聚费城,预备修订国家宪章的代表来说,缺乏一个国家级司法系统,正是这个权力过于分散的政府更为明显的缺陷之一。制宪会议迅速批准了弗吉尼亚行政长官埃德蒙?伦道夫关于建立一个三权分立的中央政府的提议,三权分别归属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伦道夫提出的“设立一个国家级司法系统”的提议也被一致通过。但是,各邦代表们的大部分注意力和精力,都放在争论并界定宪法第一条规定的国会权力和宪法第二条规定的总统权力上。宪法第三条的核心条款不到500个字,完全是妥协的产物,这个条款留下许多悬而未决的重要问题。例如,代表们没有确定下级法院的职能,只笼统授权国会设立下级法院。就连大法官的具体数量也没有明确。宪法第三条压根儿没有提到首席大法官这一职位,宪法仅(在第一条内)授予首席大法官一项特定职责:主持参议院对总统的弹劾审判程序。制宪会议就如何遴选最高法院成员的问题,进行了详尽讨论,最终决定这些人应经总统提名、参议院确认,方能任职。制宪代表们试图通过联邦法官“若品行端正,应终身任职”的规定,来保障司法独立。可是,司法独立的目的是什么呢?代表们注意到,部分邦的最高法院在行使着司法审查权,宣布那些在法官看来违反邦宪法的立法无效。马萨诸塞最高法院根据该院对1780年马萨诸塞邦宪法的解释,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宣布奴隶制在境内违宪。制宪之前,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新泽西、纽约、罗德岛等地的法院,都行使过司法审查权,有时还引起过广泛争议。尽管制宪代表们似乎认为联邦法院未来可以对联邦法和州法适用司法审查权之类的权力,但宪法第三条对这一问题,仍然语焉不详。它只是泛泛规定,联邦法院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延伸到由宪法、联邦法律、条约引发的一切普通法和衡平法案件”。随后,它明确列出了联邦法院有权审理的案件类型:两州或多州之间的案件;一州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案件;不同州公民之间的案件;“联邦为一方当事人的讼争”;所有涉及海事裁判权及海上裁判权的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所有案件;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政府、公民或其属民之间的案件。针对最高法院,宪法第三条专门区分了“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也就是说,对于州或外国外交官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作为一审法院直接受理;其他所有案件则由下级法院一审,最高法院负责上诉审。由于下级法院一开始并没有设立,这样的区分标准,会令阅读宪法“司法条款”的人们非常费解。这项区分的极端重要性,很快将在现实中得到印证。宪法刚一通过,国会便迅速根据宪法第三条确定的框架,着手设立联邦法院系统。1789年《司法法》,也就是后人常说的“第一部《司法法》”,设置了两个审级的下级法院:13个地区法院,按州界划分管辖权,各院都配备专门的地区法官;3个巡回法院,分别是东部巡回法院、中部巡回法院和南部巡回法院。《司法法》没有为巡回法院提供专职法官岗位。每个巡回法院的案件都由两位最高法院大法官、一位地区法院法官审理,每两个开庭期轮换一次。这一制度要求大法官们“骑乘巡回”,在当时十分简陋的州际交通条件下,这无疑是一项繁重的负担,早期的大法官们对此深为憎恶。威廉?库欣大法官的太太汉娜?库欣抱怨说,她和丈夫简直成了“出差机器”。尽管大法官们牢骚不断,巡回制度还是持续了一个多世纪,中间只经历过少许修正,直到国会在1891年《埃瓦茨法》中同意设置配备专职法官的巡回法院体系(也就是今天我们熟知的13个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首届最高法院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五位联席大法官组成。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出身于名门望族,本人亦是纽约著名律师,还是《联邦论》的执笔者之一。新成立的最高法院立刻开始界定自身权限。联席大法官当中,有三位曾是制宪会议的代表,他们分别是:来自南卡罗来纳的约翰?拉特利奇、来自宾夕法尼亚的詹姆斯?威尔逊,以及来自弗吉尼亚的小约翰?布莱尔。他们都对最高法院在宪法确立的“三权分立”体制中的地位有明确认识。(乔治?华盛顿总统后来又任命了两位参与了制宪会议的代表进入最高法院,分别是来自新泽西的威廉?帕特森和来自康涅狄格的奥利弗?埃尔斯沃思。)第二章最高法院如何运转(1)如果哪位失望的当事人发誓“要把我的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这样的威胁到头来多半是虚张声势。一个案子若想上诉到最高法院,会面临重重阻碍。有些来自宪法本身:宪法第三条将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限制于审理“案件”和“讼争”,尽管之后我们也会看到,这些词的含义本来就不太明确。另一个障碍,内在于最高法院在联邦体制中的地位:最高法院通常不应审查州最高法院对本州宪法的解释。例如,最高法院不可能审查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2003年根据州法作出的,承认同性恋者结婚权的判决,因为州法院在判决中解释的是马萨诸塞州宪法(此案即“古德里奇诉公共卫生厅案”)。(不过,州高院作出的解释联邦宪法的判决,的确属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制约案件送交最高法院复审的其他障碍,来自联邦法律。例如,国会立法对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设定了严格的截止期限。明显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范围,程序上也完全符合诉讼规则的案子,接下来还会遭遇或许是最难逾越的障碍:大法官们的自由否决权。对绝大多数上诉法院来说,所有经正当程序提起的上诉,都必须审理;与之不同的是,最高法院几乎能全权决定自己的待审案件表上的案子。一年到头,大法官们批准受理的案件,只占提交上来的案件总数的1%。最高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来自13个联邦巡回上诉法院、50个州最高法院,偶尔也来自其他法院,如军事司法系统最高层级的法院:美国军事上诉法院。还有个别种类的案件,主要是涉及选举权和重划选区的案件,是从专门的联邦地区法院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的。在2010—2011年开庭期,最高法院共收到7857件新的复审申请。加上上一开庭期累积的1209件申请,包括已批准受理,但还没来得及开庭审理的40起案件,最高法院共同意受理90起案件,并就其中78起发布了判决。我可以选取新近几起案件为例,说明最高法院裁决的案件类型,以及大法官们如何审理这些案件。虽然并没有什么专门由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但在特定时期内,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的范围却有典型性,被选中的案件可以大致均匀分成两大类。第一类是宪法解释类案件,当事人通常会主张某项联邦法、州法或政策违反了宪法相关条款。第二类案件则是申请大法官们判定某项联邦法律的具体含义或适用范围。这类案件的一个子类涉及联邦各机构的工作。[其实,还有第三类主要是各州之间的诉讼—每年大概有一到两起,属于最高法院应行使“初审管辖权”的讼争。这些讼争大都是旷日持久的州界争端、州际水权之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最高法院往往会指派一名律师或退休法官作为“特别主事官”(special master )听取证词,并给出裁判建议。这一过程有可能持续好几年时间。]宪法类案件有的宪法类案件提出的是关系到三权分立的宪政框架类问题。例如,是不是每个政府分支都只行使专属于自己的权限,而不得行使属于其他分支的权限?国会,或总统履行职权时,是否可以为所欲为?近年的这类案件如:在州的“同情使用”法已经认可的情况下,国会是否有权禁止居民在当地种植或使用医用大麻?(最高法院在2005年的“冈萨雷斯诉雷奇案”中给出了肯定性答案,这是对国会规制州际商事权力的一种解释。)总统是否可以单方决定设立由军事委员会构成的审判系统,审理被作为“敌方战斗人员”扣押的非美国公民?(最高法院在2006年的“哈姆丹诉拉姆斯菲尔德案”中给出的答案是:不行。这起案件的判决虽然在形式上依据的是立法和国际公约条文,却富含尊重权力分立的意味。)更多情况下,宪法类案件会提出关于个人权利的诉求:第一修正案下的言论自由权、第四修正案下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第十四修正案下受法律或政策平等保护的权利。那么,一个州立法学院给予少数族裔申请者适当优惠条件,是否侵犯了白人申请者受平等保护的权利呢?(最高法院在2003年的“格鲁特诉博林杰案”中给出的答案是:没有侵犯,因为这项政策是为促进教育多元化这一州的“紧迫利益”服务的。)宪法第二修正案中关于“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的规定,是否赋予公民个人基于自卫目的备枪于家中的权利?(最高法院在2008年的“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中给出的答案是:可以,并推翻了哥伦比亚特区控制枪支的法律。)对于最高法院审理的这些宪法类案件,有许多可堪评论之处:首先,前面提到的几起判例,没有一个是以一致意见达成的,每个案子中都至少有三人投了反对票。所以,不管宪法的本意是什么,各位大法官都会按自己的不同理解作决定,这也说明,对宪法的诠释远不是照本宣科那么简单。第二,许多宪法类案件,如法学院平权措施案,需要大法官们平衡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如白人原告要求得到的平等对待权,和州方面提出的实现受教育人群种族多元化的社会需要。不同的大法官对相互冲突的利益作出的平衡也各不相同,这一过程必须考虑多重因素,远比在真空中简单判定某方诉求是否正当要复杂得多。宪法大部分内容经过长期演进,都包含不同宪法价值观的冲突,必须接受各类平衡原则的检验。第三,与早期的大法官们不同,当代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会发现,他们很少与宪法发生正面冲突。相反,呈现在最高法院面前的宪法问题,大都包含在两个多世纪蓄积起来的层层先例内。当然,他们有时会用判决推翻先例。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判决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解释为禁止官方背景的种族隔离,推翻了延续58年之久的先例,即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判决,后者认为只要“分离的”设施“平等”,官方隔离就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大法官会像淘金矿工一样,认真筛查既往先例,试图从中找到解决手头问题的答案。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都不是凭空起草的。多数意见会大量援引最高法院既往先例,意见撰写者会参照先例阐述判决理由。最高法院长久以来时常处理的案件领域中,各类判决结果通常都有先例提供言之有理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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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11条)

  •     在美国,政府的行政分支和立法分支属于政治分支,因为他们由人民选举产生,目的是为公共事务作决策。而制宪者设置司法分支,不是为了让它成为反映多数人意志的工具,因此,不能把法院看做政治机构。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最高法院向来认为,政治问题应该交给政治分支解决,法院不受理也不解决政治问题。最高法院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与其他政府部门维持坚实有力、切实可行的工作关系,在决定是否受理案件或作出判决时,要充分考虑其他部门的宪法职能,包括他们的优点、不足和运转方式。如果对某个机构运行的历史背景和制度土壤缺乏了解,任何赞美和贬低都是廉价的。化繁为简地传播常识,与呈现事物本身的复杂和纠结,其实并不对立。相反,复杂本身亦是常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偏颇的介绍不利交流,反而可能引出幻想,容易在幻境破灭后走向另一个极端,难以冷静客观地剖析对方国家发展中的各类复杂因素。这绝非交流之道。最高法院解释宪法时,对条文内容、适用的理解,不能局限于起草宪法的时代,而应认为宪法蕴含一些永恒的价值观,必须被灵活运用到不断变幻的现实中去。符合“案件和讼争”要求的关键,在于原告方必须具备起诉权,这包括三个要素。实际损害、因果关系和可救济性在民主政体下,教化与裁判本身就是密不可分的
  •     远距离看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编辑手记我不是学法律的,但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兴趣由来已久。要追溯源头,还要从旅美作家林达的“近距离看美国”系列说起。林达的这套书,用优美舒缓的文笔和引人入胜的叙述方式,以不偏不倚的节制态度,向中国读者呈现了美国的法律和政治文化。尤其是其中对世纪大审判“辛普森案”、黑奴暴动引发的“阿姆斯达案”(电影《断锁怒潮》的故事背景)、水门事件引发的“尼克松案”等司法事件的描写,勾起了我对美国法治文化的浓厚兴趣。合上书,我曾在内心感叹,原来美国法院“宁愿错放也不滥杀”而不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原来没有“话语权”甚至连美国“普通话”都不会说的黑奴也能胜诉,原来总统也可以受审。后来,我又进一步阅读了不久前故去的南大中美研究中心教授任东来和他的团队的两部专著——《美国宪政历程》和《在宪政舞台上》。如果说林达的作品是以单个的案例来讲精彩的故事,让读者通过读故事来想道理,任东来团队的这两本书则试图在学理上相对完整地勾勒出美国宪政文化的嬗变过程和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轨迹。从这两部书中,我读到了美国司法领域的不同思潮和观念如何妥协或碰撞,如何与时俯仰、交替占据主导地位,又如何根据时代背景来不断地调整。再后来,我又零星读了一些关于美国最高法院的书,如《美国最高法院内幕》《吉迪恩的号角》《沃伦法院对正义的追求》等,尤其是法政学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撰写或翻译的系列作品,如《大法官说了算》《九人》《批评官员的尺度》等。看得越多,兴趣越浓,同时也在想,作为一名编辑,什么时候自己也能做一本关于美国最高法院的书?不久,机会便来了。2012年3月,我一直参与编辑的“牛津通识读本”丛书推出了专门介绍美国最高法院的品种。得知消息后,我们随即联系,向版权方牛津大学出版社购买版权。确认版权可购后,我们正式邀请何帆法官担任译者,何法官慨然应允。这本《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The U.S. Supreme Court: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篇幅不长,但信息丰富。作者琳达•格林豪斯是普利策奖得主,曾经专事美国最高法院事务报道达三十年之久,与多位大法官结下了深厚友谊。用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教授杰弗里•罗森的话来说,琳达•格林豪斯是“美国最高法院最敏锐的观察者,也是其内幕和传统的最可靠的引介者”。2012年10月,译者比预定交稿时间提前完成翻译,并经数度仔细校对定稿后交来译稿。作为这本书的责任编辑,我也在不久之后开始启动这本书的编校流程。或许是因为身为记者多年练就的叙事本领,琳达•格林豪斯在这本书中的行文简洁干净、逻辑清晰,读来毫无学究之气和晦涩之感。这本书的写作始终有一根明确的主线,如作者在全书开篇所说的,就是要“让广大读者了解当今美国最高法院如何运行”。围绕这个目标,作者从最高法院的设立写起,接着写法院的运转方式,再写包括首席大法官在内的大法官们,最后写最高法院与政府其他分支、与民意、与他国法院的关联,层层推进,繁简适当,将美国最高法院的实际运行方式生动、明朗地呈现出来。何帆法官的译文,如他之前出版的其他译著一样,流畅易读,基本做到了翻译理论家思果极力强调的“译文要像中文”。作为法政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译者对相关专业术语的处理也准确可信。付印前夕,译者又为这本书写下了长篇导读,不仅详尽梳理了相关作品,还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这本书的编辑过程,因而也是一次愉快的学习之旅。这本书的中文版于2013年7月面市了。对我来说,是夙愿得偿。希望这本书能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美国最高法院这个机构、了解维持该机构运行的更深层的宪政文化和观念基础,让我们关于法治的常识更茁壮一分。
  •     申欣旺/文  一群中国人,热切地读一本关于美国最高法院的书,这种现象多少有点令人感觉复杂。最近《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中译本面世,很快便在销售排行榜上占据重要位置。  这是一本很“简单”的书。和中国的作者习惯大部头不一样,整本书翻译成中文,不过寥寥100页。  说是通识读本很确切,作者无意写成一本历史书,尽管那样能够写出更多的故事来。作者想要做的就是用最简洁的语言,告诉读者美国最高法院是什么,根据宪法授权如何运作。说白了,这就是一本“法律普及”读物,类似我们的普法教材,大多数法学家不屑于写这样的书,似乎毫无创新之处。  但要在100页之内将已经有200多年历史、在关键时刻每每发挥着关键作用的美国最高法院说清楚,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作者从追溯美国最高法院“平庸”的起源开始,介绍的都是常规问题:最高法院怎么挑选案子,又如何决定谁能赢得判决,谁能够成为大法官,首席大法官怎么做“一把手”,最高法院怎样与立法与行政系统打交道,美国最高法院如何应对民意,以及美国最高法院与世界其他国家与法系的关系。  从“平庸”到成为美国“最有权力”的机关,按照今天的说法,这是典型的“屌丝逆袭”。多数对美国司法感兴趣的人,总是津津乐道于美国最高法院“说一不二”的本事:审查美国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违宪,裁决总统竞选花落谁家,根据过去的判例来判案……归根结底,这些属于谁说了算的问题,很显然,在大洋彼岸诸多关系“大局”的问题都是“大法官说了算”。这在中国人看来不可思议,我丝毫不怀疑,正是这种神秘性,增加了中国人民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兴趣。  但其实很多人并不知道,美国最高法院在成立之后很长的时间里都不受待见。第一任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在不到四年的任期内,不仅花了一年时间在英国从事一项外交任务,还两次竞选纽约州州长。1795年,第二次竞选胜出后,杰伊高兴地辞去了最高法院的职务。纽约一家报纸盛赞此举,将首席大法官当选州长称之为“升迁”。  杰伊之后,总统华盛顿要选个首席大法官也不容易。1800年才当了四年的第三位首席大法官请辞,约翰·亚当斯总统邀请杰伊回原岗位工作,此时已经任满两届的杰伊却拒绝履职,说他“完全确信”联邦司法系统存在根本“缺陷”,也无法“获得公众对本国司法最后一道救济途径所应有的信任和尊重”。  杰伊的说法在这本书中有佐证。比如早年对司法系统根本就不重视。1789年美国《司法法》设立13个地区法院和东部、中部、南部三个巡回法院,明明设置了法院,巡回法院却连个专职法官编制都没有,想来美国的“中央编办”根本不把巡回法院当回事。工作还得做,每个巡回法院的案件都由两位最高法院大法官、一位地区法院法官审理。  当时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都不在华盛顿,而是住在各自家乡,他们可能受命在某个地区审案,之后又得赶往另一个地区。那时候公路没有铺好,有时候得乘轮渡从一个地方赶到另一个地方,有时候乘马车在满是泥泞的路上颠簸,一天只能走几英里的路程,这些老人经常得住在肮脏的小旅馆里,吃很差的食物。  关键还不只是待遇极差,而是太没成就感。在最初两个开庭期,这个机构几乎无事可做。第一个开庭期之后一年,最高法院终于受理了第一起案件,但是在正式开庭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和解了。六个月后,1791年8月,最高法院好不容易受理了第二起案件,一起因商事纠纷引发的上诉。没想到却因为上诉程序违法,大法官们决定不就这个案子作出判决。  不仅案子少,判了也不一定受到尊重,100年内,美国最高法院连自己的办公楼都没有。直到193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很长一段时间只能在国会大厦地下室办公,后来即便搬到地上,也是条件恶劣,大法官们没有独立的工作室和接待室,只能在家办公。  这样看来,美国最高法院称得上在逆境中成长,不屈不挠,精神可嘉。后来一切“神话”,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本书虽然简洁,发展的脉络却描述得很清楚,很值得一读。  但我认为这不仅仅是一本介绍美国最高法院的书。  如果去掉美国两个字,我们能够发现,作者想要介绍的问题,无一不是中国人所关心的,更进一步说,这正是我们这个时代,公众对最高司法机关的一种认知愿望。  我们关注美国最高法院,首先来自一种美好的愿景:从司法本身来看,法院的基本要义是维护司法公正。这个目标客观上要求遵守合法的规则,游戏规则是可以预期的,权力都应当在规则范围内运行。但权力天然处于扩张状态,必须有一种制度能够保障权力按照既定规则运行。还包括,什么样的规则是合法的,谁有权做出哪部法律合法与否的裁断。不得不承认,现代政治制度的发展,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解决这个问题。各国的方式并不一致,从最终的效果来看,美国最高法院无疑堪称典范。由于法治深入人心,对于美国司法系统来说,司法的公正性并不成为问题,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也宣称,并不负责纠正错案,而是为了维护宪法的准确实施。  无疑,中美两国的司法制度有巨大差异。但以维护司法公正与规范权力的目标而言,任何以法治为发展理念的国家并不因为制度的构架不同而有所改变。  但必须看到,司法机构的内部构架与运行机制必然影响到目标的实现。中国公众对美国最高法院读本的兴趣,并不只是简单的“崇洋媚外”,在我看来,更重要的原因是人们期待就此建立起观察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知识标准。  尴尬之处在于,我们可以在哪里读懂中国最高司法机关?从法律角度来看,无论是宪法还是法院组织法,对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组织体系、职责权限均有明确规定,而三大诉讼法也构架起法院从事审判业务的基本程序制度。但显然,没有人会相信,从现行的法律中可以读懂中国最高法院。  其一,从宪法体系来看,最高法院作为“一府两院”中的成员单位,与国务院、最高检察机关平行,共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但为何最高法院院长以副国级的行政级别与政治待遇,仅与国务委员平级?法官职务序列已经推行多年,为何仍然要向行政级别看齐?在现行的法律之中,更无法回答法律中关于独立审判的规定,为何会在司法实践中演变成“案件审批制”的现实痼疾?  其二,最高法院一方面按照法律承担相应一审、二审和再审职能,承担监督下级法院审判工作、领导制定司法政策的法律职责。另一方面,最高司法机关又为何必须倚重对省级高院院长人事任命的协管权,以及通过统计、考核、批复等办法对下级法院形成自上而下的影响?  其三,对一般法官任职有严格的学历、知识背景要求,为何大法官却频频出现法律科班之外的人担任,一般法官以审判为天职,为何大法官却多年难得审判一起案件?  从读者选购《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的行动可以看出,公众——而不仅仅是法学界对了解最高司法机构有着极大的热情。了解才有信任,信任才有司法公信力,才能形成关于法治的信仰。遗憾的是,我们目前仍然无法从更切实的意义上了解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  现实情况表明,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之外,还有一套机制在发挥作用,这套机制本身是否符合司法规律值得探讨,而如何纳入明确的法律规则之下,对于一个要迈向“在每一个个案中都能看到公平正义”目标的司法系统而言,则显得必要而紧迫。  从这个角度看,这本书的意义在于,以一种启蒙的视角,从纷繁芜杂的历史与错综庞杂的现实之中,抽丝剥茧,为公众打开了认识最高司法机构的知识框架,它并不要求司法制度必须一致,但从司法的一般规律而言,有颇多见地

精彩短评 (总计69条)

  •     当法治上升为信仰~很多事就不一样了
  •     譯者導言真是慷慨激昂
  •     通识读本,后附原文,这点很不错。
  •     真正了解美国是从林达的那套丛书开始,读了一些外国的历史后发现了解美国历史比较好的方法是通过法律,案例及对制度变迁影响的历史来了解.美国几乎可以说是个诉讼之国,各个群体,个人,集团等等都在这个法律框架下竞争,非常有趣.但此书阅读起来缺少了林达那套书的畅快之感.
  •     是中英对照版本的全书内容共117页,其中中文正文共105页,然后是60多页的附录索引和解释,后半部分是全英文的内容原谅我英文不过关不解释了总体看本书比较像是一篇关于最高法院的学术论文有照片有详细注解适合学写英文论文的同学参考我是看了书评进来买本收藏的... 阅读更多
  •     学习
  •     内容很好,有点简略。引用很多,没能力去看那些引用。
  •     何帆师兄多多保重啊
  •     感觉何帆同志这本翻译地有些粗糙,有时间还是看英文部分比较好。
  •     这本书还没来得及看,但翻了一下,后面大部分是注释。
  •     借用英文版的小标题“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但是内容可不含糊,建议还是对美国宪政体系有一定了解后再读更好,不算是标准的启蒙读物,需要一定知识背景读起来收获更大
  •     我真希望所有的人读去读一读这本书,去了解一下真正的法制与社会的关系
  •     思路特别清晰 逻辑鲜明 删繁就简 特别好
  •     1787年夏天,美国国父们齐聚费城,本意是想修补运行乏力的《邦联条例》,最终却弄出了一部全新的宪法。国父们多为基督教徒(参见《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一书),怀抱着基督教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的一个重要剖面,用《圣经•创世记》开篇的一个表述来说,即认为万物“各从其类”,宇宙看似混沌,却有序运行。按我的理解,即尘世没有一个绝对的中心。后来通过的宪法正是贯彻了这样的思想:让权力来制衡权力,让野心来对抗野心,甚至让观念来平抑观念;不喊“坚持×的领导”,不搞“民主集中制”,不迷恋万千荣光集于塔尖的金字塔式政治美学。以这部宪法为基础,美国国祚绵延至今已两百余年,除由奴隶制引发的内战这一重大挫折外,总体向好,日益繁荣。今日美国与两百年前已有天壤之别,许多新出现的问题在制宪之时绝难预见(比如先贤们在制定州际贸易条款时一定无法预见日后交通状况的巨变会给州际贸易带来怎样的新问题)。或可说,美国宪法的真正贡献不在于将国家权力一劳永逸地配置妥当,供后世子孙遵章执行,而在于秉持基督教的世界观及其对人性的幽暗意识,设定了一个让各方力量有竞逐空间的基本平台。立法、行政、司法的整体分权(以及各州和联邦的分权)架构如此,作为其中一个分支的最高法院内部同样如此。格林豪斯这本书,开篇即强调全书主旨在于呈现美国最高法院如何运行。这种运行,可从外部和内部...两个角度观之。外部运行如第六章“最高法院与立法、行政分支”所写,三权存在互动关系,却又时时暗自紧张,并且这种旷日持久的争斗不可能有偃旗息鼓的时候。国会可以不给大法官们涨工资(但不能降),大法官们也可以判定国会的法律违宪;总统可以通过提名适当的大法官人选让自己的政治遗产长久延续,入了职的大法官也可以“过河拆桥”,不买总统的账。内部运行在书中的体现,如首席大法官与联席大法官的关系,格林豪斯认为,首席大法官行使的最重要的权力,还是投出平等的九票中的一票。也就是说,首席并不是最高法院的领导者——虽然习惯上会用他的名字来命名当时的法院,毋宁说他是个召集者。除首席外,其他大法官之间同样对抗不断,且不说自由和保守两种意识形态的碰撞,也还有个人性格、智识判断等方面的龃龉。《易经》上说,“见群龙无首,吉。”原来我们的祖先同样深谙此道。至于今日中文语境中,“群龙无首”变成了一个贬义词,不知是因为自秦以来几千年政治风向的扭曲,还是国民身上早已种下了挥之不去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阅读更多 ›
  •     莫名其妙我就看完了。。。很感兴趣
  •     伟大.
  •     interesting
  •     因为之前已经看过《九人》和一些大法官的自传,这本书里的内容就感觉几乎都是看过的。只能说可以推荐给那些第一次对这类书籍感兴趣的读者。
  •     注释部分分在了附录,还是适合读纸质版些,语言稍显枯燥但是毕竟题材嘛,这样的已经算是非常逻辑清明,而且援引案子和讲大法官们的例子还是挺有意思的,篇幅比想象中短好多,有点点意犹未尽
  •     对美国建国以来最高法院以及大法官的历史有了一个概览,某种意义上也是为希望了解美国司法制度演变的读者提供了一块敲门砖。
  •     翻译的还可以,不过对背景不了解,看起来有点费劲
  •     说是通识类VIS对我来说还是打个专业课的tag吧 迷人的地方就在于司法管辖的边界和内外两方的博弈 看完这本多少能了解到宪法老师和刘女士关于宪法司法化极端的认识差异了ww
  •     关于美国最高法院最简明扼要的读本,强烈推荐!
  •     美国法院 唉 又多了一堆书要看了
  •     本来还想看看英文的,结果拖了快两个月,最后一晚看完中文的
  •     开眼看看世界。本书篇幅不长,尽是精华。
  •     昨天Trump nominated Neil Gorsuch 做Supreme Court Justice, 想把他的任命演讲做阅读材料来着,正好看到何帆老师推送了一篇分析文章,在amazon上顺藤摸瓜看到了这本小书,正看得不亦乐乎,有空可以再去看看Greenhouse的其他文章。
  •     内容单薄了点,笔力还不错的。法律的人写东西故事性和逻辑性很不错。译林这个系列觉得很不错,可是不知道其他还有啥,若有书友看到同系列其他,欢迎推荐。谢谢您。
  •     不错。翻译的可以,算流畅。
  •     好就好在,有英文版。对《九人》作了一些简单的补充。着重看了下高法重视的案件类型以及历史发展路径……对着wiki看效果不错。
  •     拖延症晚期。一年前看的,今天才看完。
  •     简练而不简单
  •     the language is concise and accurate.the footnotes added by translator are helpful
  •     好多可以深究的故事喔,雇佣时的性别歧视是否违宪,堕胎、刑法犯罪、同性等等是否违宪,就能看到自由的美国之所以走到今天这一步,是经历了哪些挣扎。又想到在贵国,永远无法援引英国某年某案件的审判意见,几时才能成长呢,sigh
  •     如果对某个机构运行的历史背景和制度土壤缺乏了解,任何赞美和贬低都是廉价的。
  •     快速了解美国最高法院制度,答疑解惑,提供进一步研究的书目和网址,是个优秀的手册。只是趣味性缺少了一些,会困。 20170306:看到有读者评论说看最高法院判决书时会泪点特别低。有同感,记得看到讲最高法院建筑格局时,说2010年以前要进入最高法院需要穿过正面广场,拾级而上,从刻有“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柱顶楣梁下走进大楼,看着看着就热泪盈眶了。
  •     何帆、林达、尹宣的书在中国介绍美国法政文化的历史上应该可以记上一笔。这种思想传播上的基础工作在未来相信会得到强烈的回应。不过就书论书,GREENHOUSE写的也非常仓促,其中案例引错译者已经发现了,无意中对照了一下图片,61页,吉尔伯特的死期是1934年,GREENHOUSE自己写错了,《九人》的注释是对的,74页,从左至右的数人里面,数漏拜登,挨着美女金斯伯格的是拜登不是苏特,译者看漏了,只注意了图片没有全文对照。思想传播,一个严谨和经典的版本尤为必要,希望以后的书都经得起考验。
  •     这本是需要一点专业认识(不管课本美剧还是其他法律政治相关书籍)才能看出趣味的书。个人比较欣赏最高法院的自由派,毕竟本身它的机制已经算保守了。
  •     说实话,这个是做学问的人看的。我没太多心思继续看。希望自己能够多学习点东西的可以看看。
  •     主要看的是何帆写的这个序…其他的都看不懂,这方面储备太弱了…但是真的没感觉这是入门书
  •     美国的司法堪称典范,中国人读来只有羡慕的分。但有临渊羡鱼,便可冀退而结网,总比蒙在鼓里好。
  •     一本册子,很多时候一本小册读完倒是完全没有印象。这部册子现在回想起来给我印象最深的地方是第七章“最高法院和民意”,我曾经接受的所有信息及观点都是直言法官不应该收到民意的影响,但是这一章第一次提到大法官在进行判决时对民意的参考的合理性。一本不错的小册子。
  •     很赞,超级赞,客观
  •     窥看美国式公正的窗口。体制问题,如何帮助弘扬善的力量。
  •     虽仅仅只有一百多页的篇幅,但简明扼要讲清楚了美国最高法院内部、外部之间的关系。个人认为是了解美国最高法院的最佳入门读本。
  •     牛津通识读本那一整套书我都非常喜欢。这本是挑出来的精华之精华,布面精装,端庄大气的灰色。在公平和正义已成为无数国人渴望的今天,这本书真是非常值得收藏。
  •     之前已经看过林达“近距离看美国”系列的四本,以及《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这本小书我觉得从内容和系统性上比那两本更好,林达的书有种作家独有的主观感,《美国宪政历程》更像是专业人士的罗列,但很少有一种总览和系统性。所以我觉得与之相比这本书做的更好。而且本书后面列出了许多适合普通读者的参考书目和文献,名副其实的大家小书。
  •     最高法院
  •     在读完一系列美国最高法院历史后,这本书解释了一些我困惑的基础问题。翻译质量也很高。属于美国宪政史的入门读物。
  •     大致介绍了美国最高法院的由来和作用,篇幅不长,不过里面有很多扩展阅读推荐.还是很不错的.是中英文双语的版本
  •     一个翻译错误:把安德鲁约翰逊翻译成了安德鲁杰克逊。只能说大学几年也没算全白学。
  •     So Called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
  •     关于美国最高法院的相关,我还是更推荐“高分子怪物”的博客系列。身处守序阵营,我对九位舵手用法律把控国家大方向的现实非常羡慕。不过最高法院并没有能力强制执行某项决定,其权力来自于公众的信任、来自于自身的“正当性”,于是才能将自身的影响力推行下去。所以,总归还是要朝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靠拢的呀。
  •     什么鬼?
  •     很有意思,出色的导读就是会让人有深入了解的欲望
  •     帮助不大,不如《九人》和《大法官说了算》好。当然这是个通识读本,有这样的感觉大概说明我已经对美国最高法院有了不错的了解了吧
  •     何法官的译作真的是良心,在最高法的繁忙工作中
  •     三权分立的文化,一支重要的力量,不太感冒的我也对政治和法律也有了更深的理解
  •     给男朋友买的,我也粗略地翻了一下,挺好看的!
  •     #t# 实在是太精简了。 #kindle #听书
  •     短小精悍,意犹未尽。美国最高法院,我还是喜欢读大部头。
  •     看完很想撸多几本同类书
  •     我收到的书正面的两个书角已经被压瘪了,爱书的人看着好难受啊!!这种硬皮的很难弄平整啊,这个瑕疵就只能一直在那里了,亚马逊一定要注意书籍的保存度!!
  •     作者、译者强强联手哇,赞一个
  •     里面提到了很多美国司法史上的经典案例,对于我这样的小白来说,几乎一边读一边问度娘。可以算是一本对了解美国司法可以起到抛砖引玉作用的入门书籍。
  •     实际损害、因果关系、可救济性
  •     走马观花地看了一遍,可能当时太年轻,没什么收获的感觉。
  •     外行人看也能明白的小书a
  •     作为入门,通俗易懂,想要了解更多,还需阅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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