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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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年5月
ISBN:9787503692468
作者:[美]格兰特·吉尔莫(Grant Gilmore)
页数:189页

作者简介

本书主要介绍美国法的历史沿革。作者将美国法的发展分为:发现的时代、信仰的时代、忧虑的时代。作者深入阐述美国法每个时代的特征、形成原因,以简单的语言、诙谐的语气介绍了美国历史上著名法学家对每个时代的贡献以及他们的主要活动。作者虽未深入阐述自己深邃的法学思想,但作者对美国法的形成、发展,特别是其中逻辑有自己独到的看法,作者论述自己观点的素材来自于他擅长的领域——商法,因此,本书对美国商法从不同角度略作阐述。

书籍目录

前言致谢第一章 简介第二章 发现的时代第三章 信仰的时代第四章 忧虑的时代第五章 回顾与前瞻索引

编辑推荐

  《美国法的时代》是1974年斯托尔(Storrs)讲座的扩充。它不像最初的讲座那样是对学术著作的贡献。我对自从1800年以来美国法律发生了什么以及为什么会发生那些事情进行了假设和臆测。我认为我的假设命题和臆测是很有道理的。如果别人也认为它们很有道理,那我将非常高兴。

前言

  1972年,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及全体成员邀请我为“斯托尔(storrs)基金会”的建立做一系列的讲座。讲座安排在1974年10月,正值法学院建立150周年纪念日那天。这个时间安排表明,我选择在耶鲁法学院与美国法律体系有时不稳定共存的150年里,回顾美国法律是一个合适的素材。  这本书是1974年斯托尔(Storrs)讲座的扩充。它不像最初的讲座那样是对学术著作的贡献。我对自从1800年以来美国法律发生了什么以及为什么会发生那些事情进行了假设和臆测。我认为我的假设命题和臆测是很有道理的。如果别人也认为它们很有道理,那我将非常高兴。

内容概要

1910-1982,美国著名法学家、合同法专家,曾在耶鲁大学法学院(1946-1965)、芝加哥大学法学院(1965-1973)、俄亥俄州大学蒙瑞兹法学院、弗蒙特州法学院(1978-1982)做过法学教授,曾获野鹿大学最高学术级别教席Sterling教授席位(1973-1978)。
他还起草了著名的《统一商法典》第9条,并著有《契约的死亡》和《美国法的时代》。

章节摘录

  必要倾向于向非官方爱管闲事的人进行全面披露。法官却被训练去解释他们如此判决的原因。他们不一定总成功,但一些好法官的意见书确立了理性和人道言论的典范,这让我们非常羡慕。  所有的概括都过于简单。在一个特定的50年里,所有的律师和法官都是乐于改革者、快乐的无政府主义者,娴熟于卢埃林的宏大风格——在下一个50年里,却全都变成形式主义者或者概念主义者。在改革时代有形式主义者,在形式主义时代有改革家——就像在浪漫时代有迷茫的古典主义者,在古典主义时代也有浪漫主义者一样。当我们重构过去,我们认为我们看到在一个阶段改革的冲动占有主导地位,而在另一个阶段,形式主义的冲动占有主导地位。我们正谈论着均匀匹配力量连续不断的斗争那暂时的摇摆。  在法律职业里,许多从事实践的律师(他们对胜诉或者为不能赢得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建议感兴趣)更倾向于法律的形式主义方法论。那种方法允诺坚持稳定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这些都是实践者所高度评价的品质。另一方面,法官判决案件是拿薪水的。除了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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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因为这是一本要了解美国法的性质和根源就绝不可以错过的小书,我力荐给各位同好。虽然如此,还是去找一本英文原版来更愉悦,中文翻译的水平差强人意,虽然装帧设计可爱得紧。作为一本纵观古今、横揽全局的小册子,它有这类书籍共同的特征,一字千钧。如果对历史上纷繁复杂的事件人物有所了解,这一本书可以如一条清晰的线索串起原本散落四处的知识,从发现的时代、信仰的时代到忧虑的时代——我一直觉得这划分简直醍醐灌顶——前后也多有联系回顾。不过若是对霍姆斯、兰代尔这些名字、对他们的观点、对那些大大小小的案子全然不知,一遍翻下来,恐怕也只能读第二页忘第一页,毫无所得。说起来,感觉照抄英国法与曙光般的发现、金色耀眼的信仰、一丝凉意的忧虑,经历了这些的美国法,已经成为了过去的时代。

精彩短评 (总计15条)

  •     翻译挺好的啊,读起来没觉得有问题。1口气读完,继续读Gilmore的《契约的死亡》。豆瓣竟然木有词条。
  •     简明可爱的小书
  •     发现、信仰、忧虑、回顾与前瞻。
  •     垃圾翻译
  •     法律的本土化
  •     原文是作者的讲座的集合,应该说不学术,比较口语化。作者另一部著名的书籍是《契约的死亡》。译文还有待进一步修订。
  •     好。难。读。
  •     “有布莱克斯通,必然有边沁;有兰代尔,必然有卢埃林”
  •     可惜了潘汉典老师,翻译者能把马萨诸塞翻成曼彻斯特,无语
  •     非我所需
  •     书很好,翻译的不行。
  •     翻译真是烂透了!!!
  •     当我读到“Hobbes的《海中怪兽》”的时候,我决定还是吐槽一下该书的翻译,我很怀疑潘老先生是否真的校订过这本书。不过问题主要还不是这类译法问题(至少不影响理解),而是不少莫名其妙的句子。当然,还有频现的编校失误。——我发现自己读书时越来越像一个编辑匠了,可叹。 此书的内容还是比较有特色的,也值得推荐。它实际是从法律方法的角度写的美国法史。
  •     法律就是案例,每一个案例就发现并奠基了新的法律,先例需要遵循,可是先例太多;法律是一门科学,法图是实验室,案例是实验材料,集合出来的原则就是真理,法律是值得信仰的,可是法律并不能自足;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它需要考虑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也许还有心理学,原则总是很抽象的,甚至在具体的情况下并不一定能适用,所以先例重要的是发现事实而不是发现原则,法律并不能拯救什么,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工具。它永远是向前的,而没有终点~~ 预测只是一种幻想~~
  •     逐字读完了,因为翻译的不好,很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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