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与法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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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学
出版日期:2008-1
ISBN:9787301132852
作者:辛普森
页数:470页

作者简介

《大国与法外国家:国际法律秩序中不平等的主权》作者描述了从19世纪初以来建立在“主权平等”基础之上的国际法律秩序容纳大国以及规范法外国家的方式。在这份研究中,作者对主权作出了新的理解,他用“司法主权”一词来说明国际法是如何对大国特权的语言、法外者的语言以及主权平等的语言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行调整的。从维出纳公会直到“反恐”战争,这三种语言的共存以及互动在许多合全球秩序的组织转型时刻得到了回顾。作者提醒我们注意过去的教训,并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解近斯全球政治秩序转型的方式。

书籍目录

译者序中文版序序言前言致谢缩写第一部分 简介一 大国与法外国家第二部分 概念二 主权平等三 合法化等级第三部分 历史:大国四 合法化的霸权:从公会到和会(1815年-1906年)五 “极端平等”: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会的断裂六 大国、主权平等和《联合国宪章》的制定:1945年的旧金山会议七 神圣同盟:1822年的维罗纳和1999年的科索沃第四部分 历史:法外国家八 不平等的主权:1815年-1939年九 爱好和平的国家:1945年十 法外国家:1999年第五部分 结论十一 关于阿富汗的争论:大国和法外国家归来十二 主权的困惑主要参考书目索引

编辑推荐

《大国与法外国家:国际法律秩序中不平等的主权》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内容概要

作者:(澳)辛普森 译者:朱利江杰里·辛普森 伦敦经济学院法律系教授,澳大利亚政府国际刑法方面的法律顾问。朱利江 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专业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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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本书的所有论述我认为主要是围绕以下两组词语所展开的、主权平等与合法化霸权、主权平等与法外国家。因而如果能对于上述几组词语中的三个概念获得充分的了解,那么对于作者的意图应该就有着较为清晰的理解了。在论述三个观念之前,有必要对于书中重点论述的一个词语——司法主权做出一定的说明。依据中文的习惯,大多数非国际法专业的人士很容易认为司法主权是一种权利 ,但是根据作者下述的说明:…主要的观点是,司法主权自从1815年以来已经通过作为平等的主权(主要通过不干涉和平等参与理论体现出来)和不平等的主权(主要通过大国和法外国家在与该社会中的其他国家质检关系的特殊地位体现出来)之间的互动得以构建…司法主权在作者的表述中绝非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利,毋宁说是一种主权平等与合法化霸权和反多元主义的一种紧张关系的描述。 因而对于司法主权的理解完全可以依靠接下来将要描述的三个概念解读来完成。从威斯特伐利亚公会之后,主权平等一直作为一个国际法的传统原则不仅书写在国家法的教材之中,而且存在与长久以来的国家关系建立和变化的过程之中。其经典的表达则是“没有一个国家高于另一个国家”、“国家间的法律关系不存在形式上的优势与服从关系”。不过作者通过此后的数个历史事件证明,极端的主权平等不仅没有实现过而且成为了国际机构组建的重要障碍,于此相反的则是国际组织的每一次建立都或多或少的伴随着各种各样的不平等存在。因而作者为了使主权平等依然有意义,从而对主权进行了重构。 其将主权平等划分了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形式平等,这是主权平等中最为基础的部分,意味着国家在国际体系的司法机构面前被视为是平等的地位,不过“尽管所有的国家都具有享受它们在司法制度中已经具有的权利(形式平等)的法律能力,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具有相同的权利(绝对平等或者权利平等)”;第二个层面是立法平等,其主要内容有相同的投票权和同意机制两个部分,与相同的投票权相反的则是例如存在与世界银行当中的加权投票制度,上述内容则可以在联合国大会的决意以及国家法院的管辖方面得到印证;第三个层面是存在平等,其主要内容既包括一个实体有权获得主权国家资格也包括平等的得到完全承认两个方面。在上述的三个层面中除去形式平等外,立法平等和存在平等都受到接下来两个概念的影响。合法化霸权主要与主权平等的立法层面存在冲突,其诞生并辉煌于1815年召开的维也纳会议。作为“法律规范创新”的维也纳公会通过大国的政治意愿、法律的篡夺以及随后的民主批准,将自己变为一个新的组织结构秩序。而在此后断裂的第二次海牙和会证实了“极端平等”是机构主义的一大障碍。因而在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的制定中,五个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作为“世界警察”,凭借着否决权获得了超然他国的监督权和豁免权,最终形成了一个削弱了的法律平等以及温和并受到限制的组织霸权的局面。据此,合理化霸权可以定义为:…在一个由强大的精英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中,这些精英国家的优越地位作为一个政治事实得到中小国家承认的现象,他们地位产生某些组织结构上的特权、权利和义务,他们彼此间关系是通过遵守主权平等这项大致的原则而确立的…不需要从上述定义之中,仅仅依照“合法化”这一修饰霸权的词语我们就可以看到作者在此持的一种肯定的立场。其理论的基础则可以借助无政府理论,假设纯粹的主权平等建立后,由于国家间的平等互不隶属而无共同的上级,使得国家间的关系很可能处于一种无序的无政府状态,因而良好的国际法律秩序需要一些凭借文化、价值以及综合实力方面突出的国家获得一种类似于中央权威地位的霸权,履行自然而然的一种对国际秩序维护的责任。反多元主义,又可以扩展为自由的反多元主义,其主要与自由的多元主义相对应。二者的共同之处主要是建立在古典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两种不同的理念之下,其中源自密尔《论自由》当中的古典主义所持的是一种宽容并消极的自由观,他允许存在各种不同的价值,甚至该价值在当时已被证明是错误。该理论在国际法领域的体现可以从联合国的会员资格的获取中。在自由的多元主义影响下,联合国的会员国资格在旧金山会议之后并在亚非去殖民运动化以后表现出不区分国家的意识形态、国家的政治运行结构一律因其为国家而准许获得会员资格的态度。相反的新自由主义则可以从早期的维也纳公会之中对于现奥斯曼的治外法权,以及19世纪末中国人记忆最为深刻的“领事裁判权”等欧洲处理与非欧洲国家关系时的各类制度中发现。该理念的最新表现为自由是一种人类文明社会应该积极获取的价值,因而那些不采取分权、民主的国家则没有资格融入到由文明国家组成的国际联盟之中。 就如黑格尔所言:“文明的国家意识到野蛮人的权利与自己的权利是不平等的,并且把他们的自治只是作为一种形式而已”。历史上,依据不同的宗教理念、文明标准而产生的不同类型的自由的反多元主义,国际法律秩序呈现出:…所有的这些后果是,适用于所有国家的一个单薄而脆弱的普遍法律体系(自由的多元主义)被两个高度发展的法律领域所取代。一个领域是自由的转型政府主义或民主和平。…在另一个领域,一个初生的国际刑法是受到高度调整的干涉和侵入领域的一个标志。…而作者最后结论部分所列举的美国攻打阿富汗的塔利班政权的事件则是上述概念的一个共同描述。作为大国甚至超级大国的美国发动这次战争的理论是通过过大解释自卫权的概念而并没有直接选择抛弃联合国,至少在表面来说其行为并未违反国际法,而是一方面选择一个在一定程度上做着有悖于世界和平行为的弱小国家作为对手另一方面则是借助其自身实力行使了一般国家没有能力行使的一种权利。而与之相对应经常发生在克什米尔的印巴冲突的双方均不能像美国一样而只能在主权平等的原则基础之上进行相关的谈判已解决问题。 总之,上述三个概念相互间的关系构成了该书作者对于司法主权理论的描述。

精彩短评 (总计3条)

  •     这个译本做得这样随意草率,我却竟然把它读完了
  •     嗯,很有启发的说~
  •     有独特见解的一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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