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教育核心课程教材系列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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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汪海燕、马明亮、 向高甲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05出版)
出版日期:2012-5
ISBN:9787562042631
作者:汪海燕,马明亮,向高甲
页数:327页

作者简介

本书分为刑事诉讼法总则编、刑事诉讼法分则编、司法制度编。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等。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刑事诉讼法总则编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二节诉讼参与人 第三节 当事人 第四节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管辖 第一节立案管辖 第二节 审判管辖 第五章回避 第一节 回避适用的对象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和种类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制度 第一节辩护人 第二节一辩护的种类 第三节 法律援助制度 第四节 刑事代理制度 第七章刑事证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 第四节 刑事诉讼证明 第八章强制措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三节拘留 第四节逮捕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四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第十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二部分刑事诉讼法分则编 第十一章立案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第三节 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第十二章侦查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侦查行为 第三节侦查终结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第五节 补充侦查 第十三章起诉 第一节起诉的概念 第二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 第三节 提起自诉的程序 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 第一节 刑事审判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刑事审判的原则 第三节 审级制度 第四节 审判组织 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四节 简易程序 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第三节 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第四节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 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第二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第十九章执行 第一节执行概述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第三节 执行的变更程序 第四节 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一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一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节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三部分司法制度编 第二十二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一节 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 附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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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教育核心课程教材系列:刑事诉讼法》是一本一切为了更好地理解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以读者与受教者为本位的法学教科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刑事代理的种类 (一)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由于代理产生的根据不同,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分为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 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在刑事诉讼中,法律一般只对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法定代理人,而且,代为行使诉讼权利的权限也由法律规定。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法定代理人既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责任,又对被代理人的行为承担监护义务。一般来说,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例 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是不是和被代理人完全一样?解析:不是,有些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行使,如被告人最后陈述权。 2.委托代理 不同于法定代理,委托代理的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被代理人只能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且必须根据被代理人的意志,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 (3)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超过授权范围进行诉讼活动所产生的结果,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否则被代理人不予承担; (4)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公诉案件的代理、自诉案件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申诉案件的代理 从刑事代理的委托主体看,刑事诉讼代理主要分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自诉案件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和申诉案件的代理四种情况。 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是指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代表被害人参加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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