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平与宝剑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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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4
ISBN:9787511831590
作者:马军 编
页数:410页

作者简介

《在天平与宝剑面前:震序20年诉讼案件精选》选编了民商事和刑事案例53个。这些以高度浓缩的方式所展示的案例,既是对震序二十年来光荣历程的回顾、总结和缅怀,更是为了梦想的追求与超越。书中描述的“褚时健案”、“张彩凤案”、“牟其中案”,到今天看来,仍让人对其大律师的风范、智慧和勇气高山仰止;其近年来所承办的“宣科名誉侵权案”、“阳宗海污染案”、“吉某某故意杀人案”等案件,则续写了大律师的传奇;“官房诉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直接推动了一个司法解释的诞生;在“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中,震序律师凭借高度的责任感和炉火纯青的辩护技巧,将被告人从死亡线上挽救了回来,维护了法律的公正。

书籍目录

总序/1光荣与梦想(代前言)/1上编  民商事案例  学术讨论中不能逾越的红线——宣科名誉侵权案/3  网络转载中的侵权责任——杨丽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16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红河卷烟厂诉某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23  转载他人作品的侵权认定——彭某某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30  如何正确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杨某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  损害赔偿纠纷案/34  存款变保单的民事责任——梁某诉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云南省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40  司法审判中如何正确看待司法鉴定报告——某茶叶有限公司诉某拆迁公司财产侵权案/48  存取款时遭侵害。银行是否应担责——吴某等五人诉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官渡支行、昆明市五华保安  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60  供电设施侵权纠纷中如何认定侵权主体——徐龙诉晋宁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晋宁县水务局等人身损害赔偿案/70  噪声超标能否退房——苏某某诉云南官房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交通噪声超标退房案/80  “一事不再理”如何确认——冯某某、杨某某诉昆明西山土地房屋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95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昆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01  一审、二审、再审:垫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官房建筑集团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112  共有人以共有物设定抵押的法律效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昆明××工贸物业发展公司抵押合同案/121  能否揭开“夫妻店”的法人面纱——中国××银行昆明城东支行诉云南××商贸集团公司及寸某某、赵某某等十名被告借款、承兑合同及担保纠纷案/128  保证期间的分段计算与诉讼时效——昆明××制版印刷有限公司上诉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县农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139  网银客户被诈骗,银行是否担责——朱某某诉××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145  如何认定银行在挂失中的义务和责任——张某某诉××银行云南省分行存款挂失纠纷案/156  储户泄露密码产生损失的责任认定——吕某某诉××银行存款合同纠纷案/167  重大疾病保险中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如何认定——董某某诉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无理由拒赔”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纠纷案/174  如何认定假保单中的责任主体及其民事责任——梁某某诉被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等“携程系”四被告服务合同纠纷案/181  涉外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诉讼时效认定——香港天山贸易公司诉昆明××食用菌厂货款纠纷案/193  如何认定撤销权的放弃——王某某诉××煤矿销售运输公司、××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案/199  事实合同关系的司法认定——高某与某保险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205  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刘某某诉昆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211  仲裁程序对仲裁裁决合法性的影响——中国××茶叶进出口公司诉云南××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220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刘某某诉余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上诉案/227下编  刑事案例  如何公正看待我国“富庙穷方丈”的分配制度问题——褚时健贪污案/237  如何正确看待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企业承包问题——张彩凤贪污案/254  国家工作人员身兼多职的情况下受贿主体的认定——云铜集团原副总经理余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257  公共财产如何认定——张某某贪污案/269  刑事辩护中的国际视野——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某受贿案/276  如何将控方证据为我所用——云南省某厅职工解困与再就业办公室会计李某某受贿、挪用公款罪辩护无罪案/284  刑事辩护中情与法的交融——××县××局局长汝某受贿案/291  “双规期间”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某县交通局原局长王某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298  线索来源对于认定自首的重要性——昆明市××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杨某某受贿案/307  民营企业发展中的诘问:行贿抑或索贿?——徐某某行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偷税、非法买卖爆炸物案/313  在特定案件中如何从普遍、深层的社会问题切入展开辩护——吉某某故意杀人案/325  疑罪从无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潘某涉嫌故意杀人案/333  醉酒后的非正常主观状态在量刑上是否具有刑法评价意义——田代久登(日本国籍)故意伤害案/343  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348  如何发现指控证据中的破绽——刘某某强奸案/356  隐藏在卷宗里的重大立功情节——陈某某贩卖毒品案/361  在刑事辩护中如何成功挑战控方的推理——尹某某运输毒品案/367  毒品数量不是毒品犯罪量刑的唯一依据——阿余某某走私、运输毒品案/375  民营企业逆境中融资行为的罪与非罪——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380  如何认定盗窃的次数及金额——丁某某等28人盗窃案/386  如何看待传统中医的诊疗方式——杨某某非法行医案/393  笔迹鉴定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郭某妨害公务案/398  涉黑案件的理性思考——张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及虚报注册资本案/404后记/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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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平与宝剑面前:震序20年诉讼案件精选》编辑推荐:执著于“真诚和信誉共具,良知与公正同存”理念的震序和震序律师,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承办的各种案件,已经难以计数。其中的不少案件,经过岁月的洗礼,仍然不失其“英雄本色”。《在天平与宝剑面前:震序20年诉讼案件精选》中收录的案例,从不同层面、不同侧面展示了震序及震序律师的风采和风范。这些以高度浓缩的方式所展示的案例,既是对震序二十年来光荣历程的回顾、总结和缅怀,更是为了梦想的追求与超越。

内容概要

马军,出身军人家庭,未成年即入伍当兵,上过战场。三十八年前加入中国共产党,从此走上了一条听党的话、党指向哪里就奔向哪里的道路。在北京大学学的是经济,毕业吋正逢党提出要厉行法制,为响应党的号召,他坚定地走上了捍卫法律、捍卫正义、捍卫公正的律师职业道路。执业三十一年来,他一直严格遵守《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坚持真理,坚持实事求是,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为我党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尽自己的绵薄之力。为了贯彻党在《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精神,他办理了张彩凤案件,使党的承包政策能够在云南边远地区得以贯彻实施;为了执行党的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他义无反顾地办理了褚时健案件,此后,我党解决了国企高管的年薪问题;为了反对“一中一台”的错误言论,维护祖国统一,他代理台商与刘晓庆对簿公堂并胜诉。为此,他获得了“全因首届十佳律师”和“全国优秀律师”的称号。他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到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考察学习时,始终把党徽——“镰刀斧头”戴在左胸,他曾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在律师执业生涯中,他一直奉行共产党员讲真话、讲实话的党性原则,不畏权势,因此曾被扣上“和领导作对”、“和有关部门作对”、“不听招呼”等帽子。对此,马军很坦然:“这一辈子,我只怕两个人:父亲和母亲;最尊重两个对象: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马军,一个男人,一个出身军人家庭的男人,一个当过兵的男人,一个有着三十九年党龄的男人。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学术讨论中不能逾越的红线 ——宣科名誉侵权案* 一、案情简介 2003年9月,《艺术评论》(创刊号)刊登了云南音乐理论家吴学源的一篇文章,题为《“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文章在对丽江市申报联合国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纳西古乐”进行学术论证中提道:“申遗”所谓的“纳西古乐”,“谎言十分荒唐,完全是对观众的一种欺骗”,是“毫无音乐常识的胡言乱语”,“不仅蒙蔽了广大的国内外观众、新闻媒体,也蒙蔽了许多不同级别的领导、一些社会名流、知名学者、国内一些不了解云南省音乐情况的音乐界人士。乃至一些国外一些国家的高层官员”。并提出,“文化打假势在必行,这样的国际玩笑应该收场了”,因为“这完全是商业炒作行为,甚至是挂羊头,卖狗肉”,并忠告“纳西古乐”的宣传者宣科切切不可利令智昏,今后的路要走好。 为此,宣科于2004年4月28日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丽江中院)提起名誉权侵权纠纷的诉讼。宣科认为,《艺术评论》是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杂志,其登载有上述内容的文章,造成载有侵权内容的文章的扩散,影响极大,各大网站评论激烈,后果严重,不仅给原告精神上和名誉上造成极大的伤害和诋毁,而且使原告承受着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因此将作者吴学源和《艺术评论》杂志社列为共同被告。 在为期两天的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向法院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围绕诉争文章是学术讨论还是对名誉权的侵犯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终丽江中院认定吴学源和《艺术评论》杂志社的行为构成了对宣科的名誉侵权,判决:(1)吴学源、《艺术评论》杂志社立即停止侵害,为原告宣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光明日报》、《云南日报》各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一次,在《艺术评论》杂志社登赔礼道歉声明三期,所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丽江中院审查,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如二被告拒绝执行,则由丽江中院依法在上述规定的报纸上刊登内容相同或判决主要内容的公告。(3)被告吴学源赔偿宣科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艺术评论》杂志社赔偿宣科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省高院经过审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进行了调整,判令吴学源赔偿人民币1万元,《艺术评论》杂志社赔偿5万元,其他一审判决事项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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