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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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8
ISBN:9787511823717
作者:韩世远
页数:766页

作者简介

《合同法总论(第3版)》修订的动因是:其一,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其二,裁判实务产生了新案型、新问题;其三,学术研究在主客观方面均有新进展;其四,获得了一些新资料。本次修订是全面的,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均较前版有明显的进步。在内容方面,结合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特别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逐处修订《合同法总论(第3版)》内容。另外,刊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面的案例,也是本次修订关注的重点之一。

书籍目录

三版前言民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代二版前言)一版前言缩略语表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第三节  合同法的历史  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  合同的分类概述  第二节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第三节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第四节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第五节  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  第六节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第七节  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第八节  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九节  预约与本约  第十节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  第二节  要约  第三节  承诺  第四节  依要约承诺以外的方式成立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形式  第六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七节  缔约上过失责任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  有效合同  第三节  无效合同  第四节  可撤销的合同  第五节  效力未定的合同  第六节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  履行的主体  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  第四节  履行地点、期限和费用  第五节  涉他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第七节  履行的受领与拒绝  第八节  履行的抵充第六章  债权的保全  第一节  债权保全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第七章  合同履行的障碍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障碍概述  第二节  不可抗力  第三节  情事变更  第四节  履行迟延  第五节  履行不能  第六节  拒绝履行  第七节  不完全履行  第八节  债权人迟延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变更  第三节  债权让与  第四节  债务承担  第五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第九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第二节  解除  第三节  抵销  第四节  提存  第五节  免除  第六节  混同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第三人的行为或原因与债务人的责任  第四节  强制履行  第五节  赔偿损失  第六节  违约金  第七节  减价第十一章  合同解释  第一节  合同解释概述  第二节  狭义的合同饵释  第三节  补充的合同解释  第四节  修正的合同解释第十二章  合同法及其周边  第一节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  第二节  合同法与消费者法的交错主要文献法条索引事项索引人名索引

编辑推荐

《合同法总论(第3版)》是法学原论系列。

内容概要

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学博士,日本法政大学访问学者。

韩世远教授多年来致力于合同法学理论研究,1999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专著《违约损害赔偿研究》,2004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专著《合同法总论》(该书已获中国法学会优秀成果民法学科一等奖)。2006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与日本法学家下森定教授共同主编的《履行障碍法研究》。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四、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一)概说赔偿损失的计算既是个事实问题,又是个法律问题。说它是事实问题,是因为违约等造成损失如何,本质上为一种事实;称它为法律问题,是因为探讨这一事实,必须借助法律方法。计算大小,虽然应尽量与数学原则相符合,但在特别情况下为顾及利益衡量等因素,并无绝对与数学原则相一致的必要,有时也无法遵循数学原则。损害赔偿的目的既在于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为此填补功能之目的,损害赔偿的计算应依损害的性质加以决定,而单一的一以贯之的计算方法并不存在。由于损害的性质的差异,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也会表现出不同。在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场合,损害赔偿的计算多采用具体的计算方法;而在违约行为造成损害的场合,损害赔偿的计算在不同的法系会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大陆法系以德国法为代表,崇尚具体的计算方法,而英国法上则多采抽象的计算方法。对于财产损害尚可能进行精确的计算,而对于非财产损害则仅能由法官裁量估定而无法进行精确的计算。另外,随着人们的损害观念的演变,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也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而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危险责任的大量出现,对于汽车事故、核事故等造成的侵权行为更有损害赔偿定型化之趋势。损害的枸成因素也影响计算的方法,损害的构成因素可区分为普通因素(客观因素)与特别因素(主观因素)。前者是指某类损害共通存在的因素,不因被害人的不同而有差别。后者则指因被害人的不同而会存在差异的因素。这一区分的意义在于,便于探讨构成损害的特别因素可否影响损害赔偿的计算。关于特别因素,最为常见者为被害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如出卖人违约不为给付,买受人为损害赔偿权利人,其与第三人订定韵次买卖合同可能使损害的范围扩大;唯次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因买受人而不同,故为特别因素。该情形并不以买卖合同为限,凡损害赔偿权利人与第三人订定的次合同,其履行有赖于损害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间原合同的履行的,均属之。更有进者,上述情形且不以损害赔偿权利人与第三人已订立的合同、其履行有赖于原合同的履行为限,即如原合同不履行的结果,损害赔偿权利人为合理解决其与第三人间订立的次合同不履行所生损害赔偿事宜,而与该第三人订立赔偿约定,该赔偿约定虽为事后订立且其履行不以原合同履行为基础,仍应视为计算损害的特别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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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7条)

  •     我就针对他一条条批评逐个反驳好了。1,乱用外语。很多教科书都会在一些主要概念后面加上对应外文,感觉无可厚非啊,毕竟学者嘛,都要装作自己很有学问的样子哈哈哈。他如果写的是offer不知你会不会就没这么不爽了呢?至于语言的选择,是德语还是英语,看个人喜好吧,估计现在他们学术圈还是学德国的多吧。2.弄巧成拙。我觉得这哥们儿确实有点作了,“须为...”的表达方式就有点装逼过了,不过我觉得这都是写作文风的问题,不至于上纲上线上升到一本书质量好坏的高度。倒是你给出的:“要约人须向希望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有重大问题。向谁?向希望缔结合同的相对人?那到底是我本人希望和他缔结合同还是相对人希望和我缔结合同?不还是得改成“要约人须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总之这句话你想清晰的表达就没什么捷径。我的表达和原文字数一样,不过更符合现在的表达方式,改成我的好了哈哈哈。我特别反感诛心之言,什么叫做“想叙述典雅,可力有不逮,结果弄巧成拙”,你知道别人心里怎么想的,就事论事好吗?是,我也是觉得很多法学学者写文章太作,但是毕竟要形成他们的学术圈子,提高门槛,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而且他们也是这么被一步步改造过来的,人啊,形成习惯之后就很难改了。你这么一想想,这个世界难道不就更温柔了一点?3.论述错误。因为原文又是使用“在所不问”这样的装逼词汇...所以可能对lz的理解产生的干扰,我来把原文的意思重述一遍好了: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管是本人还是代理人,只要是外界能客观确定的人,就是特定人。所以在这一点上作者说的很对啊,代理人作为一个“特定人”发出要约并没有任何问题啊,这里讨论的是代理人能不能成为特定人发出要约。是,我知道对于直接代理而言代理人不是发要约的特定人,但是间接代理中代理人就是那个特定人啊,这有什么问题吗?怕你理解能力有限,我再来给你拆解一下吧,也是无奈作者只是想表达,只要一个自然人是一个外界能确定的人,他就是特定人只要一个法人是一个外界能确定的人,他就是特定人只要一个本人是一个外界能确定的人,他就是特定人只要一个代理人是一个外界能确定的人,他就是特定人考虑是不是特定人的问题的时候不用考虑自然人和法人,代理人和本人他们之间的区分标准,那些标准是“在所不问的”。现在您老再看看,你的批驳是不是很无厘头?所以作者才紧接着在后面说到了自动售货机的问题。他写那么多,唯一想强调的一点就是:只要是外界能客观确定的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在其他三个构成要件满足的情况下,就是一个要约。售货机如果被特定的人设置过了,那就是要约了。设置这个机子的是一家公司法人,还是一个做小买卖的自然人,是本人,还是我委托的一个代理人替我设置的都没关系,虽然从这个售货机看不出来到底是那个具体特定的人设置的,也不会因为这一个构成要件而不成立为要约。4.这一点我就完全不知道你在说什么了,莫名其妙就被代表了一回。你如何得出自动售货机不是要约的结论的,还来一句人尽皆知。也是醉了。我真的不知,还希望您老人家好好给我讲讲。然后,对于完成的批驳,完全就是吹毛求疵,哎,又得给你上语文课,也是无奈。完成是什么意思?哎,我真的都有点不好开口了...完成,是指按照预定的目的结束一件事情好吗?从来没有表示过这件事情中的每一个部分每一个环节都要一个人独立实施。那叫独立完成好吗?文中提到了独立完成?只说了自动完成吧?试想,盖一栋大楼的时候,难道因为前面的人做了很多基础工作,最后结束这项工作的人就不能说:“OMG,这么浩大的一个工程,终于由我完成了!”是啊,我不否认其他人的那些功劳啊,可是整个工程确实是由我最后结束的啊。那么同理,我说整个建筑施工合同的成立以及履行是我完成的有什么问题吗?是,你确实付了钱,提供了砂石涂料,可是你敢说出是你完成整个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吗?你当然不敢!只有我这个给大楼最后封顶的人才敢这么说好吗?这句话有一点点问题吗?!最后,确实,你也提到了,不贤者识其小。嗯,。我觉得你在这一点上很有自知之明嘛!可惜了可惜了。我最喜欢的就是直人,但是很讨厌的就是没脑子的却不自知而以此博直名的250。当然,不想着能改变你什么,也不觉得我就能看穿你到底是真没脑子还是以此博名。只想说一句,对所有人说的,不要自带有罪推定。我也是太无聊才会写这么多来反驳。。。
  •     (一)韩老师的“须为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这个句子我觉得错误在于缺少一个宾语。“为”后面应该是用一个动作行为作宾语。萧兄的“要约人须向希望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是正确明晰的,如果此句前有主语的话。倒是小鸣兄的“要约人须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我觉得与韩老师原来的意思相反了。(二)对于萧兄所述的“则韩先生此处所谓代理人,根本不是发出要约的特定人;亦即,代理人根本不可能有特定人的身份。”,我不认同。此处韩先生所述乃为要约合同成立的条件。因为被要约人为善意第三人,所以不管是本人还是代理人,不管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只要被要约人承诺了,要约合同就成立了。(三)对于萧兄所述的“分析如下:投币入机的行为,可以视为承诺,这没错。但投币入入机的行为,是人的行为,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即买方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付款义务。这一履行合同行为,并非机器自动完成。因此,韩先生大著中称整个合同的成立及履行便可以机器自动完成,明显站不住脚了。”我认为:投币入机这一行为是被要约人承诺行为和履行合同行为的竞合,即购物人的一个行为同时完成了承诺行为和履行合同行为;自动售货机接收货币并检验货币真假,以及吐出商品的过程,可视为确认合同成立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所以,韩老师的叙述没有问题。
  •     韩世远这本书评价很高,可是觉得看下来不过了了,目前看到的问题在于写的文字罗嗦且问题论述不透彻。P.3讲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对于合同概念的差异与趋同,但是行文近3千字还没有把大陆法系的合意和英美法系的允诺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讲清楚。大段的引文,大段的英文,大段的仍有差异,大段的情形亦非没有,就是没有明确论点。韩世远先生您能不能不这么罗嗦,几句话讲清楚呢。

精彩短评 (总计101条)

  •     韩世远的《合同法总论》绝对是一部非凡的作品,甚至可以说是合同法经典著作。。。非常好。。
  •     功力深厚的专著,不过看着不轻松
  •     韩世远的经典之作,目前中国合同法的最为经典之作,长江后浪推前浪,小将韩世远可比肩崔建远、王利明了,本书的内容已超出同类的著作,向同龄人致敬1
  •     大家一致认可,看来大家说好才是真的好。到手后大概浏览了一下,已经感觉到此书应当是当前国内合同法方面最好的专著。值得购买。
  •     内容方面有点深奥,适合有一定合同法基础的人看,但看过之后真的受益匪浅呐!
  •     最新版,反映最新学术思想。
  •     往事不要再提、债法要是有答案就好了让我死得明白啊啊!!!!
  •     看了之后才知道自己不懂的东向西竟然有那么多,非常值得自习研究的一本书
  •     746页正文,看了很长时间,但收获特别大。
  •     2013-2017
  •     韩世远这本书评价很高,可是觉得看下来不过了了,目前看到的问题在于写的文字罗嗦且问题论述不透彻。P.3讲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对于合同概念的差异与趋同,但是行文近3千字还没有把大陆法系的合意和英美法系的允诺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讲清楚。大段的引文,大段的英文,大段的仍有差异,大段的情形亦非没有,就是没有明确论点。韩世远先生您能不能不这么罗嗦,几句话讲清楚呢。 书很贵,性价比低。
  •     合同法的书很多,有点泥沙俱下。但这一本很不错
  •     为什么会推荐韩世远的合同法总论?因为他能将一个制度的来源、发展、现状等,写得很清楚,帮助读者知其所以然。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同行帮衬的好。那些动辄几卷本的合同法研究,实在是犯罪,浪费你的时间,却给你看大家都知道的东西。
  •     适合法学学生的好书
  •     作者是合同法学界的真正的学者,清华的合同法研究独步神州,本书是力作之一。
  •     光看整体框架,韩老师这本合同法总论无论从解释论还是立法论上都是本佳作。老师精通日语、英语、德语,在其引用的书目就可以看出。本书偏重日、德的比较论述,也是受现在文借日欧的影响,虽然少了英美,但是能将晦涩的日、德的合同法学说融汇到我国合同法总论当中,已经是本诚意之作了。楼中那位觉得不过了了的读者,想必应该学贯中西了。就我而言,随着自己理论知识不断的加深,再读这本合同法总论,都有不同的认识。有时候惊觉自己当时初读的囫囵吞枣,越读越觉得自己理论差太多,民法终究是门博大精深的学问。还有崔老师的著作也值得学习民法的学生多多研读,也是位专心做学问的好老师。
  •     体系很完整,语言平实不说套话,是用心写的,很不错,适合当作合同法教科书
  •     合同法总论(第三版)
  •     我觉得做律师的,合同法,民诉还有公司法真的必须都要精通的~所以买了这个书,是司法考试的考友强烈推荐的,所以赶紧趁着活动的时候囤起来,哈哈,看了个开头,觉得不错
  •     合同法必读书目,很具有学术性。。
  •     合同法很好的著作
  •     通畅
  •     就法律书籍来讲,我的阅读范围并不是很广。但是韩教授的这本书确实是很有诚意的一本大作!只是书的封面有点油渍,但不影响阅读。
  •     三个月 终于看完了 问题还不少 开学了问老师。。。
  •     韩世远先生是位严谨的学者,值得钦佩!
    书的质量很好。
  •     书写的很不错,通过比较国外立法及本国立法沿袭的方式,让读者知道立法的意图及条文如何适用。同时,大量的解释论,也可以学习如何解释法律。
    同样,太多争议问题,前沿观点在法庭上不一定认可。
  •     结合案例分析研读,效果更佳。
  •     我国合同法领域的最好的一本书,法律学子必读
  •     老师推荐的,国内合同法比较强的书
  •     看这本学术专著真的收获匪浅
  •     是韩世远老师以诚意写就的一部解释性专著,旁征博引,几乎所有的合同法问题都可以在其中找到答案,或思考答案的启发性论述。
  •     以本人的知识,认为本书体系完整。以此模板构建框架适合进一步学习
  •     七百六十多页,八十八万字,花费了多半年时间才读完,要是再简洁一点更好!
  •     论述上体系性还是很强的,而且和他的《履行障碍法》那一本书比起来,讲清了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差分……但是关于物权行为有因性的论点始终不能接受。还有关于“减价”和“格式合同的说明义务”这两处小点觉得存有论证上的不足。总之,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说的是韩世远和崔建远啦)
  •     国内最好的合同法体系书
  •     老师力作!!!好学术!!!抗辩权那块云里雾里的!!
  •     韩世远,崔健远!中国合同法研究领域的“两元”。合同法的出台,物权法的出台。终于把中国民法的物权和债权体系构建完毕!也让我们对中国民法典的起草更有信心。我们仿佛看到了我国民法典的雏形了!做学问就是要这样,如果有兴趣可以看看崔健远的合同法总论,里面对韩世远的有些观点作了批判。这一对师生的有趣对话,推动着中国民法学的进步!
  •     关于合同法的知识讲解很清楚,而且并不晦涩,作为学习用书或者资料备查参考书,强烈推荐。
  •     很好,文章内容和编排都蛮好的,结合了程序法和外国法
  •     不错的书,可以说是现在合同法中的非常优秀的作品。
  •     韩老师的《合同法总论》已经买了好几版,这一版的内容很新,很实用,全书吸收了最高院最新的司法解释,非常好。
  •     韩世远的力作,法学原创,合同法的权威著作。纸张也很好,获益匪浅。
  •     年末杀书
  •     据说是合同法的经典,很厚的一本,书的质量不错!
  •     期待中国的法学大师在本世代出现
  •     涉及的问题太多,必然带来的结果就是探讨不深入,不过作为教材还是可以的。学术的话,还是要配上其他论文一起读
  •     还没看呢,韩世远的书之前老师推荐过,应该不错。
  •     刷完原论刷合同法,物权渣渣就一遍去吧
  •     经典
  •     读了十几天终于读完。 本书是混合继受的结果。大概是:日本法>模范法>英美法>德国法。 因此体系难以一贯,恰如我国的实证法。 本书多数时间的论述套路是:因为立法者是怎么怎么认为的(所谓“法意解释”),比较法是怎么怎么规定的(所谓“比较解释”),所以本书认为。。。 没有比较就没有伤害,当然也没有幸福。
  •     把握合同法的精髓
  •     崔建远老师的《合同法总论》前几年拜读过,现在看了韩老师的书,两者各有千秋,很值得深入一读!
  •     重来一次估计不会选第一人的这本,内容太多太乱。
  •     非常的不错,无论是装帧还是内容,非常期待韩老师能够就合同法分则能够为我们带来更大的惊喜。值得推荐。
  •     很庆幸每次不开心的时候总有一本书陪伴自己,娟娟买书的时候送的,刚好读完方法论就看这个,还是这个简单。
  •     这本书很好,对于一个问题的研究会采取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使得其观点很具有说服力,而且对问题的解析比较深入,对于理解一个知识点和相关知识点很有帮助~这本书还会用一些框架图来辅助说明某些问题,便于读者理解其思路理清其思路~
    是一本好书,推荐哦~·
  •     修订的太快,内容没得说
  •     体系完成而宏达,配合图表予以说明,纲举目张。
    内容详实,细节之处见其精神,各派学说见解均有涉及的同时亦不乏己见。
    最值得称赞的是作者对于合同法诸多问题的探讨,对于启发思维大有益处!
    只是,卒读颇废精神,须有极大的耐心。但仔细阅读之后,在合同法的体系、难点,理论争议的热点等方面均有上佳收获。
  •     绝对最好的民法教材,没有之一。无论理论还是排版都是极致啊
  •     要常看,反复看
  •     合同法大全!梳理中国合同法观点同时,比较法的介绍也不少。
  •     书的内容不错,可以阅读的哦
  •     此书堪称目前国内合同法著作之最
  •     合同法中很好的教材!值得细看
  •     韩世远名作,相当有读头,推荐
  •     读下来很条理清晰,学术大作
  •     书很厚,有七八百页,看起来需要时间和精力啊。作者主要运用比较法研究、体系解释等来证明自己观点。书中介绍很多德法及cisg的规定,指出我国合同法中国的优劣。而对法条解释时又忠于立法者的原意,很具有实用价值!
  •     超经典的合同法经典,合同法进入解释时代。
  •     本书作品是国内很年轻的合同法学知名教授,其作品足以反映其专业素养。本书值得细细研读。
  •     这本书是同学推荐的,清华大学的教学用书,实用性很强
  •     嗯 出了新版本了 研究一下~!
  •     开始拿专业课书籍充数。。。
  •     唔,买的是第二版,内容非常好,28块钱花的值。回学校再看一遍第三版,对比阅读,好书值得多读,常读常新。私认为这本目前大陆合同法教材质量排名第一。
  •     这样的体系书,居然都有人黑,哈哈。
  •     喜欢合同法,这本书对我有帮助。
  •     这是合同法总论中论述最详尽的一本了,值得。
  •     大陆合同第一人呐
  •     与崔建远相爱相杀实录
  •     一版再版的书,作者很有研究,值得读
  •     中国学者里应该算写得最好的了,但大部分都是因袭德国理论。
  •     作为一名民商法研究生,此书值得入手珍藏。
  •     常言民商法以逻辑与体系为本,而本书实奉此意旨,兼顾学说实务,可谓上品。
  •     韩世远教授的这本合同法原本是预计在王泽鉴教授的民法研究系列(不包括天龙八部)看完后,再把美国合同法精解看完以后,用以复习性质的一本复习书。结果现在计划有些变动开始和美国合同法一起看,很多内容上有互通之处,较有助益,比如UCC和GISG的条款韩著都会有引用到。不过比较遗憾的(也是大陆学者的通病了)就是,全书还是充斥着大量引述的影子。总体来说是一本不错的著作!——看完了!非常推荐!!!
  •     大陆合同法最好的书。
  •     韩世远老师的《合同法总论》还是不错的
  •     作者把这本书献给他的父亲母亲,显然这本书一定是他心血之作,值得拜读
  •     大陆目前最好的合同法专著。
  •     考试迫近,还是抽时间刷完了,实在是好看!很有体系性很有条理,采用比较法说理的时候也没有给人带来此书内容很臃肿的感觉,非常赞
  •     整合解释,终身教育
  •     很有功力,有深度的著作,良心之作,正在研读中。据说部分观点与其博士生导师崔建远相左,崔老师在其合同法总论中对韩老师的部分观点做了批判,很有意思,准备再买崔建远老师的来对比学习
  •     合同法历来重要,导师推荐的数目,要好好看啊,呵呵.
  •     很棒的一本书,韩世远教授底蕴深厚,本书很有价值
  •     已购
  •     不完美。但是已经是目前读过最好的中国合同法教材。值得反复阅读学习。
  •     但第三版一出我又忍不住买了,呵呵
  •     合同法经典专著。
  •     好书!就是聒噪了点〜
  •     很适合法院工作者
  •     目录很新奇 内容很受用
  •     第一版的时候就买了,后来放在家里,现在买第三版,重新学习一下。
  •     较差。作者好以累赘之辞文浅薄之理。语句欠通,举例亦偶有错误。如此差作,居然得分9.2。评者究系何人,尔等是何居心?误导他人购买,欲从销售收入中分一杯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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