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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1
ISBN:9787511802736
作者:王胜明
页数:554页
后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宣传侵权责任法,使社会各界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各项制度,保证侵权责任法的顺利实施,该法的起草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的同志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逐条作了解释和说明。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主编并撰写了导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副主任贾东明任副主编。参与本书编写的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扈纪华、陈佳林、杜涛、郝作成、段京连、李文阁、王瑞娣、石宏、李倩、庄晓泳、孙娜娜、许灿、赵光等。本书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逐条阐释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但因时间和水平有限,释义不妥和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原谅,并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主要内容简介:侵权责任法的颁行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也是法治建设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奠定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众所周知,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侵权责任法就是一部全面保护私权的法,就是一部对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或者说基本人权在受到侵害提出救济的法。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私权的保护仍然是一个艰巨的任务,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是要着力于保障私权。在此情况下,颁行侵权责任法,强化对私权的充分、全面的救济,不仅仅是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可以说,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法属于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这就是说,它是调整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我国民法典制定的重要步骤,我国民法典的编纂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继物权法之后的一项重要方作。立法机关、实务部门和民法学界三方合作交流,广泛听取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这种“三结合”的立法模式保证了侵权责任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这部法律就是实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所形成的重要成果,也可以说是广大法学工作者、司法工作者集体智慧的结晶。
书籍目录
导言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第一部分 释义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第四条 【侵权责任优先】 第五条 【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 产品责任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第二部分 附录后记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编辑推荐:权威机构组织编写,法律释义标准版本。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辑的一套系列丛书。该套丛书由一系列法律释义组成。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部分参与立法的同志编著。该丛书坚持以准确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最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释义中努力做到观点的权威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我们相信,该套丛书的陆续出版,将会给广大读者进一步学好法律提供有益的帮助。
章节摘录
(三)医疗损害责任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普遍关注。全国法院受理医疗损害案件2007年1.1万件,2008年1.38万件。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还要有利于医学科学进步以及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合理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必须充分考虑诊疗活动特点。诊疗活动主要特点:(1)未知性。医学是一门探索性、经验性的学科,直至今天,我们对许多疾病的发生原因还不了解,已知发病原因的,也有一半难以治愈,对许多药品副作用的认识非常有限。如这次甲型H1N1流感,4月30日被卫生部纳入乙类传染病,5月5日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说,目前我们对甲型H1Nl流感的了解实在太少。(2)特异性。人体的基因不同,体质不同,情绪不同,所处环境不同,因此患者疾病表现、治疗效果也不同。如大家熟知的青霉素,有人过敏,有人不过敏,即使青霉素皮试过关,也不排除有过敏反应的可能。(3)专业性。医务人员是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据了解,培养一名专科医师至少需要15年时间。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科目有32类,二级科目有130类。疾病的发生有患者原因,疾病的治疗需要患者配合,在诊疗纠纷中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我们也没有看到哪个国家实行无过错责任。那么,能否概括地、一般地适用过错推定呢?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诊疗活动专业性强,患者和医院之间信息不对称,在诊疗过程中许多证据都由医院掌握,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让医院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诊疗活动未知性、特异性等特点,在诊疗纠纷中不宜适用过错推定。不问青红皂白,一律实行过错推定,助长保守医疗,不利于医学科学进步。对诊疗活动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只在特殊情况下如医务人员有严重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资料,才发生举证责任倒置。
图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