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论坛(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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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2-1
ISBN:9787801850126
作者:何家弘 编
页数:595页

作者简介

《证据学论坛(第5卷)》分前沿聚焦、网上对话、专论大观、学术沙龙、科技平台、实证研究、外法评介、书苑漫笔等专栏,收录了四十余篇文章,从各方面对证据学进行了研究。

书籍目录

卷首白话 物证也说谎 前沿聚焦 关于质证中几个基本问题之我见 论质证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论刑事质证制度 论质证在民事司法证明中的定位 质证交锋中的证明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质证部分试评 论质证程序正当化与法官程序引导权的加强——以民事诉讼为研究中心 证人证言质证原理分析 证人证言质证模式比较研究 鉴定结论质证初探 网上对话 证据展示的“蛋糕”应该怎么切? 网络聊天证据网上谈 专论大观 中国刑事证据规则之初步研究(中) 证据运用中的人权保障 论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一大创举——技术顾问制度 程序模式与证据制度的关系论纲——以两大法系的观察与比较为中心  论合理的怀疑——兼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重构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拒证权论 论事实推定 非法证据证明责任论 公诉机关证明责任的减轻及其制度设计——基于公正与效率的视野 自认规则适用障碍检讨与立法构想 自认及其法律实务问题 学术沙龙 证据法三人谈(一) 关于我国确立刑事证据规则的思考  与自白有关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法学思考 证据的信息蕴涵 背景与机理:关于设立证据开示程序的反思 科技平台 科学证据在环境纠纷处理中的效力  “测谎”在中国——何去何从? 刑事程序中的声纹证据 实证研究 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 试论制约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因素与对策 疑案会诊:这起盗窃案中的口供该如何采信? 外法评介 海牙取证公约述评 英美证据法中的相关性与可采性 书苑漫笔 证据运用理论的新思维——读宋世杰教授的《证据学新论》的体会 全新视角成功方法——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评介 卷末絮语 “刑事审判认证座谈会”纪要 《证据学论坛》第六卷征稿启事 英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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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论坛(第5卷)》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是治理鉴定腐败,提高鉴定结论科学性的要求。鉴定人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及当事人双方在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及是否具有回避情形等方面的质疑和询问,可以有效避免和消除权力干预、利益诱惑和其他消极因素对鉴定人的影响。如若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则其鉴定结论就要由合议庭在法庭之外或审判之后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不允许控(诉)辩双方参加,于是就为“暗箱操作”大开了方便之门,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就无法保证。 三、制约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因素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实际出庭作证的却寥寥无几,那么,制约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因素何在呢? (一)立法上的缺陷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证据法,也没有比较系统全面的证据规则,有关证据的规定主要渗透在三大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细观之,就会发现在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立法上有较大的缺陷。 1.对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定位失当。我国法律将鉴定人和证人明确区分开来,将两者同列为诉讼参与人,认为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帮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中有关专门性问题的专家。这实质上是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鉴定人的定位,即鉴定人是司法机关的助手。大陆法系国家对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定位是基于其职权主义诉讼制度。与此相对照的是,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控(诉)辩式审判模式(或称为辩论式审判模式),我国法律关于鉴定人的诉讼定位显然与改革的目标要求不相适应。打一个不确切的比方,我国目前对鉴定人的诉讼定位好比是英国的法庭传唤德国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既不像英国的,又不像德国的,有些不伦不类。应当根据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外国法律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对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予以准确定位。笔者认为,将鉴定人地位证人化,用法律改变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不失为促使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效方法。 2.没有按照直接言词原则确立传闻证据规则,为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大开方便之门。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必须亲自接触证据的原始形式,并按照言词和口头方式实施诉讼行为。因此,对于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都要传唤这些证据的提供者亲自出庭作证。传闻证据规则可以有效防止不真实、不可靠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可以有效保障控辩双方能够行使法律规定的交叉询问的权利。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证据本身规定得很少,根本未涉及这一原则,这也是证人、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 3.权利义务不明确,是鉴定人不愿出庭作证的根本原因。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应具有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的一切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作为鉴定人,又具其特定的权利义务。我们三大诉讼法对鉴定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致使鉴定人不愿出庭作证。从权利规定上看,鉴定人应享有的具体权利,如获取报酬的权利、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权利等,三大诉讼法均未涉及。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对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不力,直接导致了鉴定人不敢出庭作证。鉴定人是特殊的证人,应归属证人之列。我国法律对证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对证人作证前、作证后的保护明显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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