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刑事诉讼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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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政法
出版日期:2012-1
ISBN:9787562040491
作者:邵義
页数:237页

作者简介

《刑诉法学典存:1911年刑事诉讼律释义》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同时,也是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奠基之作,对之后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乃至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该法“酌采各国通例,实足以弥补传统中国旧制之所未备;上奏后,清廷即发交宪政编查馆复核,惟未及正式颁布,清室已倾,然却为其后新成立的民国政府所继续援用与发展。”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审判衙门    第一节  事物管辖    第二节  土地管辖    第三节  管辖指定及移转    第四节  审判衙门职员之回避、拒却及引避  第二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原告官    第二节  被告人、辩护人及辅佐人  第三章  诉讼行为    第一节  被告人之讯问    第二节  被告人之传唤、句摄及羁押    第三节  检证、搜索、扣押及保管    第四节  证言    第五节  鉴定及通译    第六节  急速处分    第七节  文件    第八节  送达    第九节  期间    第十节  裁判第二编  第一审  第一章  公诉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侦查处分    第三节  预审处分    第四节  提起公诉  第二章  公判第三编  上诉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控告  第三章  上告  第四章  抗告第四编  再理  第一章  再诉  第二章  再审  第三章  非常上告第五编  特别诉讼程序  第一章  大理院特别权限之诉讼程序  第二章  感化教育及监禁处分程序第六编  裁判之执行

编辑推荐

《刑诉法学典存:1911年刑事诉讼律释义》为阅读便利,本校勘本统一使用现行标点符号的标注体例。对于原书及引文中出现的繁体字,改为简体字。对于原文中的异体字,则一仍其旧,以期真实反映原著的时代风貌。

内容概要

种松志  河南省项城市人。法学博士,现任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6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
邵羲(1874-1918)浙江杭县(今余杭)人。原名孝义,字仲威,号蕙孙。清禀贡生,袭云骑尉世职。1906年上海预备立宪公会会员兼会刊编辑、1910年当选清末立宪运动之议会准备机构资政院浙江省民选议员。宣统3年(即1911年)2月,与方表、沈钧儒等发起创刊《法玫杂志》。
吴宏耀,河南省禹州市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审判衙门凡一切法律行为,必有一实行之主体。诉讼行为即法律行为之 种。其实行此行为者,诉讼主体也。诉讼主体不外市判衙门及当事人而已。是审判衙门即诉讼主体之一种。故本律首及之。夫审判衙门有通常、特别之分。本律所谓审判衙门者,系指通常审判衙门而言。其组织约分为二:(一 )外部之组织。依现行法例,审判衙门共分为四: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及大理院是。(二)内部之组织。依现行法例,初级审判厅为独任制,其审判权以推事一员行之。地方市判厅为折中制:其案件之属第一审者,以推事员独任行之;属第二审者,以推事三员之合议庭行之。但其案件虽系第一审而繁杂者,经当事人之请求或依审判之职权,亦以推事三员之合议庭行之。高等审判厅以推事只员之合议庭行之,但上告得按其情节增加推事为五员。大理院以推事五员之合议庭行之。凡合议庭,置庭长一员,统率庭员。审理案件时,以庭长为审判长,山庭员陪审。故审判衙门之所谓“庭”者,谓审判长与陪审推事所合组之一审判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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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粗看觉得除去第一段,整理很认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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