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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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出版日期:2012-9
ISBN:9787510052590
作者:黎桦
页数:235页

作者简介

《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以死者的名誉保护为中心》是对死者名誉保护的中国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的分析。这主要是对死者名誉保护的中国当前法律制度进行实证性的考察,分析实际法律规定、实践发生之诉讼事件以及司法部门所做之判决,理出其中的主体诉求、法院回应以及社会反映,从而彰显死者名誉在当代中国民法究竟应该如何定位。

书籍目录

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选题的缘由
第二节 论域的界定
第三节 研究方法
第四节 文献资料
第五节 内容架构
第六节 主要创新点
第二章 关于名誉和名誉权的一般论述
第一节 名誉的概念
第二节 名誉的特征
第三节 名誉权的概念
第四节 名誉权的特征
第五节 名誉权的意义
第三章 名誉保护的中国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分析
第一节 相关法律规定之分析
第二节 实际案例之分析
第四章 比较法上的考察
第一节 大陆法系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理论与实践
第三节 对两大法系考察的小结
第五章 学理上的争议
第一节 相关观点
第二节 争议的焦点
第三节 对各种观点的清理
第六章 对“近亲属权利保护说”之反驳
第一节 对“近亲属权利保护说”的基本反驳
第二节 对“近亲属权利保护说”关于死者名誉没有必要独立保护的观点之反驳
第七章 对当前“延伸保护说”的补正
第一节 赞成“延伸保护说”的基本理由
第二节 “延伸保护说”的缺陷
第三节 对“延伸保护说”的补正
第八章 死者名誉独立保护的正当性
第一节 死者名誉独立保护之正当性论证的意涵
第二节 死者名誉独立保护的伦理依据
第三节 死者名誉独立保护的社会依据
第四节 死者名誉独立保护的哲学依据
第五节 死者名誉独立保护的中国文化依据
第九章 死者名誉保护的制度设计
第一节 死者名誉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第二节 死者人格利益延伸保护的范围
第三节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主体
第四节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期限
第五节 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赔偿责任
第十章 余论:未尽的话题
第一节 保护死者人格利益所反映的民法理念的转变
第二节 关怀死者的时代背景
第三节 民法中的死亡制度:未尽的话题
附录一 案例汇编
附录二 相关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内容概要

  黎桦,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后。现为湖北经济学院地方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学术兼职:湖北省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商法学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会理事。研究方向集中在经济行政法、民商法学领域。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省部级科研及教研课题7项。参与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7项。主编、参编著作3部,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法学评论》、《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2篇,其中2篇获省部级奖励。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承认侵害死者名誉行为会有双重侵害,从而近亲属可能会有双重诉权,即直接主张自己的名誉受损和主张其近亲属(死者)的名誉受损。这并不矛盾,只不过在双重损害发生时,近亲属一体化地提出主张,使两种损害纠纷合一了。其实,前面讲述的13个现实中的案例大多都主张了双重损害。但是以上所说只是表明,死者的名誉受损可能会给死者近亲属带来损害,但不是必然会产生损害,因此,在近亲属权益没有受损害时,他们仍然有诉权主张其近亲属(死者)的名誉受损,这时,就是单一诉讼。 二、对法益与权利的清晰区分 杨立新先生认为:“法益,是指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虽然杨立新先生承认法益与权利的区别,认为法律没有认可为权利但仍然给予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但是前面对法益的界定也是不清晰的,而且“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权利本身,因为权利也是一种利益,而且得到法律的明确承认。因此,要对权利与法益做更为清晰、详细的区分。对此,曾世雄先生有着较为准确、合理、精当的论述。 曾世雄先生认为,民法规范部分生活资源,规范之方法有提供完整之保护、有提供局部之保护、有放任自生自灭之分。提供完整之保护者,当生活资源之享有未尽顺遂时,即以法律之力量强制介入担保其实现;提供局部之保护者,仅止于承认生活资源享有之合法性,当生活资源之享有未尽顺遂时,法律视情形,或强制介入担保其实现,或袖手旁观期待因其他救济方法之出现,间接带动重归顺遂;放任自生自灭者,在法律上不被承认合法,然亦不认之为违法。上述三类型之生活资源,分别依附于“权利”、“法益”和“自由资源”之外观出现。 曾世雄先生的这种区分主要针对“权利本位”的弊端。在“权利本位”之下,权利在法律上具有耀眼之主要地位,而法益和自由资源,相形之下几被忽略。为纠正“权利本位”之偏颇,曾世雄先生提出“生活资源本位说”,即民法保护者为生活资源,而不仅限于权利。在“生活资源本位说”下,法益是指法律上主体得享有经法律消极承认之特定生活资源。其存在样态有以下几种。 (一)不特定多数人共享之生活资源 生活资源归属于不特定多数人享有,如社区之住户共享社区之清洁干净、厂商公平竞争之交易机会、消费者共享排除独占、结合或联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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