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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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02
ISBN:9787500051442
作者:贝卡里亚
页数:139 页页

作者简介

意大利刑事古黄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的这部著作,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该书初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全书洋谥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力介罪刑相适应的近代量刑原则。本书问世后立即给作者带来了巨大的声誉,被译为多种文字,它对地俄国、普鲁士以及奥地利等国的刑法改革具有重大的影响。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书籍目录

外国法律文库序致读者一、 引言二、 刑罚的起源  惩罚权三、 结论四、 对法律的解释五、 法律的含混性六、 关于逮捕七、 犯罪嫌疑和审判形式八、 证人九、 秘密控告十、 提示性讯问  口供十一、 宣誓十二、 刑讯十三、 程序和时效十四、 犯意、共犯、不予处罚十五、 刑罚的宽和十六、 关于死刑十七、 驱逐和没收财产十八、 耻辱十九、 刑罚的及时性二十、 刑罚的确定性和必定性  恩赦二十一、 庇护二十二、 悬赏二十三、 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二十四、 衡量犯罪的标尺二十五、 犯罪的分类二十六、 叛逆罪            二十七、 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   暴侵二十八、 侮辱二十九、 决斗三十、 盗窃三十一、 走私三十二、 关于债务人三十三、 关于公共秩序 三十四、 关于政治惰性三十五、 关于自杀和流亡三十六、 难以证明的犯罪三十七、 一类特殊的犯罪三十八、 虚伪的功利观念三十九、 关于家庭精神四十、 关于国库四十一、 如何预防犯罪四十二、 总结贝卡里亚传略译后记

编辑推荐

  《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请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  法国18世纪启蒙派思想家伏尔泰:《评一书》。

内容概要

毕业于大学法律专业的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Beccaria,Marchese Cesare Bonesana de 1738—1794)以《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名世。1936年郑竞毅、彭时所著《法律大辞书》之补篇,介绍贝卡里亚当时翻译的中文译名为“培卡利阿”,云:“意大利之法理学家,兼经济学家,精通法理学及经济学,其识见拔卓一世,后为奥国之高官,鞅掌国务至二十年之久。其间关于谷仓、货币、度量衡制度之报告,十进位法之采用,均有所尽力,彼对于法理学,反对死刑论,详论刑法之改正。”其所著书,“除关于反对死刑,著《犯罪与刑罚》一书外,又有《经济要论》一书,行世。意大利人誉之为意大利刑法学之开山鼻祖。”实则贝卡里亚不仅是意大利刑法学之开山鼻祖,在世界刑法学之历史上也是一重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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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3条)

  •     不是书评,而是读书笔记,作用是梳理思路记在豆瓣上方便以后查找而已----------------------我----是----分----隔----线---------------------------------秘密控告最大的好处大概是保护原告不受伤害(伤害分为来自被告的伤害和来自公众的伤害)1. 来自被告的伤害: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个人把一部分自由让出 来,换取国家对他其余自由的保护。因此,如果一个人因为伸张正义而受到被告的报复,那么在一个如此混乱的国度中正义会荡然无存。也就是说,在个人安全完全无法保证的情况下,借由允许“秘密控告”来保护原告的人身安全是应该被允许的。2. 来自公众的伤害:最主要的方面应该是来自舆论的伤害。而仅有被告方代表了广泛的利益时,原告才会受到来自公众舆论的攻击。因此,如果出现了公众利益与法律违背的情况,就应该找一找是否法律出现了问题。秘密控告还有一个好处:它似乎比公开指控更有利于控制局面的平稳公开指控一定会引发至少是两个人的争端,而秘密控告属于“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范畴,它除了使一方突然遭殃暴毙以外,大概不会引发更大的波澜。朋友同事不会因为告发而撕破脸面,还是可以继续好好的相处。不会引起争端,不会引起围观,不会妨碍其他任何人为工作忙碌的大脑。另外的一种可能就是,原告和仲裁者属于同一个利益集团。在这种情况下,仲裁者当然会以保护原告利益为己任,而秘密控告则不会给原告造成任何人际关系上的压力,就像《一一》里面那个胖老师保护告密的小女生一样。秘密控告的缺点则是显而易见的,它会造成信任危机在人们共同相处的这个社会里,我想并不是所有人和平共处相安无事就是最好的局面。因为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所以难免发生冲突和侵犯,于是解决方式的不同就带来了不同的情况。1. 公开指出、指责、指控,总之是公开。法律作为衡量利益冲突中双方对错的依据,它的作用是给法官的裁决提供一个公正的标准。于是当我们把一个争端诉诸法律来解决,并不意味这原告被告双方的敌意,而只是让事情得以公断,让犯错误的人通过付出一些代价(钱或者自由),来明确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这种情况下,社会中可能存在更多的争吵与指控,法院的工作量会上升,社会可能会显得不那么和谐。2. 秘密控告、告密、小报告、匿名信,总之是私下。前文讲了,这样大概会使局面更和睦,但这是以失去人们彼此的信任为代价的。人人笑里藏刀,隐藏和伪装自己,谨慎的对待所有人,这样也就失去了极大的自由,失去了国家承诺提供给我们的东西。“能活在世间,就是他们的唯一安慰”,贝卡里亚这样说,让我想到《1984》中的思想警察,他们隐藏在人群中,通过一个人细枝末节的信息来判定他是否犯了思想罪。让我想到文革。如果秘密控告危害的是信任,秘密刑讯危害的则是正义。-------------------------------------------------------------------------------------我知道我的国家在很多方面尚待改善,尤其是关于自由但是我不讽刺国家和政府还是引用培根那个:“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他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     分享犯罪学讲座、电子书,有兴趣请关注http://weibo.com/u/3959602731从小在帕尔马的教会学校读书,青年时代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正如他在1766年写给他的著作的法文译者莫雷莱(Moree-llet)的信中所讲: “我把一切都归功于法国人所写的书。这些书唤起了我心灵中8年来一直遭受溺信教育扼制的人道情感。仅仅 5年的功夫,我就完全转而相信这些哲理,并且成为(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的信徒。促使我完成头脑中革命的第二本书是爱尔维修的著作。是他猛然把我推向追求真理的道路,他第一次唤起我对人类的迷惘和灾难的注意。”(转引自《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黄风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贝卡利亚最著名的行为,是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1764年,他写了论文《论犯罪与刑罚(On Crimes and Punishment)》,提出刑罚制度的限度,是达到安全有秩序的适当目标,超过限度就是暴政。他认为,刑事审判的效力来自刑罚的确定性,而不是残酷性。他认为由国家来夺去一个人的生命是不公正的。这篇论文逐渐传到北美,给了革命前的知识分子包括美国建国先贤们很大的影响,甚至有人说,贝卡利亚开辟了人类法律史一个全新的时代。
  •     在1764年,写出《论犯罪与刑罚》的贝卡里亚本人却被指责为心灵的软弱,“理智的人会说,当你写作时站得多么高,而当你不再写作时你的水平又多么低。”贝卡里亚不管,他只希望按照自己的感觉、性格和需要度过自己的生涯。就这一点,我却也以为他是坚定的。当看到一部作品具有的崇高或者颠覆,千万别以为作者也是如此。我的懦弱和退缩有时也可以借书本获得躲避或伸张。作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应该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它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和尽量轻的,它的强度只要能使犯罪的既得利益丧失就够了。因此,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必须经过仔细推敲,确定对应关系,使意图犯罪者认为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并给人一种持久、有效的印象来保证此犯罪行为的减少。因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也因此,作者建议废除死刑,代之以终身苦役。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而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自己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优秀的立法是预防犯罪,不是惩罚犯罪。这让我想起基耶斯夫斯基的《十诫》也有个小节是对这个问题的探讨。那么,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看此犯罪对社会的危害。除此之外,每个公民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好的法律培养无所畏惧的美德而不是委曲求全的美德。我最信然的是下面这段话,也是我在伟大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在我个人逐步长成的智灵体验中,犯罪已经不会遭到我的鄙夷,如果拆除监狱的围墙,大家是多么相似。“只要法律还没有采取在一个国家现有条件下尽量完善的措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该犯罪行为的刑罚,就不能说是完全正义的,即必要的。”此书被天主教会所禁,直到1960年代开禁。

精彩短评 (总计50条)

  •     所言大部皆以成为普世价值。以一家之说,立万世不灭之社会基石,伟人也!
  •     法律应该保障的公正是对所有人而言,国家、政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自由的正当性在于每个社会个体将自己本来的自由让度一个最小的部分,因此强权不能处置超过让度部分的自由,每个人的自由都行得到保障。不仅法律人应该熟悉这个道理,每个人都应当了解,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理智的对待激进的事。
  •     字字珠玑
  •     什么是正义?
  •     刑法学的启蒙书。
  •     贝卡利亚的写作让我耳目一新,结合了物理数学科学进行类比~
  •     好读好懂。居然是1764年26岁的人写成,不可思议。
  •     教科书式著作
  •     预见性是如此的超前
  •     是一本不错的书,对于想考研的朋友和有帮助
  •     觉得这小册子已经够我读几年……
  •     致敬。
  •     大一初次读囿于理解力不够,读的稀里糊涂一度让我丧失了兴趣。直到大二,开了刑诉课,重拾感觉明显不一样了,300多年前探讨的问题至今都没有理解,贝卡利亚脑洞真大,思想超前,成了刑法届的鼻祖了。
  •     以前从未读过这本经典,不相信!读完之后,觉得却确实经典,早在十八世纪就有如此见地,且如此深刻,绝对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有很多我一知半解的,在他的论述中只是信手拈来,所以说有些人从出生到死亡一指都是在牛A和牛B之间徘徊!
  •     尽管不是专攻刑法方向,仍佩服这位法学天才。拜读。
  •     有时间反刍
  •     浅显易懂的解释了很多我们认为理所当然错误然而确是正确的问题
  •     不得不佩服前人的智慧。
  •     我有好多问题想问先生
  •     读给失明的人们听。
  •     逻辑结构上不自洽,但以那个时代来说简直超神
  •     波波推荐哒
  •     “仁慈是立法者的美德,而不是执法者的美德。” 考试周前夕作死看完,很薄的一本。想到这是十八世纪发出的声音就很唏嘘啊,特别是论及死刑的部分。
  •     百年前,社会文明激荡有识之士对社会构成及其框架的研究与洞见。论法其实论的是秩序,论秩序其实论的是人权。百年后如果不愿沉迷于时世幻像,此书可以一读。
  •     翻译生涩无法断句
  •     【南大图书馆】现在读还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暑假再读一遍。
  •     罪行法定,罪行责适当,无罪推定,禁止刑讯逼供,司法与立法分立。。。现在的大学本科刑法课本都只是重复和深化那些早在两百年前就被提出的理论,而这些理论也早就凝聚成现代多数文明国家刑法的核心原则。谁知那个作者写就此书时还不到而立之年呢?更别说他对死刑判罚的超前认知了。。。啊!膜拜之
  •     必须五星,我拿着手机看txt版本,居然也差不多读的进去,且篇幅短又论述清楚,难能可贵啊。观点不一定赞同,可这种写作水平得赞赏。
  •     刑法入门,思考死刑
  •     如果刑罚不能被恰当的规定,那么它惩罚的将是它自己造成的犯罪
  •     经典
  •     减一星的原因是因为要写论文所以无法完全投入阅读。
  •     不学法,所以这么薄的书读得我很累。值得细读细想,收获也很多。
  •      即使与我们这个年代相隔较远,可他在法律惩罚方面的思想对我们当今社会的法律有着深远影响
  •     以社会契约论与人道主义做为起点,批驳了旧有刑罚与司法制度的弊端,并且比较细致的拿出了自己的改革设想(这个挺为难能可贵),很多观点在当时来说可以说是非常大胆而超前的(例如废死这一观点),在近现代刑法乃至法治制度上可以说是有开天辟地的作用(确立了当代刑法的一系列相关原则)。
  •     刑法学经典,对死刑,流亡,武器禁令那些部分的论述非常认同,作者作为跨专业法学家的才华横溢与其至死捍卫人道主义的精神令人钦佩
  •     大一读。
  •     不单单是刑法,也涉及很多法理方面的问题。经典的确是经典,虽然论证过程历史感比较强,但许多的结论放在当下依然适用。
  •     很好的一本书
  •     天才写的书就是这个样子的
  •     想打自己.. 48k.. 差点直接标了个想读.. 网上找了txt 那个译本的语言..... 『作为少数人之王,我将纠正命运的荒谬,将让那些暴君在被他们的奢侈侮辱得还不如他们的马和狗的人面前,面如土色,失魂落魄。』 『但是,在桎梏的束缚中,在棍棒的奴役下,既没有狂热,也没有空虚,绝望也结束不了他所吞食的恶果,而是使他开始尝受这些恶果。』 ............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     这薄薄的小册子读了我一整年,还读的很吃力。
  •     本书提出了三大刑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人道化原则。并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论。
  •     作者的语言十分有感染力
  •     所谓经典,往往正是因为太经典,才让你读罢感觉——这就是经典?!
  •     刑法学之父(也有人说是费老)的书,贝老的人文关怀令人倾佩,建议对刑事司法感兴趣的法学生看一看,PS:但是我支持刑讯,以上
  •     的确是极其经典的法学著作,现在看来算是已经学习过的书中的许多观点,在当时却是推动了各地的刑法改革。这些观点沿用至今,可见其重要性。曾经对于死刑,我是一度认为难以废除的,但这本书中作者废除死刑的观点感染了我,让我有了新的认知。“立法是一门艺术,它引导人们去享受最大限度的幸福,或者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可能遭遇的不幸。”为了适应不同的时代,法律也是在不断完善的。
  •     18世纪的法律观,普世普时价值永存。
  •     近300年前的贝卡里亚能如此呐喊,真是呼喊觉醒的最强音。对照现在的中国,我们还不免羞愧,羞愧于没有300年前的人更理性、更明智、更正义
  •     不要因为现在的习以为常就妄加否定三个世纪前思想的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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