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学研究(第1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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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8
ISBN:9787801857934
作者:卞建林
页数:433页

作者简介

诉讼法学研究(第12卷),ISBN:9787801857934,作者:卞建林

书籍目录

卷首语诉讼原理事实与真实的语义之辨诉讼专论我国侦查体制改革研究检察机关撤诉问题研究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研究民事撤诉的理论、制度解释与立法建议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行政事实行为诉讼研究司法制度研究论美国陪审团一致裁决机制的民主原理证据法学研究危险领域说的理论支点及其应用之探析刑事诉讼证明概念的解析与重塑证据关联性问题研究——以证据能力为考察视角博士生论坛诉讼证明模糊论——一种重构证据哲理根基的全新进路域外法制意大利在建立对抗制审判进程中的争斗外行参与审判与协商性纠纷处理机制对刑事诉讼中控方非法行为的过度制裁科学证据的可采性外国法典译介英国2001年刑事伤害补偿方案港澳台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性书评困境与救赎:发现真实研究动态“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重点问题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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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摘录

  (三)合理界定提出撤诉的时间,严格限制被动撤诉程序的启动  关于撤回起诉的时间。对于法定撤回起诉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有权在提起公诉后至人民法院裁判之前的任何时间内撤回,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于酌情撤回起诉和存疑撤回起诉的提出时间应以开庭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为提起公诉后至开庭之日前,如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诉,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后一阶段为开庭以后至裁判之前,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可以准许。  关于撤回抗诉的时间。对于二审抗诉的撤诉,分为两个阶段:撤诉期满前和抗诉期满后。在抗诉期内撤回抗诉,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或者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原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撤回,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审法院不再向上一级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至二审法院裁判前,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二审法院撤回抗诉,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如二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撤诉;如果已经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经过对撤诉理由进行审查后,也可以准许撤诉。  对于撤回再审程序的抗诉程序,基本上应当和二审程序中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程序相同。  之所以规定人民法院在撤诉权上对检察机关的制约以是否开庭为界,是因为经过开庭审理后,案情基本已经查清或者可以确认事实不清,对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控、辩、审三方都已经比较清楚,诉讼结果对诉辩双方将会有什么样的影响也比较明朗,此时检察机关若提出撤诉,将影响诉讼的实体正确性,以及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切实保障,因此对检察机关在案件开庭审理后提出的撤诉作出适当的制约是有必要的。  关于被动撤诉的时间和程序。在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1个月期满3日前,如人民检察院既未提请恢复庭审又没有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向检察机关发出是否提请开庭或者撤诉征询函,如无任何表示,则应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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