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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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2-6
ISBN:9787301056486
作者:马忆南
页数:327页

作者简介

本书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考察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历史类型、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和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情况,系统论述了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婚姻家庭法领域里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及祖孙、兄弟姐妹关系、收养制度、离婚制度、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等。本书在吸收国内外优秀学术成果,完整、准确地阐述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同时,特别注重对新修订的婚姻法和若干司法解释以及最新法律实务的分析探讨,达到了理论和实践、学术和应用的统一。

书籍目录

总序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1节 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制度  第2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  第3节 近现代以来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第4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5节 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6节 婚姻家庭法的原则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1节 亲属制度概述  第2节 亲系和亲等  第3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效力第三章 结婚制度   第1节 结婚制度概述  第2节 结婚的法定条件  第3节 结婚的法定程序  第4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四章 夫妻关系   第1节 夫妻关系概述  第2节 夫妻人身关系  第3节 夫妻财产所有权  第4节 夫妻的扶养义务和继承权第五章 关子关系及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第1节 亲子关系概述  第2节 父母与婚生子女  第3节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女子第六章 收养制度   第1节 收养制度概述  第2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3节 收养的效力  第4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七章 离婚制度   第1节 离婚制度概述  第2节 协议离婚  第3节 判决离婚  第4节 离婚时的财产清算和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第八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论        第1节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第2节 区际婚姻家庭关系   第3节 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前言

  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知识经济已见端倪,人类社会以崭新的面貌进入了21世纪。与此同时,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和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化的迅猛发展,经济、社会、科技、教育、文化等各个领域出现了层出不穷的问题,需要法律规制。特别是在新世纪来临之际, 中国不仅高度重视“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而且还把“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提升到了宪法的位阶,这无疑会有力地促进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为了反映中国法制建设的新发展,解析其中的新问题,以适应新的形势,我们深感有必要出版一套21世纪的法学丛书。  本套丛书的作者,有一批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领域耕耘多年的著名学者,也有一批是近些年来崭露头角,并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中青年专家,他们的著述在各自的领域里都有良好的影响。在内容方面,本套丛书力求反映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中的最新成果,并试图通过吐故纳新、推陈出新来推动我国法学理论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本套丛书既可供法学研究参考之用,也可作为高等院校法学教材。由于本套丛书充分考虑了在实行“一国两制”情况下的相关法律问题,因此在港、澳、台三地同样可将其选作教材。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本套丛书发起写作之初以及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香港树仁学院校长钟期荣博士、校监胡鸿烈大律师的积极支持和热情资助,在此深表谢意。北京大学与树仁学院合办法律文凭教育已经多年,并已获巨大成功。在本套法学丛书出版之际,我们特别高兴将它们献给树仁学院的同学阅读。  此外,北京大学出版社的领导及各位责任编辑为本套丛书的出版付出了很多的辛劳,在此一并致谢。尽管我们为保证丛书的质量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然会有一些错误和不足,诚望读者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马忆南,女,1961年出生。1979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1987——1988年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比较家庭法、民法、妇女与法律。发表《婚姻家庭法学》、《婚姻家庭法学原理与实务》等著作以及核心刊物学术论文20余篇。

章节摘录

  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两者的联系在于:从行为主体看,进行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主体都是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当事人的父母或其他第三人;从行为手段和性质看,都违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而采用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结婚,是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违法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买卖婚姻必定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因此,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强迫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第三者阻挠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有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亲族干涉寡妇再婚。干涉非近血亲的同姓的男女结婚,干涉他人离婚、复婚等。  包办、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婚姻权利,使一些家庭加重了经济负担和思想负担,危害青年特别是妇女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很容易引起各种纠纷,影响群众的生活和生产,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对此,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继续在婚姻问题上破旧俗、立新风。同时又要依法办事,对从事各种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违法者,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必要时应依法予以相应的制裁。在干涉婚姻自由时使用暴力,比一般的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应按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现行《婚姻法》经2001年修正后,增设了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和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的规定。这些规定都  是防止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有效对策(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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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3条)

  •     只看到103页,下次去借来继续读。
  •     3天到货,挺快的。北大教授的著作,参阅一下。
  •     他们用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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