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体 主体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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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日期:2011-12
ISBN:9787300147574
作者:米夏埃尔·帕夫利克
页数:120页

作者简介

《人格体 主体 公民:刑罚的合法性研究》提出的问题是:国家怎样对个人施加刑罚才是合法的?《人格体主体公民(刑罚的合法性研究)》中帕夫利克否定了长久以来作为通说的预防论。而公民所信赖的公正与安全的恢复这一提法也不令他感到满意。取而代之的是,透过黑格尔他注意到了自由与国家秩序的辩证法:个人的自由只有在超越个人的秩序中才能得以展开。这就意味着:“谁要是侵害了他人的生活利益或法益,只要是不法地侵害的。同时也就妨碍并侵害了除了自由秩序之外的、国家所保护的法秩序,而这种法秩序是他作为公民基于本人的法忠诚而负有责任的。”刑罚服务于法的保护及由此对自由的保护,犯罪人也会同时因他“作为公民被承认,且如黑格尔所说,被尊重”而获得刑罚。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一、刑罚理论的任务  二、刑罚概念在日常用语中的含义  三、刑罚的预防论与报应论第二章  刑罚是预防工具吗?  一、预防论的特征  二、消极的一般预防  三、特别预防  四、积极的一般预防第三章  通过刑罚来报应?  一、报应论的复兴?  二、报应是我们文化同一性不可忽视的构成部分吗?  三、法通过刑罚而恢复?第四章  刑罚是法作为法的恢复  一、承认概念的多义性  二、人格体的不法、主体的不法与公民的不法  三、刑罚是对公民不法的回应译名对照表文献目录译后记

编辑推荐

《人格体 主体 公民:刑罚的合法性研究》是当代世界学术名著之一。

内容概要

米夏埃尔·帕夫利克(Michael Pawlik),德国累根斯堡大学(Urliversitot RegenSburg)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哲学教席教授,现任法学院院长。1965年出生于杜塞尔多夫,先后在波恩大学及英国剑桥大学学习法律,并在剑桥大学取得硕士学位。1 992年他以法哲学方向的论文取得博士学位,1 998年以“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为题完成教授资格论文,2001年在罗斯托克大学获得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与法哲学教席。帕夫利克教授也是德国著名刑法学者京特·雅科布斯(Gunther Jakobs)教授的弟子。

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以及犯罪论的一般学说,当前正在研究犯罪论的建构及刑法总论中核心的法构造;在法哲学的研究重点为17至19世纪,尤其是德国的唯心主义哲学。

除本书外,代表性著作有:《纯粹法学说与哈特的法学理论——批判性地比较研究》,《正当的紧急状态——关于刑法上的社会一体性义务问题》,《恐怖分子及其权利》。

章节摘录

版权页:它要:“进行干预,而不是形而上学”③。刑罚体系的正确配置问题,由此降低到了在技术层面的最优化问题,而任务履行的程度——至少在原则上——根据经验是能够证实的。④一种大体上带有科学烙印且面向未来的文化,它的精神里可以清楚地看到预防论的精神,因此,我们可以象征性地同意给予它一种十分重要的合理性预支。古典形式的预防思想,有消极的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两种表现形式。从威慑潜在犯罪人出发的消极的一般预防,利用了冷静计算自身利益的经济人的构想,对这种人来说,犯罪也是一种经济行为。这样一种精明的利益最大化,是由一种运转有效的刑法体系来加以清楚阐明的,即总的来说,犯罪是一种不利益的生活方式。第二目中将会进一步讨论这种观点。另一方面,认为刑罚的目的是要遏制犯罪人将来再犯罪的特别预防,则利用了类似医学的术语;它要求对犯罪人进行“治疗“——在万不得已时——进行“无害化”。第三目里将会对这种论述进行批判性分析。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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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9条)

  •     除了共产主义和民主这两个元叙事外,第三个元叙事就是人本主义,没有人敢肯认以人为工具或手段,所以预防论、报应论只能被排除。
  •     主要是翻译的问题。
  •     翻译准确,分析深入,很有学术价值。满意!!!
  •     一个新的刑罚立论、发展视角!
  •     虽然作为法学内容,它(肯定)是有难度的,但是由于本书对“刑罚的合法性”这一敏感的(不可忽视的)议题进行了充分的探讨,非常值得一看。之前说到,这本书的内容还是比较有难度的,作为非法学专业出身的人,阅读起来颇有障碍,但是,书中总会有一些(可能在作者解释或举例说明之后)较为浅显的地方适合我们理解的。因此,读此书比不读此书有收获,认真读比不认真读有收获。
  •     与预防论相比,报应论岂不更符合人性。
  •     很薄的一本书 值得阅读 希望对我的论文有帮助
  •     像一份地图似的,精炼而丰富,读完感触颇多,值得再读!主题是刑罚的正当性,窃以为说合法性有所不妥,这样直接超越的刑罚论的范畴,可以去讨论法律的本质了。作者批判了三种理论:预防论、报应论、恢复论。但是,这三种理论都是以“刑罚是应然的”为出发点,从而试图解释”为什么“。有种由果推因的感觉。作者对三种理论的介绍还算清楚,说到存在的问题时,就好绕啊。知道德语作者的法学理论不容易读,还真不容易。。。为什么提到承认理论,还会扯到现象学去呢!作者最后还是回归到黑格尔:刑罚是要制裁公民的不法,通过证实履行忠诚义务与享有自由之间的相互性,得以将法作为法进行恢复。在作为公民的角色中,行为人要承担他对共同体的、合法的共同责任。在这种共同责任中,他与刑罚联系在一起。因此,他在刑罚中作为理性之物受到了尊重。
  •     对刑法理论的独到见解令人影响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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