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民法学考试标准化模拟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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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民法学考试标准化模拟试卷(本科类专用)》编写组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07出版)
出版日期:2010-7
ISBN:9787300123417
作者:《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民法学考试标准化模拟试卷(本科类专用)》编写组 编
页数:116页

作者简介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民法学考试标准化模拟试卷(本科类专用)》主要内容简介:2008年夏,中共中央政法委、申组部、教育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年夏,各部委又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精神,为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在2008年初步试点的基础上,深入推进2009年的改革试点工作,制定了《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年6月17日中央政法委等12部委局发布了《关于印发 的通知》。

书籍目录

标准化模拟试卷一标准化模拟试卷一参考答案标准化模拟试卷二标准化模拟试卷二参考答案标准化模拟试卷三标准化模拟试卷三参考答案标准化模拟试卷四标准化模拟试卷四参考答案标准化模拟试卷五标准化模拟试卷五参考答案标准化模拟试卷六标准化模拟试卷六参考答案标准化模拟试卷七标准化模拟试卷七参考答案标准化模拟试卷八标准化模拟试卷八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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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民法学考试标准化模拟试卷(本科类专用)》:全国政法干警招录专用教材

章节摘录

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民事权利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本题具体考查的是私力救济中的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本题中乙的行为是一种自助行为,选项C正确。选项A,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选项B,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选项D,本题中乙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而是一种自力救济行为。所以,正确选项是C。2.[答案]C本题考查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民事事实。并不是任何事实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规定承认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是法律事实。选项A,日出只是一种自然现象,只有在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时才是法律事实;选项B,备课只是一种行为,只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时,才是法律事实,只是简单的备课行为不能称为法律事件;选项C,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因此是正确选项;选项D,恋爱是一种简单的行为,单纯的恋爱不能称为法律事实,只有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才是法律事实。所以,正确选项是C。3.[答案]A本题考查宣告失踪后的法律后果中的财产代管问题。《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亲密的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法律规定的代管人是有顺序的,只有第一顺位人不能代管或者其他情况时,才由后顺位的人代管,所以,本案的代管人应为王某的配偶,即刘某。因此,正确选项是A。5.[答案]A本题考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问题。考生要注意掌握监护人的范围及顺序等,以免混淆。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于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是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本案的监护人有未成年人乙的兄和其叔父,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应该先由其兄担任监护人。所以,正确选项是A.6.[答案]C本题考查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务、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对于个人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债务责任。这里所说的个人财产,并不限于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合伙人的责任范围涉及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就是合伙人的连带责任。但是,在合伙人之间,仍按份额或者平等地分配该责任。所以,本案例中甲、乙对该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承担后对内应该按份承担责任。所以,正确选项是C。7.[答案]A本题考查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考生要注意掌握相关的一些特殊规定,注意灵活掌握。对于未满18周岁但是已满工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通意见》第161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工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例中甲在进行侵权时还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在乙起诉时,已经满工8岁,并且有自己的独立经济能力,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本案由甲来承担责任。所以,正确选项是A。8.[答案]A本题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问题。根据《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本题中,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虽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取得报酬的权利不受影响。所以,正确选项是A。9.[答案]A本题考查关于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考生要注意理解,作出正确的判断。合伙人的责任范围涉及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对外关系上,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例中虽然孙某不参加经营,但是其参与分配利润,视为合伙人,所以选项B是错误的;虽然是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是对外而言是属于合伙的行为,应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选项C错误;选项D错在孙某是合伙人之一,他的入伙是有效的;选项A正确,虽然这一合伙协议是口头的,但是对外是有效的合伙关系,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可以对责任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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