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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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电力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8
ISBN:9787508376233
作者:张培新 编
页数:367页

作者简介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建筑工程法规(第2版)》修订的主要内容有:第三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第四章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划拨制度,第五章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经营管理,第六章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第八章的劳动合同制度,第九章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第十章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第十一章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的仲裁、民事诉讼及律师实务,第十三章的标准化法、劳动法、建筑消防、建筑业税收管理等。同时,在第三章中增加了第五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第十三章中增加了第六节“建筑节能”,第五章中增加了“勘察设计发承包管理”的内容。另外,调整了部分章节的典型案例分析,增删了附件中的部分法律、法规。

书籍目录

第二版前言第一版前言第一章  建筑工程法规导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节 建筑工程法规的基本概念 第三节 建筑工程立法概况 第四节 学习建筑工程法规的目的和意义第二章  建筑工程立项决策阶段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项决策阶段的基本程序 第二节 建设项目建议书 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第四节 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第三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第一节 城乡规划法概述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节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第四章  建筑工程用地与房屋拆迁法律制度 第一节 土地管理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第三节 工程建设用地与土地用途管制 第四节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划拨 第五节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与抵押 第六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第五章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程勘察设计法概述 第二节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管理   第三节 工程勘察设计发承包管理 第四节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六章  建筑许可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建筑许可制度概述 第二节 建筑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三节 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第四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章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与招投标 第一节 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招投标立法概述 第三节 建筑工程招标 第四节 建筑工程投标 第五节 建筑工程的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八章  建筑工程合同 第一节 建筑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节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节 建筑工程涉及的其他合同 第四节 FIDIC合同条件第九章  建筑工程监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程建设监理概述 第二节 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资格管理 第三节 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   第四节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第十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测制度 第二节 建筑工程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第三节 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与质量保修制度 第四节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第十一章  建筑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 第一节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节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三节 建筑工程中的环境保护第十二章  建筑工程纠纷与法律服务 第一节 建筑工程纠纷概述 第二节 建筑工程纠纷的仲裁   第三节 建筑工程纠纷的行政复议 第四节 建筑工程纠纷的诉讼   第五节 建筑工程律师实务第十三章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地产法 第二节 标准化法 第三节 劳动法 第四节 消防法 第五节 建筑工程税收管理 第六节 律筑节能第十四章  国外建筑工程相关法律综述 第一节 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简介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建筑法律制度 第三节 英美法系国家建筑工程相关法律制度 第四节 港台地区建筑法律制度附录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附件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附件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附件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附件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附件八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附件九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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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高职高专教育:建筑工程法规(第2版)》修订的主要内容有:第三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第四章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划拨制度,第五章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经营管理,第六章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第八章的劳动合同制度,第九章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第十章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第十一章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的仲裁、民事诉讼及律师实务,第十三章的标准化法、劳动法、建筑消防、建筑业税收管理等。同时,在第三章中增加了第五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第十三章中增加了第六节“建筑节能”,第五章中增加了“勘察设计发承包管理”的内容。另外,调整了部分章节的典型案例分析,增删了附件中的部分法律、法规。

前言

  “十一五”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持续快速向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立法机关新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物权法》、《城乡规划法》、《节约能源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对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根据教育部及中国电力教育协会的要求,对本书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第三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第四章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划拨制度,第五章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经营管理,第六章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第八章的劳动合同制度,第九章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第十章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第十一章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的仲裁、民事诉讼及律师实务,第十三章的标准化法、劳动法、建筑消防、建筑业税收管理等。同时,在第三章中增加了第五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第十三章中增加了第六节建筑节能,第五章中增加了勘察设计发承包管理的内容。另外,调整了部分章节的典型案例分析,增删了附件中的部分法律、法规。全书的体系、篇幅变化不大。  本次修订、编写由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张培新、王加胜、薛雷、李海全、高一飞;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李丕明;济南信息工程学校朱琳等共同完成。具体分工如下:第六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四章培新;第一章、第十二章王加胜;第九章李丕明;第三章薛雷;第五章、第八章李海全;第四章、第七章高一飞;第二章、第十三章朱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所有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效力来源。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违宪责任是与破坏、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的有力的法律武器。  第二节建筑工程法规的基本概念  一、建筑工程法规的基本概念  (一)法、法律与法规  如前所述,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总的行为规范总称。  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所有的规范性文件,即法。  法规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一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法规则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广义的法规,包括所有的法。本书中的法规取广义说,也是人们习惯上的称谓。  (二)建筑工程法规  建筑工程法规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调整建筑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或法律规定的总称。这个概念包括如下含义:  (1)建筑工程法规是法的一种。建筑工程法规同其他法一样,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特定形式颁布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则或法律规定。它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性等法律基本特征,它既不同于企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也不同于其他非法律文件。  (2)建筑工程法规是某类法律规范或法律规定的总称或综合体。建筑工程法规不是指某一个法律规范或某项法律规定,而是具有共同宗旨、性质相似、相互关联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或法律规定的集合。共同宗旨,是指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这里的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并由假定、处理、制裁  三要素(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要素)组成的行为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由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组成的制裁性法律规范。这里的法律规定,是泛指各种法律、法规和国家认可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包括实体内容、政策原则、程序性规定和其他规定。  (3)建筑工程法规调整的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即建筑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  二、建筑工程法规的特征  (一)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建筑工程法规调整的是建筑活动中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这种关系既有行政机关。

章节摘录

  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所有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效力来源。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违宪责任是与破坏、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的有力的法律武器。  第二节建筑工程法规的基本概念  一、建筑工程法规的基本概念  (一)法法律与法规  如前所述,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总的行为规范总称。  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所有的规范性文件,即法。  法规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一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法规则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广义的法规,包括所有的法。本书中的法规取广义说,也是人们习惯上的称谓。  (二)建筑工程法规  建筑工程法规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调整建筑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或法律规定的总称。这个概念包括如下含义:  (1)建筑工程法规是法的一种。建筑工程法规同其他法一样,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特定形式颁布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则或法律规定。它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性等法律基本特征,它既不同于企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也不同于其他非法律文件。  (2)建筑工程法规是某类法律规范或法律规定的总称或综合体。建筑工程法规不是指某一个法律规范或某项法律规定,而是具有共同宗旨、性质相似、相互关联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或法律规定的集合。共同宗旨,是指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这里的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并由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要素)组成的行为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由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组成的制裁性法律规范。这里的法律规定,是泛指各种法律、法规和国家认可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包括实体内容、政策原则、程序性规定和其他规定。  (3)建筑工程法规调整的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即建筑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  二、建筑工程法规的特征  (一)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建筑工程法规调整的是建筑活动中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这种关系既有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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