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困境上市公司复兴新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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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郭毅敏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11出版)
出版日期:2010-11
ISBN:9787510901652
作者:郭毅敏 编
页数:479页

作者简介

《破产重整·困境上市公司复兴新视野:以审判实务研究为中心》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总结归纳深圳和全国其他地区二十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学说及国外成熟立法经验,对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的系统性的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

书籍目录

序一序二第一章 破产重整制度概论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涵义一、破产重整的概念二、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及立法演进三、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本位与价值目标第二节 破产重整与整顿、和解和清算之比较一、破产重整与整顿二、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三、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第三节 比较法视野下的破产重整制度一、主要国家及地区重整立法简介二、立法模式评析三、对我国立法与司法的启示第二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参与人第一节 上市公司及利害关系人一、上市公司(债务人)二、债权人三、出资人(股东)第二节 重整人一、重整人的法律地位二、重整人的选任三、重整人的职权第三节 重组方(战略投资者)一、重组方在重整公司中的角色二、重组方的资格和条件三、重组方进入上市公司的路径选择第四节 法院一、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定位二、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具体职权三、重整制度对法院和法官的要求第五节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其他参与人一、地方政府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三、证券交易所四、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第三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第一节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提出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主体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条件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材料第二节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立案审查一、法院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形式审查二、法院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实质审查第三节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受理一、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的行政审查二、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程序三、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法律效力四、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的临时救济第四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管理人第一节 管理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一、管理入的概念二、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三、管理人的法律特征第二节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的指定和更换一、管理人的指定主体二、管理人的指定方式……第五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债权第六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第七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财产第八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取回权、撤销权、抵销权第九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第十章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和表决第十一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或草案的批准第十二章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三章 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的终止和终结第十四章 重整程序中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第十五章 破产重整程序中上市公司关联企业的处理第十六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附录:破产重整法律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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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困境上市公司复兴新视野:以审判实务研究为中心》:深圳市法院文化建设丛书。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1.重整申请权赋予股东申请权是重整程序与清算、和解程序的主要区别之一,更有利于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股东参与重整的积极性。当然,我国立法对股东的重整申请权进行了较于其他立法例更为特殊的条件限制,规定股东的重整申请权为“后续申请权”,即股东申请重整应以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为前提,而在法院受理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的时间段内提出。这种“后续申请权”使股东不能直接地提出重整申请,甚至在债务人而非债权人申请清算的情况下也不能申请重整,进行重整转换。2.知情权《企业破产法》中仅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的知情权,而对于股东参与重整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对于重整程序的知情“渠道”。股东除作为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而享有“对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报告的查阅权”外,在重整期间股东权利受到较大限制的情况下,股东如何了解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成为实践中需要明确的问题。实践中,股东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书面致函、现场咨询、查询文件等方式向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询问公司重整的进展情况,了解重整计划的基本内容等。目前上市公司的股东了解重整进展情况的渠道比较多,上市公司进行重整应当按照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中小股东可通过公开披露的信息了解公司财务状况、重整进展情况、重整计划内容以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等信息,为他们行使表决权提供判断依据。3.重整参与权重整能否成功对股东的利益有重大影响,所以股东一般都希望能够参与重整程序,对重整过程施加影响,并在重整计划的股权调整中尽量保留其股东权益以分享重整成功带来的股权增值利益。股东在重整程序中的参与首先表现为参与重整计划的谈判过程。由于股东人数较多,全体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谈判是不现实的,那么,应由谁列席债权人会议参与谈判呢?《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但“出资人代表”如何推举,人数要求如何掌握都有待进一步明确。《企业破产法》对股东参与重整的组织形式和渠道规定得不完整,仅规定在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时,设立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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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这本书汇集了所有上市公司重整实务的精髓,有理论有实际操作,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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