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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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6
ISBN:9787562042181
作者:[美] 乔治·费希尔
页数:352页

作者简介

《辩诉交易的胜利》一书对辩诉交易的起源和发展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该书也为我们引入了此前不为中国学者所熟悉的概念。如费希尔将辩诉交易区分为明示的辩诉交易和默示的辩诉交易。该书在辩诉交易研究方面取得了极高的成就,成功运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作者收集了几千个米德尔塞克斯郡的案例,同时详细分析了其中上百个案件,所以本书的实证研究既是宏观的也是微观的,既研究了辩诉交易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也探讨了社会因素对于辩诉交易的影响。

书籍目录

译者序
致谢
序言
第一章 禁酒法、谋杀案件,以及检察官的指控权
第二章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动机
第三章 中止诉讼辩诉交易与缓刑的兴起
第四章 被告人答辩的能力
第五章 法官与量刑的权力
第六章 辩诉交易兴起的社会与政治理论
第七章 解释辩诉交易在其他地方的发展
第八章 辩诉交易的力量
第九章 辩诉交易的权力平衡
附录一
附录二

编辑推荐

乔治·费希尔所著的《辩诉交易的胜利——美国辩诉交易史》一书之所以获得如此高的声誉,因为它是一部成功运用了实证研究方法的著作。作者收集并分析了几千个米德尔塞克斯郡的案例,同时详细分析研究了其中上百个案件,这使得本书的实证研究既是宏观的也是微观的——既有统计学的总体概览,也有单个案件的历史分析。本书以年代顺序为主线,分别从不同法庭参与者(法官、检察官)的角度对权力、利益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

内容概要

乔治·费希尔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与劳伦斯·M.弗里德曼(LawrenceM.Friedman)合编了《犯罪难题:刑事司法论文集》(The
Crime(Conundrum Essayson Criminal Justice)。
郭志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亚美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曾在《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独著2部,合著、译著4部,参与编写专著5部。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中外合作项目多项。并多次赴国外访学、考察、参与国际学术会议。

媒体关注与评论

  “具有填补文献空白意义的《辩诉交易的胜利》一书是美国过去50年中有关刑事司法最重要的五本书之一。尽管其采取历史研究的视角,但是它对于现代刑事司法政策仍然意义重大,而且可以作为重要法律改革的基础,因为其分析与现代量刑制度的立法与实践都高度相关。该书还非常具有可读性和戏剧性,因为费希尔不仅描述了旧时的法律和法庭,还生动地刻画了法律的本质以及法律的执行者们。检察官、辩护律师、量刑法官、立法者和法律学者都应当读一读这本书。”  ——埃默里法学院 马克·L.米勒

章节摘录

  假释官员们试图在纽约州不定期刑法的权威中寻找庇护,他们称该法指导假释委员会的实践。1926年对该州假释制度进行调查之后,假释委员会主席乔治·W.贝纳姆争辩道(正如纽约时报所形容的)“对那些已经服满最短刑期并且表现良好的人决定假释是假释委员会的义务”。他补充说“如果法庭规定了最短刑期,规则必须是当该最短刑期届满时,犯人可以获得假释”。另外一名假释委员会的成员认为犯人“有权在其服满最短刑期之后获得假释,假定他没有违反监狱规章”。在听证之后发布的年度报告的摘要中,假释委员会说它的释放政策完全建立在不定期刑法本身基础之上。正如纽约时报后来观察到的,如果制度就是那样运作的,那么“不定期刑已经变成了固定最短刑期的确定量刑”。  但是纽约州的不定期刑法并不要求这样。相反它规定如果“存在如下合理可能性,即假释申请人在自由状况下也不会违反法律,则假释委员会可以批准”其释放。该法只字未提任何暗示犯人在服满最短刑期之后有权获得假释的话。甚至对于犯人如经释放将会遵纪守法的“合理可能性”的认定,假释委员会也显然保留了不予假释的裁量权。在法律语言中“可以”一词的使用也表明了同样的意思,1927年,可能针对假释委员会对其指导性法律的曲解,纽约州犯罪委员会直截了当地建议“确定哪个犯人在服满最短刑期之后应当保释以及何时保释,应当完全由假释委员会裁量而不是像过去解释的那样属于一种权利”。  虽然纽约州的假释机关在根据根本不存在的假释法而调整其实践方面可能非常独特,但是他们在犯人服满最短刑期之后释放了绝大多数的犯人似乎既是原则也是例外。  ……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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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记得第一次看麦当娜主演的《肉体证据》中的庭审时,颇为让自己向往,就和电影《林肯律师》一样,律师可以发挥他的谋略与才智,在法庭权力的支持下,看似完美的计划在律师交叉盘问下都能撕开一个破绽,让悬念一个又一个给人惊喜。也常常看到检察官对嫌疑人的诱逼:只要配合我,我可以给法官求情,给你最轻的量刑。也一直非常纳闷的是为什么美国律师有上百万,但全美联邦法官才866名,这些法官包括依照宪法第三条任命的最高法院9名法官,13个上诉法院(也叫巡回法院)179名法官和94个地区法院678名法官,想想我国一个最高院法官就达上万人,竟然是全美整个联邦法官总数的数十倍。想来美国之所以联邦法院法官人数少,律师队伍庞大,原因就在于美国大量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子大多在庭审前就已经调解或者通过辩诉交易获得了解决,进入法庭按照严格程序审理的案子百分之十都不到,这就为律师发挥作用提供了巨大的制度支持,也为节省国家财力人力物力提供了制度支持。乔治·费希尔自身系检察官出身,其作品《辩诉交易的胜利》对美国辩诉交易起源和发展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成功运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从司法制度权力的拥有者检察官与法官以及后来日益发挥重要作用的律师之间的利益冲突博弈是怎么促进了这一制度的勃兴发展的,即使在这个过程中立法机关一次又一次修正法官与检察官的权限,但每次的修正不仅没阻止辩诉交易,相反还促进了辩诉交易的繁荣。读了这本书才明白对被国内学者津津乐道的被告“沉默权”理解极为肤浅,对美国电影上不可一世的律师认识不够,对美国司法制度误解太深刻了,原因是我们只看到了媒体介绍的美国轰动性案子在正当程序下对美国个案公正性的无限放大,没看到百分之九十案子是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的,这一制度让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获益者,因此在美国许多律师也是夹着尾巴做人,很识趣检察官和法官手中权力的,而不是对抗的叫劲,生怕口碑不好,影响业务。只是相对律师有法律保护,只要不犯法,其地位就能得到保障,但还是要夹着尾巴做人的。就拿被国内许多学者津津乐道的美国“沉默权”来说,由于被告人证言法的存在使得被告可以以证人的身份也站在审判席上。对那些有前科的被告人来说,在被检察官交叉讯问下很容易证明诚信存在问题,此时如果保持沉默,会被陪审团认为其因为有罪不敢作证而保持沉默。如果他存在任何种类的不利指控,那么不论其辩解如何雄辩和巧妙,都不会取得任何效果。大多情况下,他们最好最明智的选择就是束手就擒,接受认罪然后获得轻判。如果在证据很有优势情况下,还执意要求开庭审判,耗时耗力若惹怒了法官,只会获得更加严厉的刑罚,因为在刑事案子里,法官的许诺和威胁都具有实现目的的力量,本书作者也通过上千个案例分析证实了这点,在证据很有优势的情况下,执迷不悟的被告人都被判处了严厉的刑罚,以惩戒对法官个人善意暗示的藐视。在以前看到的关于英美法系作品里,无一不说在美国司法制度里,陪审团决定事实,法官决定法律适用,分工是建立在权力平衡原则基础上的。但本书让自己看到,是否要行使陪审团的权利,也不常常是被告人单方面决定的,因为这还是要取决于证据。控方证据如果占据优势,被告人一般就不会选择庭审,还是会接受辩诉交易,服从法官、检察官和代理律师的安排;如果控方证据比较弱,则可能会把案件交付陪审团审判。那些分流出来交给陪审团的案子,很可能就是最有争议的案子,在这些案件中,从事物本质来看,陪审团意见不一致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正是由于这些案件是有争议的,也正是由于它们使得意见不一致的可能性很大,陪审团的裁决才能解决所有争议并消除所有意见。由陪审团对这些模棱两可的领域做出裁决,可以取得公众信服与尊重,这样法官以及检察官就可以把自身职业风险都推卸掉,责任完全推给了陪审团那些不懂法的普通人身上。辩诉交易制度由于参与者三方自身的利益从而繁荣起来服务于刑事司法制度。对法官和检察官来说,这是有效管理增长过快案子量的一种手段,也可以视为是确保其名声免受低效或无能的一种有效手段。对法官来说,辩诉交易意味着法官的获胜,增加了其骄傲和威严,维护了其原则,辩诉交易同时还防止了撤销裁判对其声誉的影响,毕竟不经审判,法官也不会犯审判上的错误;对检察官来说,喜欢辩诉交易是因为能保证案件的胜诉,对刑事被告人来说,可以避免不确定性和逃脱最严厉刑罚的方式,还可以节省费用;对旁观者来说,保护了陪审团以及监督陪审团的制度本身免受做出的错误裁决,比如美国辛普森案子的无罪裁决,引起公众广泛的愤慨和进行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律师来说,面对一群固定的检察官,通过获得并维持那些法官和检察官的好感,他们很容易成为更受重视而非更灵活的律师。如果法官变得不喜欢某一辩护人,那么当事人也会遭殃。再说与地区检察官之间良好的关系对客户也有好处,还可以代理更多的案子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辩诉交易不仅缓解了工作量的压力,还保护了法庭内两大最大权力主体(法官和检察官)的声誉,而且也保护了整个制度的声誉,对这一制度的三者参与者来说,都是可以带来益处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其必然可以繁荣起来。在美国司法历史上,国会立法对量刑的细化,以及最高法院对正当程序的确立,目的是为了通过限制法官和检察官不确定的权力来遏制或阻止辩诉交易制度,但是结果反而促进了辩诉交易制度的繁荣和胜利。辩诉交易制度可以解释为何在美国是小政府大社会,从司法制度来看,大量的纠纷通过社会得以解决,法官保持了精英化与明星化,这样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有利于财富在民间成长并比拥有,供给与需求市场机制就能发挥良好的调节作用,减少了政府的不良干预,促进人力与财务的流动。对于那些积极认罪的被告人,法官之所以会对其施以仁慈宽大处理,原因就在于法官认为其有悔罪诚意,能知错就改,有可以再次矫正好回归正常社会与生活的可塑性。在这里,法官就像教堂里神坛上布道的神甫。

精彩短评 (总计4条)

  •     书是好书,能给我们很多启发。但是翻译的有些粗糙,语句不够精炼,读起来比较费劲啊!!!
  •     好书,个人觉得不错的
  •     介绍辩诉交易的,值得一读
  •     很久以来,都是在当当买书,价格便宜,也很方便!腹有诗书气自华,多读点书充实一下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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