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

出版社:北京金融培训中心、 北京当代金融培训有限公司 中信出版社 (2009-06出版)
出版日期:2009-6
ISBN:9787508615226
页数:287页

作者简介

《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是CFP(国际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考试系列参考用书之一,由国内享有盛誉、经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FPSB)认可的专业金融理财培训机构北京金融培训中心(BFEC)联合北京当代金融培训有限公司组织编纂,是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专家委员会和现代国际金融理财标准(上海)有限公司(FPSB China)推荐的CFP资格认证培训和考试参考教材。
《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也可以供已经完成AFP资格认证培训和考试并准备深入学习金融理财的学员自学使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税收制度与个人理财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一、增值税现行税制二、消费税现行税制三、营业税现行税制第二节 所得税一、所得税概述二、企业所得税现行税制第三节 其他税种一、房产税二、契税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四、土地增值税五、车船税六、印花税七、车辆购置税第四节 税制与个人理财一、个人金融投资与税收二、个人住房投资与税收三、个人企业投资与税收第二章 个人税务筹划要点第一节 纳税人身份设计一、法律规定二、筹划原理及方法第二节 征税范围的考虑一、法律规定二、筹划原理及方法第三节 计税依据的规划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筹划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筹划四、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第四节 税率的选择一、法律规定二、税率的筹划方法第五节 税收优惠的利用第六节 特殊规定的计划——公益性捐赠一、法律规定二、筹划原理及方法第三章 个人跨国所得的税务筹划第一节 跨国所得纳税义务的判定一、税收居民的判定二、个人所得来源地的判定三、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确定第二节 个人跨国所得纳税义务的计算一、无住所个人应税工薪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二、雇主替雇员负担税款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节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一、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二、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三、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税务处理的规定第四节 跨国所得的税务筹划要点一、充分利用免税补贴二、合理设计在华居住时间三、合理发放奖金四、基于税收协定方面的考虑第四章 其他与个人投资相关的税种筹划第一节 增值税的筹划一、增值税纳税人的筹划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筹划第二节 消费税的筹划一、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二、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第三节 营业税的筹划一、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二、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筹划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的筹划一、利用税收优惠二、确定适宜的成本核算对象三、利用房地产转移方式四、确定适宜的价格第六节 房产税和印花税的筹划一、房产税二、印花税的筹划第五章 遗产与遗产税制第一节 遗产与对遗产转移的征税一、遗产的概念二、遗产的法律特征三、遗产的形式四、遗产转移的方式五、中国法定继承的顺序六、国外继承法的特点七、对遗产转移的征税八、中国关于开征遗产税的讨论第二节 遗产税制度框架一、遗产税制度类型二、遗产税制度类型的实证分析三、遗产税制要素第三节 国外遗产税概况一、国外遗产税起源二、国外遗产税现状三、美国的遗产税制度第六章 遗产筹划第一节 遗产筹划概念一、遣产筹划定义二、遗产筹划目标第二节 遗产筹划工具一、遗嘱二、遗产委任书三、遗产信托四、人寿保险五、赠与第三节 遗产筹划内容一、个人情况记录的准备二、计算和评估客户的遗产价值三、决定遗产筹划的目标四、制订遗产计划五、有效遗嘱的准备六、定期检查和修改第四节 遗产筹划案例一、利用免征额进行筹划二、婚姻扣减与零税婚姻策略三、零税婚姻策略与税率相等化婚姻策略第五节 遗产筹划中的财产所有权一、个人财产二、信托中受益人的权益三、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第七章 个人税务案例案例1 个人投资税财务筹划一、住房投资二、股票投资三、企业投资案例2 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筹划案例3 个人税务筹划附录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附录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附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附录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附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附录六:我国台湾地区的遗赠税制附录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附录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附录九: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附录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附录十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附录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附录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附录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节选)附录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节选)附录十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附录十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录十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附录十九:个人税务筹划常用税率表参考书目CEPTM资格认证教学与考试大纲

编辑推荐

《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适合参加CFP(国际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培训和考试的学员、财经专业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以及对个人税务感兴趣的读者。

前言

2004年,原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FPSCC)组织编写了国内第一套CFP(国际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教材,一共五册;随着2005年CFP制度在中国实施两级认证,即CFP资格认证第一阶段的AFP(金融理财师)和CFP资格认证制度,于2006年又专门为AFP资格认证组织编写了《金融理财原理》上下册。北京金融培训中心于2007年分步编写了适应CFP资格认证培训五个模块的讲义。本丛书是在此基础上,由北京金融培训中心按照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FPSB)2008年提出的金融理财全球竞争力标准,按照新的CFP资格认证教学与考试大纲所要求涵盖的知识点,联合北京当代金融培训有限公司,组织60多位资深金融理财专家、学者历时近两年编写而就。CFP资格认证制度在中国推进5年来,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截至2008年年底,共有3218人获得CFP资格证书,26463人获得CFP第一阶段AFP(金融理财师)资格证书,699人获得EFP(金融理财管理师)资格证书。随着金融理财事业在中国的快速发展,随着“金融理财全球竞争力:道德和执业标准”在全球的统一,随着FPSB对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授权期限的到期,2009年2月16日,FPSB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商定,将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FPSCC)转型为“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专家委员会”(英文为FPSB China Advisory Panel)和“现代国际金融理财标准(上海)有限公司”(英文为FPSB China Ltd.)。改组后的“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专家委员会”(简称“标委会”)代表FPSB指导和监督CFP系列资格认证在中国的组织和实施。

章节摘录

插图:第一章 税收制度与个人理财在个人理财业务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纳税筹划,因为在现代社会,税收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当我们的工资、薪金达到一定标准时,要缴纳税款;当我们要兴办一个企业进行经营,取得收入时,要缴纳税款;当我们购置房产、汽车等大宗财产时,要缴纳税款;当我们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金融投资时,也要缴纳税款。另外,我们到市场上采购商品,或到餐馆吃饭,虽然没有纳税,但由于商品价格中包含着税收,我们实际上也承担了一定的税收负担。那么,从个人理财的角度看,我们缴纳的税收是一种无偿的付出,不会得到直接的利益回报,因此,我们希望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自己的税收负担,这样就需要对我们日常的各种涉税事项进行筹划,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纳税筹划。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是必须了解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以便为我们的纳税筹划行为界定明确的法律界限。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由多个税种共同构成的复合型税制体系,国家对每一税种都规定了征税范围、课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等详细的制度要素,而且,各税种相互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有时是仅对某一税种进行简单筹划,但更多的时候是要对所涉及的多个税种进行综合税负的比较,才能选出总体税负最轻的方案,或者说,要进行综合纳税筹划。为此,我们需全面了解国家现行的税制体系,了解各税种的主要法律法规,并了解各主要税种之间的联系。我国现行税制各税种如图1—1所示。从图1—1中可见,我国现行税制包括17个税种。按照课税对象不同,可将这些税种分为货物和劳务税(也称流转税)、所得税、行为税、资源税、财产税、特定目的税和农业税七大类。国家通过不同的税种征收的税有多有少,或者说,从纳税人总体来讲,一定时期内所缴纳各税种税款有多有少。其中,征缴税款较多的税种被称为主体税种。我国目前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是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第一节货物和劳务税货物和劳务税,也称流转税,是指在生产、流通或服务过程中,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或数量)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货物和劳务税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这4种税都是流转环节的税,它们之问的关系是:大部分物质产品(商品)的生产销售要缴增值税,如人们穿的衣服、吃的面包、用的电脑以及其他各种日用品都是要缴增值税的;一部分特定的商品,如烟、酒、珠宝首饰、小轿车、实木地板、高档手表等不仅要缴增值税,还要缴消费税。或者说,缴增值税的商品未必缴消费税,但是,缴消费税的商品一定还要缴增值税,两个税是重叠的。提供各种劳务(如提供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建筑安装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缴营业税。进口的大多数商品要缴纳关税,同时,对在国内需缴增值税的商品,还要缴纳增值税;对在国内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商品还需同时缴纳这两个税种的税款。由此可见,同是流转环节的税,有的税是“征一不征二”,如增值税与营业税;有的税是“既征一也要征二”,如增值税与消费税,关税与增值税、消费税等。增值税现行税制增值税(商品税的现代形式),是以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2007年国内增值税收人为15 609.91亿元,占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31.57%,另外,由海关代征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6 153.2841元。增值税是商品税的现代形式。在1954年法国率先实行增值税以前,各国商品税制度都是以商品的全部流转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的,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存在重复计税的问题,造成税负不平的矛盾。而增值税采用仅以商品销售额减除进项金额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的方法,将纳税人购进原材料(机器设备)已缴税金在计税时扣除,避免了重复课税现象。目前,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在征收增值税,而各国增值税的类型不完全相同。按照对纳税人计征税款时可不可以扣除购进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以及按什么标准扣除的不同,可将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其中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对纳税人计税时只允许将购入的原材料等所含税款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而购人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等)所含税款不得扣除。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对纳税人计税时允许按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税款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对纳税人计税时可按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全值所含税款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显然,在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纳税人税负最重,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扣除,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计税现象;收入型增值税纳税人税负较轻;消费型增值税纳税人税负最轻。我国1994年以来实行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近年来,我国流转税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将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由于这项改革实际面较广,对国家税收收入影响较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采取“分步走”的方法,经过试点最终在全国全面推开。第一步骤,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财税【2004】15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对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从即日起,上述企业新购人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税款可以在计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第二步骤,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财税【2007】75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从即日起,上述企业新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税款可以在计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第三步骤,2008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财税【2008】94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将内蒙古东部地区纳入东北地区振兴规划范围,自2008年7月1日起,内蒙古东部地区(包括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从即日起,上述企业新购人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中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另外,为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8月1日下发财税【2008】108号文件,规定:“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8年7月1日起(含7月1日)实际发生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个地区、各个行业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现行税制主要内容包括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含税销售额的换算、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一)增值税征税范围根据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并于2008年11月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有偿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性业务。?进口货物,指从我国境外移送至我国境内的货物。 可以看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生产销售商品取得的销售收入。(二)增值税纳税人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2)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代扣代缴义务人。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1)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达到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通常为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2)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3)确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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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2条)

  •     是正版的,纸质不错
  •     收到包裹当天,柚子茶全部破碎,书本全湿,CD也是粘糊糊的。致电客户,客服答应马上补寄柚子茶及两本书,并未要求留下及退换任何东西,录音为证,于是,把粘粘湿湿的《案例》、订单和柚子茶扔掉(不扔也不知留哪),把CD洗干净连同另一本湿了一半但勉强还能用的《福利》留下。之后,补寄的《案例》和柚子茶寄到,收下,《福利》在次日寄到后,快递却坚持要退换的书及订单才给换寄的新书,当即找客服理论,无果。之后,快递公司每天几次骚扰,说卓越要他赔钱,要我给两本书的钱。客服没有交待我要任何手续,我当然是把又湿又粘的旧书及订单扔了,我的书不但没有得到解决,还把和快递公司之间的纠纷转移到顾客那里,给顾客造成麻烦和影响,至今无任何解释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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